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家亂而國不亂者(《小雅·鴻雁之什·我行其野》)

作者: 翟玉忠 楊惠芬   發布時間: 2026-02-26

經義:

本篇和前篇《黃鳥》都是講宣王時期嫁娶之禮、夫婦之道廢。聖人重視夫婦之倫如此!是因為夫婦是家庭的核心,而家庭又是社會的細胞。未有家亂而國不亂者。如果我們考察當下西方世界在男女關係、性別取向上的極度混亂,就知道西方走向衰落有其深層次原因,以及道法(萬物之)自然、中國基於自然秩序的夫婦人倫關係多麼重要。

也因此,先賢強調家國一體,道德與政治一體。

《毛詩序》云:“《我行其野》,刺宣王也。”鄭玄闡釋道:“刺其不正嫁娶之數,而有荒政,多淫昏(昏,同婚——筆者注)之俗。”嫁娶的禮制:天子、諸侯一旦婚娶便不能改變。至於大夫以下,妻子亡故或被休棄才可以再娶,非此不得再娶。這裏說的“嫁娶之數”,指的是禮法制度。《左傳·昭公三年》記載子大叔對梁丙、張趯(tì)談論朝聘之禮。張趯說:“太好了,我能聽到這些禮數。”這裏把禮稱為“數”。宣王末年,妻子沒有犯“七出”之罪,丈夫卻無故拋棄她們,再婚另娶,國家不能禁止,這就是不能匡正嫁娶的禮法。《毛詩注疏》說:“凡嫁娶之禮,天子諸侯一娶不改。其大夫以下,其妻或死或出,容得更娶。非此亦不得更娶。此為嫁娶之數,謂禮數也。昭三年《左傳》子大叔謂梁丙、張趯說朝聘之禮。張趯曰:‘善哉,吾得聞此數。’是謂禮為‘數’也。今宣王之末,妻無犯七出之罪,無故棄之更昏,王不能禁,是不能正其嫁娶之數。”

詩首章云:“我行其野,蔽芾其樗。婚姻之故,言就爾居。爾不我畜,復我邦家。”有人說,我行走在原野上,采菜為食,只能采到枝葉初生的臭椿。以此起興,說婦人嫁到別族,丈夫品行不端。遇到惡夫,不善待自己,於是責備他說:我是因為我父與你父的婚姻約定,有父母之命,才嫁到你家。我難道是無禮而來的嗎?你卻厭惡我!既然不願善待我,現在該返回我的故鄉了。《毛詩注疏》:“有人言,我行適於野,采可食之菜,唯得蔽芾然樗之惡木。以興婦人言,我嫁他族以求夫,唯得無行不信之惡夫。既得惡夫,遇己不善,乃責之言:我以我父之昏,爾父之姻,二父敕命之,故我就爾而居,處為室家耳。我豈無禮而來乎!而惡我也!爾既不我畜養,今當反我之邦家矣。與之自訣之辭。”

詩三章云:“不思舊姻,求爾新特。成不以富,亦祗以異。”《毛詩注疏》解釋說,娶妻要遵從父命,以此責備對方。說你父親當初命你娶我,你為何不守老父之命,反而拋棄我去追求你那新來的外姓女子呢?像這樣不按禮法立家室,就算再婚也不會富有,你如此追求新歡,實與常人異類。世人都白頭偕老,你卻獨獨拋棄妻子,迥異常人。

前篇《黃鳥》,丈夫始逐妻子離家,此篇《我行其野》,丈夫見異思遷,追求新歡,不守夫婦之禮。妻子被棄,室家不存,只能孤影獨行,於曠野采食難以下咽的惡菜。由此可見宣王教化不行,夫婦關係已亂——家已不寧,國豈能安?

經文:

我行其野,蔽芾其樗婚姻之故,言就爾居。爾不我我邦家。

我行其野,言采其。婚姻之故,言就爾宿。爾不我畜,言歸斯

我行其野,言采其。不思舊姻,求爾新特不以富,亦以異。

語譯:

孤影獨行在曠野,椿樹枝葉初生長。父母有命訂婚姻,嫁到夫家同居住。我夫不能善待我,我也只能返故鄉。

孤影獨行在曠野,邊走邊把蓫葉采。父母有命訂婚姻,嫁到夫家同住宿。我夫不能善待我,我也只能回家鄉。

孤影獨行在曠野,邊走邊采小旋花。我夫不念舊日情,追求新歡不顧我。違禮成家難得富,見異思遷非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