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翟玉忠 蔡青 發布時間: 2025-09-25
經義:
社會秩序的基礎是社會層級、名位的區分,沒有這種區分就沒有良好的社會秩序。在此一邏輯的指導下,中華禮制由是生焉。
器服,器物和服飾則是社會層級、名位的標誌,不得隨便逾越。所以《逸周書·諡法》強調:“諡者,行之跡也;號者,功之表也。車服,位之章也。”就是說諡是評價其行跡;號是表彰其功勳;車馬服飾是彰顯其爵位。
《周書序》也說,涉及車馬、服飾的禮法規定,明確了就不得隨便超越,因此作了《器服》。“車服制度,明不苟逾,作《器服》。”
作為社會身份的標誌,器服(或稱車服)制度是中華禮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生還是死,都要合乎禮制。在西周,車服制度十分嚴格,層級鮮明,有力保證了社會的正常運行。陳漢平先生總結道:“西周輿服等級之區分,在數量、質地、形制、顏色、紋繪、組合等六方面有所差別。……西周冊命所賜輿服物品與所命職官爵位及職務性質之間有嚴格且鮮明之等級對應關係。官爵、輿服二者同時賜命,同時世襲,同時陟黜。”(陳漢平:《西周冊命制度研究》,學林出版社1986年版,第52頁。)
遣策是古代喪葬活動中記錄隨葬物品的清單,以簡牘為主要書寫材料。本篇所指的器服,主要是喪禮使用的器物和禮服,又由於它與戰國、秦漢時期遣策的相似性,我們基本可以斷定《逸周書·器服》可能就是標準化的遣策。它與戰國時期的包山二號楚墓在記載形式、器物特徵描述上十分相近。
羅家湘先生寫道:“(《器服》)它採用的是直接記載器物名稱、大小、數量的形式。而這種直接記載也不是雜亂無章的,它還要按所載物品的性質、功用分類書寫。”(羅家湘:《〈逸周書〉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55-56頁。)這種形式也見於包山二號楚墓,其上的祭器均統於“大兆之……器”條下,“金器”在前,“木器”在後;另外,“《器服》的書寫還有一個特點,一些器名的前後往往附加一個字或兩個字,用以描述器物的某種特徵。” (羅家湘:《〈逸周書〉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56-57頁。)比如包山二號楚墓有“一金比”“二骨”“二饋鼎”等等。
因為《器服》的遣策性質,所以羅先生認為《逸周書》是晉代汲塚所出。他寫道:“《器服》文字既屬遣策,可以肯定必非原書,而是混入的墓中文字。汲塚所出是最好的解釋。陳夢家以為汲塚應為戰國魏的古塚,筆者同意這一看法,認為這份遣策是這位魏國大臣的家臣所記,時間在戰國後期,根據《竹書紀年》終於‘今王二十年’分析,當是魏襄王二十年,即西元前299年。”(羅家湘:《〈逸周書〉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頁。)
此一解釋還需要更多的證據支持。因為《新唐書·藝文志》“雜史類”中,“《汲塚周書》十卷”明明與“孔晁注《周書》八卷”並列,且中間隔“子貢《越絕書》十六卷”,二者似非一書。
經文:
語譯:
隨葬的明器,按照其外部形制來分類,大致有三個品類和兩種功用。
器物與服飾的數量為:小牛玩偶四個;木杖、承酒器座、豐形食器各一件;以及一件皮制的酒杯套子。
盛放食物的器皿有:一個陶甕,裏面放著一罐油膏和一罐肉末。
樂器有:鐘磬三套,笙一把,竽一杆,都沒有文飾。
兩份用帶蓋器皿盛放的熟制菜肴,以及五份切成細絲的乾肉。
一件內襯為淺紅色、外部為素色的桃木辟邪物,沒有文飾的素蒲席和竹席。
一把斧頭和一條頭巾,黑色的彩繪帽纓,一頂帶素色鑲邊的白色喪冠,一頂帶有編織絲帶的黑色冠,以及可纏繞的絲織帽帶。還有象牙製品和耳塞,細葛布製成的大腰帶,象牙制的玉玦,紅色的車飾。另有一件素面皮席,一支竹笛和一個護臂。
一輛隨葬用的副車,其車頂由羔羊皮覆蓋,車廂有著色的鑲邊,車上載有彎曲的構件和車輪,配有一整套喪事用的馬籠頭和裝飾華美的韁繩。
供給死者使用的器物,按其名分共有三類:小幾案,黑色的坐墊,此外還有一件內襯為淺紅色的桃木製品、素色的蒲席、一塊布頭巾、附黑色鑲邊的黑色象牙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