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葬的相關事項及陪葬的弓矢(《既夕禮》之二十三)

發布時間: 2025-11-08

經文:

唯君命,止柩於堩,其餘則否。車至道左,北面立,東上。

柩至於壙,斂服載之。卒窆而歸,不驅。

君視斂,若不待奠,加蓋而出;不視斂,則加蓋而至,卒事。

既正柩,賓出,遂、匠納車於階間。祝饌祖奠於主人之南,當前輅,北上,巾之。

弓矢之新,沽功。有弭飾焉,亦張可也。有柲。設依撻焉。有韣。翭矢一乘,骨鏃,短衛。志矢一乘,軒輖中,亦短衛。

語譯:

只有國君之命方能止柩於道,其他情況可不予理睬。乘車等行至墓地,正面朝北停於墓道的東邊,以東為上。

柩車行至墓穴,取乘車、道車、槀車所載皮弁服、朝服、蓑笠等載之於柩車之中。葬畢而歸時,不驅趕車子速歸。   

國君臨視大殮之禮,若有事在身則不必等待設奠,靈柩加蓋後就出來;若因故未趕上視殮,至加蓋於棺時才到場,則須等到設奠完畢後才能出去。   

靈柩放正後,賓客出去,遂人和匠人將柩車納入祖廟東西兩階之間。祝於喪主的南邊、柩車前輅的旁邊設祖奠,以北為上,用巾蓋好。

陪葬之弓箭要新的,但做工不必精細,弓之兩端以骨角為飾,弓可張開,卻不能射。有弓檠,上有韋制纏弦和箭溜。有緇布做成的弓衣,內裝“翭矢”四支,為骨質箭鏃,短羽。又裝習射之箭四支。箭前後之輕重均勻適中,亦為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