《秋官司寇第五》經義

發布時間: 2026-05-02

經義

秋官系統共有六十六官,大司寇是其長,小司寇是大司寇的副手。按照《敘官》的說法,秋官是“刑官”,即掌刑法之官,此說大體不誤。如大司寇的主要職責就是掌刑法,其中包括懲治違法諸侯的三典,懲治違法之民的五刑。用圜土獄城聚教不良之民,用“兩造”之法防禁訴訟不實之辭。用罰坐“嘉石”和服役之法懲罰不良之民。用立“肺石”之法使窮民的冤情得以上達,定期宣佈刑法,掌評斷諸侯以至庶民獄訟的邦典、邦法和邦成,監視對違令將士行刑,等等,皆屬掌刑法之職。

小司寇協助大司寇工作,其主要職責也是掌刑法。但此外小司寇還掌詢萬民和群臣,又掌大校比時登記民數上報天府,以及孟冬獻民數於王等職,則似與秋官的性質不類。

大小司寇之下的六十四屬官,其審掌察,掌貨賄,都則,都士,家士待五官職文佚缺,其他五十九官,職掌則較複雜。

第一類是掌刑法獄訟的官,有士師、鄉士、遂士、縣士、方士、訝士、司刑、司刺、司厲、司圜、掌囚、掌戮、布憲、禁殺戮、禁暴氏等,凡十六職。

第二類是掌各種禁令的官,有雍氏掌溝瀆之禁、萍氏掌水禁、司寐氏掌宵禁、司烜氏掌火禁、野廬氏掌路禁、修閭氏掌國中路禁。銜枚氏禁喧嘩等,凡七職。蓋禁令近於刑法,故屬之司寇。

第三類是掌隸民的官司,有司隸、蠻隸、閩隸、夷隸、貉隸等,凡六職。案隸民罪犯罪隸和少數民族戰俘,把他們當作奴隸加以監管役使,有執法性質,故此類職官亦屬之司寇。

第四類是掌司盟約的官,有司約、司盟二職。盟約有類似法律的約束力,故此二官亦屬之司寇。

第五類是掌接待四方賓客以及與諸侯和蠻夷交往的官,有大行人、小行人、司儀、行夫、環人與夏官之環人官名同而職異、象胥、掌客、掌訝、掌交等,凡九職。

第六類是掌辟除的官,包括除去腐屍以及攻捕鳥獸蟲怪等,有蠟氏、冥氏、庶氏、穴氏、翨氏、硩蔟氏、翦氏、赤犮氏、蟈氏、壺涿氏、庭氏等,凡十一職。還有負責統計民數的司民,掌為王和公侯伯子男出巡時“執鞭以趨辟”的條狼氏,掌有關礦物開採的職金,掌除草木造田的柞氏、薤氏,掌供祭祀之杖和杖函的伊耆氏,掌供犬牲的犬人,等等,皆可自成一類。可見司寇的屬官除掌刑法外,還有許多與刑法無關的職事,其中有些似當屬之他官而雜入此官。如第五類官主要職責是掌賓禮,當屬之春官;掌統計民數的司民,掌除草木造田的柞氏、薤氏,以及掌礦物的職金等,則當屬之地官。又第六類諸職以及伊耆氏所掌,皆屬雜事,不知緣何屬之司寇。又第六類職官的職掌至微,而分工至細,如同樣是掌捕獸,既有攻捕猛獸的冥氏,又有掌捕蟄獸的穴氏;同樣是掌除蟲,既有摯除毒蠱的庶氏,又有掌除蠹蟲的翦氏,還有掌除牆中蟲豸的赤犮氏,以及掌除水蟲的壺涿氏;同樣掌除鳥,既有掌攻猛鳥的翼氏,又有掌覆妖鳥巢的硩蔟氏,還有掌射妖鳥的庭氏。又僅因蛙類的叫聲吵人而亦特設蟈氏一職,專掌除蛙類,真可謂不厭其煩,一故亦頗為後世舉者所譏。 

根據《周禮》的設官構想,秋官主刑,所以稱為“刑官”。《周禮·秋官》中描述了比較完備的刑法體系。其他官中也有提到刑法。

《周禮》設計的刑法名目繁多,各種刑法所針對的對象不同。大的類別有“五刑”。《秋官·大司寇》:“以五刑糾萬民: 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願糾暴。”在這裏,“五刑”是與上功、上命、上德、上能、上願“五賞”相對提出的。至於“五刑”具體是哪些,《周禮》中有的提到了,有的沒提。《地官·大司徒》:“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 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亂民之刑。”這“鄉八刑”大概就是“鄉刑”吧。“軍刑”在《夏官》中沒有具體的條目,只有“臨戰宣示”。《秋官·士師》:“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於民:一曰誓,用之於軍旅……三曰禁,用諸田役……”這就是戰前動員時向全軍宣示的軍法,對違犯者有相應的刑罰。“官刑”在《天官·大宰》也曾提到“七曰官刑,以糾邦治”,對具體刑罰語焉不詳。《天官· 宰夫》:“凡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塚宰而誅之。”這是對失職官吏的處罰,也未提及具體的處罰。

還有針對諸侯的刑法——九伐之法。《夏官·大司馬》:“以九伐之法正邦國:馮弱犯寡則眚之,賊賢害民則伐之,暴內陵外則壇之,野荒民散則削之,負固不服則侵之,賊殺其親則正之,放弑其君則殘之,犯令陵政則杜之,外內亂、鳥獸行則滅之。”在對諸侯國履行刑罰時,大司寇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用邦國的“三典”區別對待:對新建立的諸侯國用“輕典”,對承平安定的諸侯國用“中典”,對篡弑 叛逆的諸侯國用“重典”。

除了刑法,還有禁令輔助。《秋官·士師》:“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罰:一曰宮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皆以木鐸徇之於朝,書而縣於門閭。”《周禮》中禁令無所不在:“鄉師”掌理所治鄉的禁令,受理並審查各種刑事和民事案件。“族師”掌理本族的禁令。“司市”掌理市場的禁令。“林衡”掌理林麓的禁令,調節均平守護林麓的人民。“川衡”掌理川澤的禁令,調節均平守護川澤的人民。夏官“候人”掌理本方的禁令。“都司馬”掌理都中士庶子和兵眾、車馬、兵甲的禁令。宮禁的細目最多,由“小宰”總管。“宮正”則掌理王宮中的禁令,嚴格執行宮門的檢查,宮中官吏的子弟中有放蕩懈散和奸險詭詐的,就驅逐他們出宮。“閽人”掌理王宮中門的禁衛,禁止喪服、隨葬品入宮,禁止衣內暗穿鎧甲和攜帶傷人武器的人入宮,禁止穿奇裝異服和狂怪的人入宮;宮內的人、攜帶公物的人以及賓客,如果沒有人引導陪同,就禁止他們出入。“寺人”掌理王宮中女禦和女奴們的禁令。在《地官》的相關職位中也有禁令,如《司關》的關禁,《跡人》的田禁,《山虞》的木禁,《司虣》的市禁,《媒氏》的婚禁等。

《周禮》中具體的刑罰叫作“五刑之法”,即墨、劓、宮、刖、殺 五種肉刑。《秋官·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

墨刑,刺犯人的面或額,染上黑色作為標記的刑罰。

劓刑,割去犯人鼻子的刑罰。

宮刑,後來叫“腐刑”,是殘害男子生殖器,破壞女子生育能力的刑罰 。

刖刑,砍腳的刑罰。

殺刑,將犯人殺死的刑罰。

這五種肉刑都是非常嚴酷的,而夠得上這五種肉刑的罪名竟有2500種。不但如此,對於殺刑還有更嚴酷的手段。《秋官·掌戮》: “掌斬殺賊諜而搏之。凡殺其親者,焚之。殺王之親者,辜之。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刑盜於市。”同樣是處死,還要弄出種種 行刑方法,處死之後還要加以淩辱。一般的殺人犯處死刑之後陳屍三天,殺死王的親屬的卻要把屍體千刀萬剮,比對一般殺人犯嚴酷得多,就是要讓人不敢觸動王室。《掌戮》裏特別提到對於“賊”要腰斬,較之一般的砍頭更要嚴厲得多。這又是為什麼?賊,在古代不是指偷雞摸狗之輩,指的是與統治者作對、反抗統治者的人。

《周禮》一方面強調禮教,另一方面也沒有忽視刑罰。但《周禮》的刑罰雖然嚴酷,卻同法家的嚴刑苛法存在著本質的區別。法家是棄禮任法,把禮樂之類全拋在一邊,《周禮》是以刑輔禮,刑在禮之後。 這一點,不可不加以明辨。法家一度顯赫,但行之不遠,就歸於消沉,而《周禮》這一套卻影響深遠。單以《大司徒》中的“凡萬民之不服教而有獄訟者,與有地治者聽而斷之”來說,就行之久遠。有地治者指各級治民官,他們本是行政官員,教化治下民人也是其職責。而按照《大司徒》的這一條規定,他們又成了執法官,要參與審理案件。這種集行政、司法於一身的做法,正是中國歷代司法制度上的一大特點。需要注意的是,照《周禮》的原意,那些治民官的司法權有一定的限度。凡是夠得上墨、劓、宮、刖、殺五刑的,他們就無權審理,而要移歸專門的司法機構辦案了。這同現代的行政、司法分立的觀念又是十分吻合的。

《周禮》的刑法相當嚴酷,但是它畢竟只是一種手段,而且是居於輔助地位的手段,用來輔佐禮教的推行實施。禮教與刑罰這兩手並存並用,但有主次之分,所以《周禮》設計了內容十分豐富的審判制度。

(一) 調解—— “調人”專司“和難”之事。“和難”即調解和解決人民之間的怨仇。《地官· 調人》:“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鳥獸,亦如之。 ……凡有鬥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則書之。”意思是說,調人專門掌理人民之間發生的仇怨事件。凡是由於過失而殺人傷人的,則集合民眾公議而令之和解。過失殺傷他人鳥獸的,也照此辦理。凡人民因口角而動手相爭鬥的,要加以調解使之和好。不願和解的則記載事件發生的本末上報官府。

(二) 詛盟——“有獄訟者,則使之盟詛。”凡人民之間發生訴訟的,在官府受理案件後,要先讓訴訟雙方發誓立盟。詛盟的內容大約是說明自己一方有理,以及如果說了謊又當接受何種懲罰之類。《秋官· 司盟》又載:“凡盟詛,各以其地域之眾庶共其牲而致焉 …… ” 大意是說凡行盟詛,要讓訴訟當事人雙方各在其居住地召集當地民眾,預備牲物 (祭神用的物品)來進行盟詛。盟詛的內容供法官斷案時參考。

(三) 入矢與入鈞金——《秋官·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大意是說,凡有訴訟,必須讓爭訟雙方當事人親自到法庭,讓他們交一束矢 (即一捆箭) 作保證,然後才正式受理案件。

(四) 五聽——《秋官·小司寇》:“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大意是說用五種審訊方法來獲得案件事實:一是考察當事人的辭狀和語言是否合理;二是看當事人講話時神色是否從容;三是看當事人講話時氣息是 否平和;四是看當事人被問話時反應是否遲鈍;五是看當事人回答訊問時眼光是否慌張。

(五) 證據制度——《秋官·士師》:“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又《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意思是說,凡是因財貨而發生訴訟的,要根據買賣貨物時簽訂的契約和券書來裁決。凡因為債務問題而發生糾紛的,有契約的才受理。《朝士》又云:“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聽其辭。”是說凡受死友委託向債務人討取債務,因債務人抵賴而發生訴訟的,要傳喚當地知情者來作證。

(六) 三刺、三宥、三赦——《秋官·小司寇》:“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聽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又《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  聽獄訟。壹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殺。”大意是說,法官審判死罪案件,要徵求群臣、群吏、庶民的意見。對不小心、過失、遺忘而殺人的,要予以寬免。對幼童、老人、白癡殺人的,要予以赦免。用上述三種辦法來掌握案件的真實情況,以便處以輕重適當的刑罰,以至於處死。

(七) 訴訟程式——《地官·大司徒》:“凡萬民之不服教而有獄訟者,與有地治者聽而斷之;其附於刑者,歸於士。”凡人民有不服從教化而爭訟的,由當地官員審訊判決;對應當處於五刑的重罪案件,要上報給上級司法官審理。《秋官》中鄉士、遂士、縣士、方士等地方各級法官,“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職聽於朝。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地方各級法官掌管本地的獄訟,審查辭狀,辨明案件的性質,製作法律文書, 呈報給司寇。在一定期限內,由司寇主持審訊,大小法官和司刑官都出席,各自發表意見。作出判決後,士師接到判決書,擇日執行刑罰。

(八) 訴訟期限——《秋官·朝士》:“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 這是說各級司法官審理案件是有期限的,國中十天,郊二十天,野三十天,都三個月,邦國一年。當事人對各級法官的裁決不服的,在上述期限之內上訴於朝士,過了期限的就不再受理,原判決生效。

(九)八議——這是對八種特殊身份的人給予特別照顧的差異性規定。也是後世封建法制中八議制度的原型。所謂八議即:“一曰議親之辟,二曰議故之辟,三曰議賢之辟,四曰議能之辟,五曰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辟,七曰議勤之辟,八曰議賓之辟。”即是說八種有特殊身份的人犯了罪,法官不能直接判刑,而要上報君主,由君主親自決定。這八種人包括,君主的親屬,君主的故舊,賢良的大臣,有才能的官吏,有功於王室的人,有爵位的貴族,曾為王室效力的人,君主的貴賓。此外,《小司寇》規定“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凡 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掌戮》規定“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之於甸師氏”。即貴族發生訴訟,不必親自出席法庭,可以請人代理。君主的親屬和有爵位的人犯罪被處死刑,不能在市朝公開行刑。這也是一種保護特權的差異性規定。

(十) 申訴制度——《秋官·大司寇》:“以肺石達窮民,凡遠近煢獨老幼之欲有複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於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意思是說,在外朝設立肺石,遠近無兄弟、無子孫而老邁幼弱者有事呈報朝廷而地方官不肯轉達的,可以立在肺石上, 三日之內,由朝士接受他們的告辭,轉達給朝廷,並處分當地長官。這種制度也包括不服地方法官的判決而引起的申訴案件。

《周禮》的刑罰,除了嚴酷的肉刑,也有挽救性的刑罰,這就是恥辱性的懲罰措施和勞役刑罰。

(一) 嘉石之制

嘉石之制。這是一種帶有恥辱性的懲罰制度。《地官·司救》:“凡民之有邪惡者,三讓而罰,三罰而士加明刑,恥諸嘉石,役諸司空。”又《秋官·大司寇》:“以嘉石平罷民,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則宥而舍之。”是說,對有違法行為但還夠不上犯罪的人,為使他們不危害鄉里並責命其改邪歸正,就讓他們戴上手銬腳鐐,跪坐在嘉石上面示眾。重罪者在嘉石上跪坐十三天,並罰做苦役一年。以下輕罪分別為跪坐嘉石九天、七 天、五天、三天,並分別罰做苦役九個月、七個月、五個月、三個月。然後由地方政府負責領回原地,加以釋放,以觀後效。

(二) 圜土之制

圜土之制。這也是一種帶有恥侮性質的刑罰手段,比嘉石之制為重。《地官·司救》載:“其有過失者,三讓而罰,三罰而歸於圜土。” 又《秋官·大司寇》載:“以圜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其能改者,反於中國,不齒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又《司圜》載:“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雖出,三年不齒。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財。”是說,把為害鄉里並受罰三次的人關進牢獄。不讓他們穿戴正常人的服飾,以示恥辱。把他們的劣跡寫在板上掛在背後。罰他們做勞役。勞役的期限是重罪三年,中罪二年,輕罪一年。私自逃跑的,殺死。期滿釋放回鄉裏,在三年之內不能享受正常人的待遇。這種懲罰的特點是,不傷害他們的身體,也不徵收他們的財物。

綜上,《周禮》中描述了一整套較為完備的量刑、行刑制度。這對於後世刑法制定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至今仍不失其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