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翟玉忠 楊惠芬 發布時間: 2024-10-27
經義:
近百年來,學人多認為《野有死麕》是描寫青年男女戀愛的詩,因為文中有“有女懷春,吉士誘之”這樣純真浪漫的詩句,就有人展開了想像的翅膀,並解釋說:“青年男子是位獵手,他把剛剛打到的一只獐子用白茅草包裹送給一位春心蕩漾的姑娘。姑娘接受了他的禮物,在親昵幽會時,囑咐獵人:‘請你慢慢別著忙,別碰圍裙莫慌張,別引狗兒叫汪汪。’此詩用敘述的手法,把青年男女的戀愛過程真實自然地表現出來,氣氛活潑自由,感情大膽熱烈。這說明在《詩經》的時代,人們的愛情生活還是比較自由的。後世的理學家把這首詩解釋為女子反抗無禮的詩,就太牽強附會了。”(王秀梅:《中華經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譯叢書:詩經》,中華書局2015年版,第42頁)
這些學者已不知夏商周三代禮樂文明為何物,大搞時空穿越,用近代觀念解釋數千年前的經典,結果搞得驢唇不對馬嘴——不是古人“太牽強”,而是今人太無知!
要知道,《詩經》創作的商周時代,婚姻是一種重要的禮儀,即使男女相悅,也要經過明媒正娶,包括主要以大雁為拜見禮物的結婚六禮,分別是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漢代尚存古風,成書於東漢的《白虎通義·卷十·嫁娶》對此解釋得十分清楚。
談到男女婚嫁為何需要父母的同意,以及經過媒人撮合時說,這是因為男女青年在婚姻大事上不能專斷,要聽從父母的意見,通過媒人,其目的是遠離恥辱,防止淫亂。並引用《詩經·齊風·南山》和《詩經·幽風·伐柯》說明這一點:“男不自專娶,女不自專嫁,必由父母,須媒妁何?遠恥防淫泆也。《詩》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又曰:‘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談到結婚六禮為何要以大雁為禮時說,《儀禮》上說,女子十五歲許嫁,納采(男方向女方送求婚的禮物)、問名(詢問女方的姓氏),納吉(占卜得到吉兆後通知女方)、請期(占卜得到吉日後征得女方同意)、親迎(新郎親自前往女家迎娶),以大雁為贄禮。納征(送訂婚的禮物)用玄纁,不用大雁。贄禮用大雁,取它隨著時節變換南北遷徙,不失節度,表明不耽誤女子出嫁的佳期。大雁都是雌鳥追隨雄鳥,合乎妻子跟從丈夫的道理。又取它飛行或棲息時都形成行列,表明婚禮是為了讓長幼有序,身份年齡不相逾越。《白虎通義·卷十·嫁娶》:“《禮》曰:女子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為贄。納征曰玄纁,不用雁也。贄用雁者,取其隨時而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是隨陽之鳥,妻從夫之意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也。”
理解了三代基本的人情世故,我們就知道《野有死麕》表現的是女子對男子六禮不備的不滿。古代春天二月農閒時娶妻,詩中女子渴望春天能及時得到善男子的愛戀,即使不以大雁為禮,以野物為禮亦可,但男子當通過媒人,合乎禮數,不能急迫,甚至脅迫。《毛詩序》:“《野有死麕》,惡無禮也。天下大亂,強暴相陵,遂成淫風。被文王之化,雖當亂世,猶惡無禮也。” 鄭玄以為此事發生在商紂時代。鄭注:“‘無禮’者,為不由媒妁,雁幣(雁幣,作為禮物的大雁與幣帛——筆者注)不至,劫脅以成昏(昏,通“婚”——筆者注),謂紂之世。”《詩三家義集疏》引韓詩說:“平王東遷,諸侯侮法,男女失冠昏之禮,《野麕》之刺興焉。”
二者所言時代有所不同,但其維護婚姻制度、禮教的主旨卻是一樣的。
經文:
野有死
有女懷春,
林有
白茅
語譯:
郊外獵到一小鹿,白茅包好作禮物。
少女思春心神蕩,小夥上前訴情腸。
林中長滿小樹木,一頭小鹿又獵到。
白茅又捆又來包,如玉姑娘收下了。
春意正濃春日長,莫著急來莫著慌!
母親為我結佩巾,莫亂動也莫莽撞!
莫著急來莫著慌,莫惹狗兒叫汪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