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刑是善政,宋儒未能真得聖人心(二)

作者: 翟玉忠 付金才   發布時間: 2023-07-22

經義:

《書序》說,呂侯勸告周穆王申述夏代的贖刑,於是史官記錄作了《呂刑》。“呂命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

《呂刑》是對《尚書·堯典》“金作贖刑”、犯了罪可以出金贖罪的進一步闡發。我們從《周禮》中也能看到,周代確有“贖刑”,其中秋官“職金”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接受司法官所判罰的銅和貨幣,並交給司兵,應是用於製造兵器。“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於司兵。”(《周禮·秋官·職金》)唐代賈公彥進一步解釋說:“‘掌受士之金罰’,謂斷獄訟者有疑,即使出贖。既言金罰,又云貨罰者,出罰之家,時或無金,即出貨以當金值。”

請注意,周代是在“按照五罰處罰的罪行而有疑問的”情況下,才處以相應數量罰金的。後世出於國家整體戰略的需要,讓罪犯上交一定財物減輕刑罰,也不是有罪不罰。這實際是一種變通,未嘗不失為善政。

管子輔佐齊桓公平定天下時,就重視贖刑。當時齊國財政收入的三分之二用於接待別國賓客,三分之一用於國內,根本就沒有充足的財力備戰。在這種情況下,管子提出用減刑的辦法增加盔甲兵器、“薄刑罰以厚甲兵”的策略。具體方法是:規定犯死罪的不殺,犯刑罪的不上刑,使犯人納盔甲兵器來贖罪。死罪用犀牛皮的甲加上一支戟來贖,刑罪用護脅的盾牌加上一支戟來贖,犯過失者罰以金屬一鈞,沒有什麼冤屈而訴訟的,罰一束箭。《管子·中匡》記載:“管仲會國用,三分二在賓客,其一在國……(管子)對曰:‘不可,甲兵未足也。請薄刑罰以厚甲兵。’於是死罪不殺,刑罪不罰,使以甲兵贖。死罪以犀甲一戟,刑罰以脅盾一戟,過罰以金鈞,無所計而訟者,成以束矢。”

《管子·中匡》和《國語·齊語》也有類似記載。西漢劉安組織編著的《淮南子·氾論訓》指出,這是齊桓公得以稱霸天下的重要原因,並將之作為增加財政收入的典範,所謂“善取者,入多而無怨”。事情是這樣的:齊桓公要出兵征伐諸侯中的叛亂者,但鎧甲兵器不足,於是發佈命令,讓犯重罪的人每人出一副犀牛皮鎧甲和一支戟抵罪,讓犯輕罪的人按犯罪輕重程度拿出不同分量的銅鐵贖罪,讓輸了官司的人出一束箭。命令發佈後,百姓都很高興,紛紛將箭竹加工成箭,將銅鐵熔化後鑄成各種兵器。齊桓公就用這些武器征討不義之君和無道之國,最後稱霸天下。這就是叫徵收得多卻沒人怨恨。“齊桓公將欲征伐,甲兵不足,令有重罪者出犀甲一戟,有輕罪者贖以金分,訟而不勝者出一束箭。百姓皆說,乃矯箭為矢,鑄金而為刃,以伐不義而征無道,遂霸天下。此入多而無怨者也。”

漢武帝亦行贖罪之法。李廣、張騫曾犯軍法當斬,贖為庶人得以不死,後又建立大功。《尚書大傳》引孔子言:“聽訟者雖得其情,必哀矜之,死者不可復生,斷者不可續也。”這不正是本節講的“哀敬折獄”嗎!今人劉起釪先生指出:“像李廣、張騫、蘇建、公孫敖這些有功的名將領,只是偶因客觀情況,行軍後期,於法當斬,不是太可惜、太嚴酷了嗎?贖為庶人,保全了性命, 像李廣、張騫後來又起而立功,所以這樣做確可說善政。”(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中華書局2005年版,第2098頁。)

宋儒認為《呂刑》贖刑是“穆王胡做”、“非先王之法”(《朱子語類·卷七十九》,是因為宋儒以為天子不應言利,不應抓軍隊建設,未能真得聖人心的緣故吧!

經文:

王曰:“籲!來,有邦有土,告爾祥刑。在今爾百姓,何擇,非人?何敬,非刑?何,非兩造具備師聽五辭。五辭簡孚正於五刑。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五過之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罪惟均其審克之

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簡孚有眾惟貌有稽無簡不聽,具嚴天威。墨辟疑赦,其罰百鍰閱實其罪。劓辟疑赦,其罪惟倍,閱實其罪。剕辟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鍰,閱實其罪。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

上下比罪無僭亂辭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審克之。上刑適輕,下服;下刑適重,上服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罰懲非死,人極於病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察辭於差,非從惟從。哀敬折獄明啟刑書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罰,其審克之。獄成而孚輸而孚其刑上備有並兩刑。”

語譯:

周穆王說:“哎,各位諸侯、各位官員,你們來了。為不虛此行,我要告訴你們什麼才是善刑,就是不僅僅靠刑罰,更要靠良好的治理和教化。目前治理民眾,我們選拔任用什麼人呢,難道不是選拔任用德才兼備之人嗎?我們最需要小心謹慎的事情是什麼,難道不是刑罰的應用嗎?我們應該審慎謀劃的是什麼,難道不是公正審理眾多案件嗎?原告和被告雙方到場後,法官要審查案件是否可以適用五刑的法律條文。經過核實,如果適用五刑條文,那就用五刑處理訴訟案件。如果罪行不適用五刑,就採用稍微輕一些的五等罰金來處理。若案件不適用五種罰金,就可以將訴訟案件按照五種過失來處理,不要將訴訟案件上升為罪行。如果按照五種過失處理訴訟案件,會產生五個弊端:一是法官會因畏懼位高權重者而枉法;二是法官會因個人愛憎恩仇而枉法;三是法官會因為接受請托而枉法;四是法官會勒索財物;五是法官會因為行賄而枉法。為避免這五種弊端,只能加強對法官的管理,法官在審理案件中如果發生上述五種情況,其罪行與犯法者相等,接受與犯法者同樣的懲罰,這樣法官們就會嚴格負責地審理訴訟案件。

“凡是按照五刑處罰的罪行而有疑問的,可以減等按照五罰來處罰。凡是按照五罰處罰的罪行而有疑問的,可以減等按照五過來處理,但是要以認真核實案情為前提。案件審理和處罰要尊重大眾的看法,獲得大眾的認同,微小細節也要核查清楚。不要采信未經過核實的證據,處理案件時要敬畏上天的威嚴。認真核查案情,如果處以墨刑感覺有疑問,可以減等處以一百鍰的罰金。認真核查案情,如果覺得處以劓刑有疑問,可以減等處以二百鍰的罰金。認真核查案情,若感覺處以剕刑有疑問,可以減等處以五百鍰的罰金。認真核查案情,如果認為處以宮刑有疑問,可以減等改為罰金六百鍰。認真核查案情,如果認為處以死刑有疑問,可以減等改為罰金一千鍰。墨刑的條目是一千條,劓刑的條目是一千條,剕刑的條目是五百條,宮刑的條目是三百條,死刑的條目是二百條,總計五刑條目共三千條。

“要根據罪的輕重量刑,不要讓判詞出現錯誤和混亂。不要採用已經廢除的法律,一定要核實罪行,依法量刑。本應處以重刑的犯罪,如果有充足的理由從輕處罰,那就從輕處罰。本應處以輕刑的犯罪,如果有理由從重處罰,那就從重處罰。量刑輕重應該有一定的靈活性,靈活性的根據是不同的社會環境和人性。量刑或者一致或者不一致,都要有理由,符合法治。刑罰不是要將人置於死地,目的是讓犯罪者深感痛苦,以此來懲罰罪犯,警示眾人。審理案件時,不能僅僅根據言辭,因為犯罪者可能文過飾非。要充分考慮罪犯是否善良和誠信,因為如果罪犯本自善良或誠信,他的供詞會是真實的。審判時不要出現錯誤,儘量使審判正確無誤。要注意供詞的自相矛盾之處,以此識破犯罪者的虛假供詞,使犯罪者心服口服。應懷著悲哀憐憫之心審理案件,光明磊落,心無雜念,打開刑書,根據法律條文和罪行量刑,保證案件處理無誤。無論五刑還是五罰,都要詳細核查。要做到結案後,人們相信案件審理和判決的公正。如果改變判決,也要有理有據,人們信服才可以。審理案件以慎重為上,有時可以考慮把兩種罪行合併,只懲罰一種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