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仍有其現實意義(《禮記·曲禮上》之五)

作者: 翟玉忠 蔡青   發布時間: 2026-03-28

經義:

學者一定要熟悉人情世故,貼近生活才能做好學問。若單憑主觀想像或邏輯推理大搞“理論創新”,結果只能變成一個沒心沒肺、自欺欺人的白癡。

本節中後世誤讀最多的是“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這條禮法是為激勵士人名節,端正政風。本來的意思是:禮儀不能要求庶民都遵守,好讓他們專注於生計;王朝大夫以上及天子的同姓不要在公開場合處罰或處決,是為其隱諱並讓他們感到羞恥。

它與不平等的等級特權沒什麼關係。試想,如果官員犯罪都不施加相應的懲罰,一個社會如何能運轉下去?所以“刑不上大夫”不可能指對大夫免於刑罰。

春秋時,冉有就曾向孔子提出類似問題:難道大夫犯了罪就可以不加刑?平民行事就可以不受禮約束了嗎?孔子回答:不是這樣的。凡培養君子,要用禮來治理約束其心,因為他們屬於有廉恥之節的人。所以古代的大夫,有犯了貪污腐敗之罪而被罷免放逐的,就委婉地稱為“簠簋(簠簋,fǔ guǐ,兩種盛黍稷稻粱的禮器——筆者注)不飭”;有犯淫亂或男女無別罪行的,就委婉地稱為“帷幕不修”;有犯罔上不忠罪行的,就委婉地稱為“臣節未著”;有犯軟弱無能不勝職之罪的,就委婉地稱為“下官不職”;有觸犯國家法紀之罪的,就委婉地稱為“行事不請”。這五種情況,大夫既已自知罪名了,就要為他隱諱,這是為了讓他們感到羞愧。因此大夫犯了上述五種罪,就自會戴上用毛作帽帶的白色帽子,穿上白色的喪服,端著盛水的盤子,上面放一把劍,自己走到君王那裏謝罪。君王不派司法官吏施以刑罰。犯有大罪的,聽到君王的命令則面北下拜,跪下自殺。君王也不派人用刑,並說:“這是你咎由自取,我對你已經禮遇有加了。”就是說,即使刑不上大夫,大夫犯罪也不能逃避處罰,這是政風教化的結果。所謂禮不下庶人,是因為庶人忙於生計不能很好地習禮,所以不能要求他們禮儀完備。《孔子家語·五刑解》孔子說:“不然,凡治君子,以禮禦其心,所以屬之以廉恥之節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污穢而退放之者,不謂之不廉污穢而退放,則曰‘簠簋不飭’;有坐淫亂男女無別者,不謂之淫亂男女無別,則曰‘帷幕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謂之罔上不忠,則曰‘臣節未著’;有坐罷軟不勝任者,不謂之罷軟不勝任,則曰‘下官不職’;有坐干國之紀者,不謂之干國之紀,則曰‘行事不請’。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猶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為之諱,所以愧恥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聞而譴發,則白冠厘纓,盤水加劍,造乎闕而自請罪。君不使有司執縛牽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捽,zuó,揪,抓——筆者注)引而刑殺。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禮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所謂‘禮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禮,故不責之以備禮也。”

另據《周禮·天官·甸師》,甸師負責對王的同姓族人執行死刑。“王之同姓有罪,則死刑焉。”

禮義精神,具有平等、普遍的規範意義。庶人雖無俸祿、車馬、衣裳之資以行繁文縟節,然其日常交往,亦有禮存焉——孝親、敬長、睦鄰、信友,皆是禮之體現。“禮不下庶人”之“下”,當作“降下”“下達”解,謂複雜的禮制儀式不必苛求庶人一一遵行,而非禮義精神不適用於庶人。

當代社會,“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仍有其現實意義。在反對鋪張浪費的同時,對不同身份、處境之人,社會規範宜有等差,不可搞一刀切。對於官員等擁有公權力者,以及能夠影響大眾的媒體人和知識份子,要用更高的道德水準要求他們,對其違法行為的懲罰也當更為嚴厲——不能反其道而行之,讓這些社會精英擁有太多特權! 

本節論私人交往,提出了極高明而中庸的處世哲學:“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歡易盡,忠易竭,若一味索取他人的喜愛與忠誠,必致交情枯竭。君子深諳此理,故留有餘地,不求全責備,不透支情誼。這種“不全之全”,恰恰是為了保全關係的長久。在今日高度連接卻又普遍焦慮的時代,人際關係常因過度期待與索取而疲憊不堪,須知懂得節制、保留空間,方是“全交”之道。

中華禮制處處體現著對生命本身的關懷。經文云:“居喪之禮,毀瘠不形,視聽不衰。”孝子居喪,雖哀痛萬分,但不可因過度悲傷而致形銷骨立、視聽皆廢。甚至告誡,“不勝喪,乃比於不慈不孝。”身體發膚受之父母,若因哀傷過度而損害身體,不僅是不自愛,更是對父母賦予生命的輕視,故為“不孝”。

這種理性精神還表現在對不同年齡段喪親者的關照上:“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唯衰麻在身,飲酒食肉,處於內。”隨著年齡增長,身體機能下降,居喪的要求亦隨之放寬。這體現了禮的權變與人文關懷。喪禮非刻板教條,而是依循人情物理,在哀思逝者與保全生者間尋求中道。

經文:

凡為君使者,已受命,君言不宿於家。君言至,則主人出拜君言之辱。使者歸,則必拜送於門外。若使人於君所,則必朝服而命之;使者反,則必下堂而受命。

博聞強識而讓,敦善行而不怠,謂之君子。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

《禮》曰:“君子抱孫不抱子。”此言孫可以為王父屍,子不可以為父屍。為君屍者,大夫、士見之則下之,君知所以為屍者則自下之。屍必,乘必以

齊者不樂,不吊。

居喪之禮,毀瘠不形,視聽不衰。升降不由阼階,出入不當門隧。居喪之禮,頭有則沐,身有瘍則浴,有疾則飲酒食肉,疾止複初。不勝喪,乃比於不慈不孝。五十不毀。六十不毀。七十唯衰麻在身,飲酒食肉,處於內

生與來日,死與往日

知生者吊,知死者傷。知生而不知死,吊而不傷;知死而不知生,傷而不吊。

弔喪弗能,不問其所費;問疾弗能遺,不問其所欲;見人弗能館,不問其所舍。賜人者不曰“來取”,與人者不問其所欲。

適墓不登壟,助葬必執紼,臨喪不笑。揖人必違其位。望柩不歌,入臨不翔。當食不歎。鄰有喪,舂不相;里有殯,不巷歌。適墓不歌。哭日不歌。送喪不由徑,送葬不辟塗潦。臨喪則必有哀色。執紼不笑,臨樂不歎。介胄則有不可犯之色。故君子戒慎,不失色於人。

國君撫式,大夫下之;大夫撫式,士下之。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側。

兵車不式。武車綏旌德車結旌

語譯:

凡被委任為國君的使者,已接受了國君的命令,不能帶著君命留宿家中。君命到達時,主人要出門拜謝使者,說有勞使者屈尊前來傳命。使者回去時,主人一定要送到大門外拜謝致禮。如果要派使者到國君處請示公務,主人一定要穿著朝服鄭重地吩咐他;使者返回時,一定要下堂接受使者帶回的君命。

學識廣博而能謙讓,力行善事而不懈怠,這樣的人就稱之為君子。君子不強求別人全心全意的喜歡,也不強求別人盡心竭力的忠誠,這樣才能保全與他人的交情。

禮書上說:“君子抱孫不抱子。”是說孫子可以在祭祀時充當已故祖父的屍,兒子則不可以充當已故父親的屍。作為國君的屍乘車出行,大夫、士見到了,就要下車致敬;國君知道充當先君之屍的人,要親自下車致敬。屍在車上必須憑軾行答謝之禮,屍乘車必須用幾做踏腳登車。

齋戒中的人為求心誠志專,不聽音樂,也不去弔喪。

守喪之禮,雖然哀傷但不要消瘦得形銷骨立,不要造成視力和聽力的衰減。上下堂時不走東邊的阼階,出入時不走大門正中的道路。守喪之禮,頭上生瘡了才洗頭,身上發癢了才洗澡,積憂成疾了才飲酒吃肉,病癒後再回到守喪初始的狀態。不能承受喪事的哀痛以致身心崩潰,就等於是不慈不孝。五十歲守喪,不要因悲痛而過度傷身。六十歲守喪,不要影響身體健康。七十歲守喪,只穿著喪服,可照常飲酒吃肉,住在房室內。

生者服喪的日期,要從死者去世的第二天算起;死者殯殮的日期,要從死者去世的當天算起。

認識死者家屬的,就向家屬致辭慰問;認識死者的,就為死者致辭悼念。認識死者家屬但不認識死者的,只向家屬致辭慰問而不對死者致辭悼念;認識死者但不認識其家屬的,只對死者致辭悼念而不向其家屬致辭慰問。

弔喪時,若不能出財物幫助辦喪事,就不要問喪家花費多少;探望病人,若不能饋贈財物,就不要問病人需要什麼;看到旅人,若不能為人家安排住宿,就不要問人家住在何處。賞賜別人東西,不能說“來取”;贈送別人東西,不要問人想要什麼。

到墓地不能登上墳頭,前來助葬必定手執棺柩車的挽繩,參加喪禮不可面帶笑容。對人作揖,一定要離開原位。望見運柩車,不要唱歌;參加喪禮,不可張開雙臂邁步行走。面對食物不可歎氣。鄰家有喪事,舂米時不喊號子;同里有喪事,不在巷子裏唱歌。到墓地不唱歌。弔唁的日子不唱歌。送喪時不抄近道走小路,送葬時不避開有積水的道路。參加喪禮,臉上一定要有哀戚的神情。挽著棺柩車的繩索時不要嬉笑,身在歡樂場合時不要歎氣。穿著鎧甲、戴著頭盔時,要有不可侵犯的莊嚴神色。所以君子時刻警惕慎重,不在人前失態。

國君若憑軾行禮,大夫就要下車還禮;大夫若憑軾行禮,士就要下車還禮。

禮儀不能要求庶民都遵守,好讓他們專注於生計;王朝大夫以上及天子的同姓不要在公開場合處罰或處決。受過刑罪責罰的人,不得在國君身邊供職。

在兵車上不用行軾禮。武車上的旌旗要任其舒展,德車上的旌旗則要收束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