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官司馬第四》經義

發布時間: 2026-05-02

經義

夏官系統共有六十九職官,大司馬是其長,小司馬是大司馬的副手。按照《敘官》的說法,夏官是“政官”,即掌理軍政之官,此說大體不誤。如大司馬所掌九伐之法,徵收軍賦,教民習戰,救無辜而伐有罪,以及王親征時掌其戒令等,皆屬軍政,而所掌“佐王平邦國”的“九法”,亦當以軍事力量為後盾,其中的“制軍詰禁”一項則純屬軍事性質。

本篇的《小司馬》職文佚缺,僅殘存數語,其詳雖不可考,而由其“掌其事,如大司馬之法”一語,可推知其職掌的性質亦屬軍政無疑。大、小司馬之下的六十七屬宮,其中軍司馬、輿司馬、行司馬、掌疆、司甲五官職文佚缺,其他六十二官的職掌,則較複雜,雖多屬掌軍政者,然亦有許多與軍政無關的職事,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類是掌軍事或與軍事有關者,有司勳、環人、挈壺氏、諸子、司右、司兵、司戈盾、司弓矢、槁人、戎右、戎僕、掌固、司險、候人、都司馬、虎賁氏、旅賁氏等,凡十七職。

第二類是掌天下邦國者,包括邦國的封建,疆域的劃分,協調各國的關係,通財利,一度量,徠遠民,致方貢等,有職方氏、量人、土方氏、懷方氏、合方氏、訓方氏、形方氏、山師、川師、原師、匡人、撢人等,凡十二職。蓋對邦國的管理需依靠軍事實力,故將此類職官屬之司馬。以上兩類職官數量最多,其所掌也是夏官的最主要職責。

第三類是掌養馬及馬政者,有校人、趣馬、巫馬、牧師、度人、圉師、圉人、馬質等,凡八職。蓋馬為軍事所需,故將此類官屬之司馬。

第四類是為王掌車者,其中戎右、戎僕掌王軍車,已屬之第一類中,此外還有齊右、道右、大馭、齊僕、道僕、田僕、馭夫等,凡七職,分掌王其他諸事所乘車。蓋王車安全保衛第一,故將此類職官屬之司馬。

此外還有一部分職官,則與軍政無關,依《周禮》對於六官性質的劃分,本當屬之他官,而亦屬之司馬。如掌吏治及朝儀的司士,掌出納王命的大僕、小臣,掌吏民向王的上書和奏事的御僕,掌王冕服的節服氏、弁師,以及掌寢廟雜役的隸僕,似當屬之天官;掌射禮之事的繕人、射人,掌視察祭祀準備情況的祭僕,掌羊牲以供祭祀和賓客的小子、羊人,掌馴養猛獸以供祭祀的服不氏,掌射鳥、捕鳥、養鳥以供祭祀和膳羞的射鳥氏、羅氏、掌畜,掌驅疫鬼和魍魎的方相氏等等,則似當屬之春官。還有掌行火之政令的司燧,則可自成一類。《周禮》之六官,要數夏官屬官的職掌最為複雜錯綜,蓋皆因作者思之未密,或尚未及修改定稿所致。《夏官》的《敘官》詳載軍事建置,這是《夏官》寫法的一個特點。又《職方氏》詳載天下九州的劃分,以及各州的山川、澤藪、人民和物產,與其他職文的寫法不同而頗類《禹貢》之體,這是《夏官》的又一特點。

在《周禮》中,夏官是政官,掌管軍政和軍賦。

軍政指軍隊的政務,包括軍隊組建、軍隊管理、軍事設施及其他有關軍事方面的事務。

軍賦指軍隊、軍事、田獵所需的一切物資,包括戰車、戰馬、車 兵、徒兵、戈矛甲盾、軍糧、芻秣等。《周禮》中與軍政有關的官吏職掌中,單言“賦”,就是指軍賦。如《夏官· 大司馬》:“凡令賦,以地與民制之。上地,食者三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三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這兒的“賦”明顯是指每家可用作兵源的人數。但在其他典籍中,其中包括軍賦,但不獨指軍賦。《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楚為掩為司馬,子木使庀賦,數甲兵。甲午,為掩書土田,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表淳鹵,數疆潦,規偃豬,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賦。賦車籍馬,賦車兵、徒卒、甲楣之數。”杜預注“量入修賦”云:“量九土之所入而治理其賦稅。”

雖然《周禮》中軍政事務是由夏官掌管的,但兵源卻是由地官提供的。所以《地官·大司徒》說:“大軍旅、大田役,以旗致萬民,而治其徒庶之政令。”《地官·小司徒》說:“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這就是《周禮》設計的“兵農合一”模式。國家平時不養兵,需要用兵時由地官按規定徵集。徵集的原則是“家出一人”。《禮記· 坊記》:“故制:國不過千乘,都城不過百雉,家富不過百乘。”《禮記正義》曰:“其兵賦之法,王畿之內六鄉之法,家出一人,萬二千五百家為鄉。《小司徒》云‘五師為軍’,則萬二千五百家為一軍,是一鄉出一軍。又云天子六軍,是出於六鄉。凡軍制,《小司馬》云:‘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此師之制也。凡出軍之法,鄉為正,遂為副,則遂之出軍與鄉同。故鄭注《小司徒》云‘鄉之田制與遂同’,則知遂之軍法與鄉同。”

在古代典籍中,戰爭、軍事方面的記載佔據了較大的比重,這大概與“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有關吧。但史籍中所記,往往是就一次次的戰事作較為詳細的記錄,而對國家的整體兵制沒有系統記載,不足以使人瞭解先秦軍事制度之全貌。而《周禮》所述軍隊建制、軍政管理、軍令發佈、四時訓練、軍法執行、後勤保障等,或由專官負責,或由數官聯合處置,都有較為完備的制度規定。這就使得研究者們不得不注意《周禮》與先秦史實的關係。也正因此,關於《周禮》 中的兵制、軍事思想等存在分歧就在所難免。但是,先秦時期存在“寓兵於農”是共識。

“寓兵於農”,是指國家平時不養兵,而對農民進行一定的軍事訓練,遇有戰事則召集農民參戰。因為兵出於農,想要有充足的兵源, 必須要有數量遠大於兵源的民眾。在農耕社會,統治者吸引民眾的最大資源就是土地,因此,以土地為基礎的村社組織就是軍隊組織的依託 。

王畿實行井田制,在《周禮》中有明確的說明,《地官·小司徒》: “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這兒把井田設計得十分方整。方一里之地按“井”字形劃分為九塊,除去田間排水溝渠(見《冬官·匠人》),每塊地一百畝,分派給一家耕種。由井至都,按四進制計算,每都有1024井,9216夫。也就是說,方百里之地,可分派給9216家耕種。《地官·小司徒》又說:“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唯田與追胥竭作。”“可任者”既指能耕種的勞動力,又指可充任戰士的農夫。按照可任者每家2.5人計算,則百里之地,有潛在兵源2.3萬有餘;但按“每家一人”計算,還不到1萬。所以,按照井田,每家出一人,每鄉之徒組不成一個軍,除非鄉中還有非農兵源 。

王有六鄉,還有六遂、公邑。對六遂、公邑是不是兵源的問題,看法並不一致。《周禮》中的六遂和公邑都是王直接掌控的“野”中行政組織,其居民稱為野民、曠。《周禮》極為重視國、野之別,對國人與野地的居民管理方式和權利劃分都有嚴格的區別:六鄉之民能夠  接受教育,可參與推舉被選任為官,而遂中之民必須安於稼穡,為國家提供農稅。因此有人認為國人當兵,野人不當兵。但《周禮》中六遂和公邑之民都有武裝化、編制正規化的特點。《地官·遂人》:“經田野,造縣鄙形體之法。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酇,五酇為鄙, 五鄙為縣,五縣為遂……凡事,致野役,而師田作野民,帥而至,掌其政治禁令。”所以鄭玄認為“遂之軍法,追胥、起役如六鄉”,後來的學者也大多認同鄭玄的說法。另一種觀點則是:《周禮》中六遂之民確有武裝化的特徵,也按照與六鄉相同的編組形式組織起來參加師田行役,但《周禮》對兵制的描述全都是圍繞六鄉展開的。且當兵作戰是國人的權利,野人理應被排除在外。還有一種調和的說法:六鄉所出為正軍,六遂是副軍。這個問題也許不會有定論,因為《周禮》本就是理想與史實參半。

“寓兵於農”,意味著戰鬥人員平時分散務農,到戰時才集合起來參加軍事行動。這樣,對於兵源的訓練就顯得很重要了。《周禮》中的軍事訓練有它獨特的方式:不是單獨地組織官兵演習,而是把軍隊操練和田獵結合起來;不是只訓練參戰徒役,而是所有兵源都要參加 訓練。《周禮》制訂了四時田獵的制度,軍事訓練就是利用四時田獵 進行演習。

每逢田獵,小司徒把六鄉之民按軍事建制召集起來,交由夏官大司馬進行訓練。在這些狩獵活動中,都是以軍事規則來要求參加狩獵的人,如春蒐的時候,“司馬以旗致民,平列陳,如戰之陳”;再如冬狩時,“……誅後至者。乃陳車徒如戰之陳,皆坐,群吏聽誓於陳前。斬牲,以左右徇陳,曰:‘不用命者,斬之!’”尤其是“誅後至者”與“不用命者,斬之”兩條,與實戰時無異。

田獵不但是一項具有軍事意義的生產活動,且與祭祀有關。殷商甲骨文中有大量的田獵記錄,作為已是農業經濟為主的社會,田獵不再是以糊口果腹為目的的生產手段,周代更是如此。田獵的作用,一則為田除害,保護農作物不受禽獸的糟蹋;二則供給宗廟祭祀;三則 為了驅馳車馬,彎弓騎射,興師動眾,進行軍事訓練。

禮法規定,田獵不捕幼獸,不采鳥卵,不殺有孕之獸,不傷未長成的小獸,不破壞鳥巢。另外,圍獵捕殺要圍而不合,留有餘地,不能一網打盡,斬草除根。這些禮法對於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維持自然界生態平衡是有積極意義的。

《周禮》設計的“寓兵於農”,是軍事行動的主要兵力。它還設計了一部分的常規軍,包括王宮禁衛和夏官系統的在官人員。

王宮是天子居所,同時也是王朝的政治中心。《周禮》設計了一套完備的宮廷禁衛體系。這套體系以宮廷日常防衛為主要任務,依據嚴密的禁衛制度,由多支部隊共同完成。其中有士庶子、虎賁、四夷 之隸,此外還有一些編制較小的軍官和勇士。

《周禮》中,公卿大夫的子弟歸夏官系統的諸子管理,他們平時跟從地官的師氏學習德行、道藝,其中才藝出眾者被選入宮廷充當宿衛,就叫士庶子,也就是《天官·宮伯》所說的“王宮之士庶子凡在版者”。其中已受過王命者稱士,未受王命的稱庶子,與嫡庶無關。 士庶子是宮廷禁衛的重要成員,由天官的宮正領導,承擔宮廷的防衛任務。他們已從師氏那裏接受了一些基本的軍事訓練,被選為士庶子之後,在宮正的領導下按照軍事編制組織起來,繼續接受訓練(《天官· 宮正》“會其什伍而教之道藝”)。士庶子平時在宮中的職能就是《宮伯》裏所說的“授八次八舍之職事”,即在宮廷中設置的警衛點輪流值崗;國有大的特殊情況時,士庶子則集結成軍,參與軍事行動。

虎賁是《夏官》的虎賁氏及其所屬的八百虎士組成的。這是一支由國家長期保持的職業化軍隊。虎賁的身份雖沒有士庶子高貴,但在《周禮》的宮廷禁衛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夏官·虎賁氏》:“掌先後王而趨以卒伍。軍旅、會同,亦如之。舍則守王閑。王在國,則守王宮。國有大故,則守王門。大喪,亦如之。及葬,從遣車而哭。適四方使,則從士大夫。若道路不通,有征事,則奉書以使四方。”由此可見,虎賁氏是王的近臣,虎賁是王的近衛軍,所有行動都圍繞著王,對王的安全負有直接責任。至於擔任天子使臣的護衛、向諸侯中傳遞軍情,則是虎賁的附帶責任吧。

四夷之隸是指異族奴隸(蠻隸、閩隸、夷隸)和戰俘(罪隸), 是秋官司隸的屬下,但在擔任宮廷警衛任務時,又要受地官師氏的共同領導。四夷之隸身份低賤,但在宮廷警衛體系中,作用卻十分重要,因為他們既要承擔一定的警衛任務,又要做一些與警衛無關的雜役和賤役 (蠻隸要聽從校人的使喚養馬)。

《周禮》的夏官系統是國家常設的軍事機構,各官府的職責大多與軍事有關。如軍事設施的修築與防守、作戰的號令、軍用器件的供需及一些後勤雜務,都散見於一些職官的職文中。

夏官的“掌固”要掌理修築城郭、溝池、樹渠等阻固,分派那些由縣鄙公邑召來貴族子弟及服役的平民守衛阻固。還要在城門設置兵甲器具,以示威武。凡是守衛城池和要塞的人都必須遵守“掌固”官法的規定,“掌固”根據實際情況調配人員器材,使其作為機動力量, 規定各處守衛的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司險”職司九州的圖籍,通曉山林川澤的險阻,開鑿其間的道路,築設五溝五塗,遍植樹木作為阻固,都有守禁。國家如發生大喪、凶荒、戰爭等突發性的變故,“司 險”便用藩籬阻塞道路,禁止通行,派部下胥徒守禦要地,只有持旌節的人方可通過。遇有軍事行動,“掌固”與“司險”“掌疆”等官員共同率領調動人員到阻固地,增強守備力量。白天守吏三次巡行守衛的陣地,晚上也一樣,夜裏擊鼓三次,作為警戒。如果新建都邑,“掌固”負責修築阻固,頒發守法。凡王國都邑的邊境及近郊、遠郊都有溝樹等險固。居住在城郭和要塞的民眾,都有守衛和修築險固的責任。“量人”負責建築軍隊的營舍,度量軍壘中的市集、道路和軍社所在的地方。“候人”分管邊境道路的司察,分派徒屬在道路上探聽消息。“挈壺氏”掌理懸掛水壺指示軍眾哪些地方有井水;懸掛駕馭牲口的韁繩,指示軍眾宿營的地方;凡軍隊出征,懸掛漏壺計算時間,按次序更換擊柝警衛的人。

《周禮》記載的軍用器械,主要包括兵器、盾牌、車旗、馬匹等,也有專人管理。

“司兵”掌理戈、殳、戟、酋矛、夷矛五種兵器和各種盾牌,鑒別五種兵器和各種盾牌的品質、等級以供給軍事上的需要,按照“司馬”的法令,頒發軍隊作戰用的兵器,有軍事行動前負責裝備戰車上的五種兵器。“司戈盾”掌理戈盾等類的兵器,並負責頒發;軍旅、 會同時,配給革路、金路副車上的戈盾,裝備王所乘車的戈盾,發給“旅賁氏”和虎士戈盾。“司弓矢”掌理六弓、四弩、八矢的形制規格,辨別名號品質,負責弓、弩的保管儲藏及收受。有凡軍旅起用徒役,按“司馬”的法令發給各種所需的弓弩、箭袋。“校人”掌理飼養  訓教國家馬匹的事務,辨別六種馬匹的類別,頒給養馬諸官良馬飼養駕乘。“趣馬”協助“校人”教養良馬,調節馬的飼料和飲水,按照馬的行止進退馳驟的能力擇選為六等。“圉師”掌教“圉人”養馬,“圉人”負責放牧飼養馬匹,聽從“圉師”調遣。“巫馬”負責飼養有病的馬匹,讓馬駕車,觀察它的疾病所在,協助醫生用藥物治療馬病。“馬質”負責買馬。

《周禮》的軍事意識是全民皆兵。國家有征伐、田役、會同等大事,“縣師”“族師”等地方官員接受“司馬”所頒佈的法令,徵集兵士與車輛、旗鼓、兵器及其他一切所需用的器物,將兵士與戰車按軍 事編制組合,由都家公邑長官率領他們向鄉師報到,並負責管理。 《夏官》“敘官”說:“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軍將皆命卿。二千五百人為師,師帥皆中大夫。五百人為旅,旅帥皆下大夫。百人為卒,卒長皆上士。二十五人為兩,兩司馬皆中士。五人為伍,伍皆有長。”從這段文字可以知道,《周禮》的軍隊建制有軍、師、旅、卒、兩、伍六級組織;軍將、師帥、旅帥、兩司馬各級組織的兵員數量,除了“四兩為一卒”之外,其他都是五進制, 一個軍有12500人。《周禮》構想的軍隊建制和軍務管理對後世都有深遠的影響,後世軍隊的“軍”“師”“旅”“團” “營”“連”“排”的建制,基本上是《周禮》的軍隊建制的沿襲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