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禮的相關規則(《鄉射禮》之五十二)
發布時間: 2025-08-11
經文:
射者有過則撻之。
眾賓不與射者不降。
取誘射之矢者,既拾取矢,而後兼誘射之乘矢而取之。
賓、主人射,則司射擯升降,卒射即席,而反位卒事。
鹿中,髤,前足跪,鑿背容八算;釋獲者奉之,先首。
大夫降,立於堂西以俟射。大夫與士射,袒纁襦。耦少退於物。
司射,釋弓矢視算。與獻釋獲者釋弓矢。
禮射不主皮。主皮之射者,勝者又射,不勝者降。
語譯:
射箭的人如有過錯,則以撲抽打作為懲罰。
眾賓中不參與射事的人不下堂。取司射作示範之矢的人,既已與其耦輪流取矢完畢,然後一次並取司射作示範的四枝矢。
賓和主人射時,則司射贊相其上堂和下堂,賓和主人射畢就席後司射才無事,返歸其位。
鹿中的形制,漆成赤黑色,刻木為鹿形,前腿跪伏,背上鑿孔可盛八枝算籌;釋獲人以手捧之,頭向前方。
大夫下堂,站在堂下西邊等候上堂射箭。大夫與士為射耦,則袒露其絳色短衣(而不肉袒)。其射耦在射箭的位置上稍退後一些。
司射檢視算籌時,要放下弓矢。向釋獲人獻酒時,也要先放下弓矢。
演習禮樂之射,以容體合禮樂為主而不以射中為主。主於射中之射,則勝者繼續參與射事,不勝者下堂,下一番便不能繼續升堂再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