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名責實:非人格化官僚制的非人格化管理(《立政》二)

作者: 翟玉忠 付金才   發布時間: 2023-03-04

經義:

在傳統基於血緣和世襲的權力結構中,官員忠誠的對象常常是個人。而現代官僚等級制不同,官員具有非人格化特徵,他們依法為組織而非個人服務。官員作為組織的一分子,如同機器的零件,在處理公務時應只考慮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 不應考慮任何私情關係及個人情感。

本節我們看到,周人早就有較完備的官僚制度。顧頡剛先生將它們分為五大類,第一組是王的樞密,第二組是王的近臣,第三組執行政務,第四組處理侯國事務,第五組處理邊疆事務。

諸多官職背後必然有明確的職責,從《周禮》中我們還能看到這一點。這些官員具有現代官僚制特徵,君主所作的是選舉稱職的官員,讓官員依法、依規行政——文中特別強調君王不能干預司法。對此劉起釪先生不禁感歎:“文王只嚴加綜核各有司的用職與違職,而不侵越各官員職掌,特別不干預刑獄。武王接著遵行文王之道。這就見出了這兩位古代有名君主關於用人行政的卓越過人之處,宜乎造就了周家八百年天下。其中不干預刑獄這點,西方民主國家經歷多少世代的國會鬥爭、民主拼搏,才掙得一個司法獨立,而周代開國之君在三千多年前就已提出這一在後代備遭踐踏的卓越原則,也實在太珍貴了。”(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中華書局2005年版,第1686頁。)

劉先生沒有提到的一點是:中國人不干預司法是基於“道生法”,國君和各級官員都當遵從宇宙人生基本法則的信條,目的是建立穩定的政治重心,《管子·七臣七主》:“法令者,君臣所共立也。”而西方的司法獨立,是基於資本主義國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制衡的觀念,目的是整個社會的平衡——二者的安邦治國理念迥異。

由於西方多黨政治客觀上要求對本黨的忠誠,實際上弱化了官員的非人格化特徵,對於政務官尤其是這樣;中國先賢發展出了非人格化官僚制的非人格化管理理論,基於名學原理依法行政——循名責實。

《韓非子·二柄第七》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說明循名責實這種非人格化管理方法,關鍵是“審合刑(刑,通‘形’——筆者注)名”,考察臣下的言論是否異於他們所做的事。他說:“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則罰,非罰小功也,罰功不當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罰,非不說於大功也,以為不當名也害甚於有大功,故罰。”

文中舉例說:韓昭侯有一次喝醉酒睡著了,掌帽官見他冷,就給他蓋上了衣服。昭侯睡醒後很高興,問近侍說:“誰給我蓋衣服?”近侍回答:“掌帽官。”昭侯便同時處罰了掌衣官(類似本節掌管衣服的天子近臣“綴衣”——筆者注)和掌帽官。他之所以處罰掌衣官,是認為掌衣官失職;處罰掌帽官,是因為掌帽官越權。韓非評價說:韓昭侯不是不怕寒冷,而是認為越權的危害超過了寒冷。所以明君管理臣下,臣下不能越權去立功,不能說話不恰當。超越職權就該處死,言行不一就該治罪。司守本職,言而有信,群臣就不能結黨營私了。《韓非子·二柄第七》:“昔者韓昭候醉而寢,典冠者見君之寒也,故加衣於君之上,覺寢而說(說通‘悅’——筆者注),問左右曰:‘誰加衣者?’左右對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與典冠。其罪典衣,以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為越其職也。非不惡寒也,以為侵官之害甚於寒。故明主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陳言而不當。越官則死,不當則罪。守業其官,所言者貞(貞,當也——筆者注)也,則群臣不得朋黨相為矣。”

審合形名,循名責實是大型社會組織中非人格化管理的理論瑰寶,其具體實施方法以及背後的邏輯基礎名學,尚待我們深入研究。

經文:

“亦越文王武王,克知三有宅心灼見三有俊心。以敬事上帝,立民長伯立政任人、准夫、牧,作三事。虎賁、綴衣、趣馬小尹、左右攜僕百司庶府大都小伯、藝人、表臣百司、太史、尹伯庶常吉士。司徒、司馬、司空、亞旅夷微盧烝三亳阪尹

文王惟克厥宅心乃克立茲常事司牧人以克俊有德文王罔攸兼於庶言庶獄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訓用違。庶獄庶慎,文王罔敢知於茲亦越武王率惟敉功不敢替厥義德率惟謀從容德以並受此丕丕基。”

語譯:

“文王武王時期,二人都對選拔治事、治民和司法三個領域官員的標準有明確的認識,清楚其思想信念。二位先王以虔誠奉侍上天的態度,為國為民選任官員。他們治理天下政務:在中央和王畿地區,任人、准夫、牧,負責政務、司法和管理民眾;虎賁、綴衣、趣馬小尹、左右攜僕、百司庶府等職務負責侍奉天子和宮廷事務;在公卿們封地內,有大都伯、小都伯、藝人、表臣百司、太史、尹伯等職務,他們能各盡職守,妥善處理各項事務;還設置了司徒、司法、司空、亞旅等職務;為東部、西部、南部地區的周邊少數民族任命了首領;在殷商和夏朝故都所在地也任命了長官。

“文王能深入瞭解官員的品德,考察其是否符合九德的標準,然後再讓他們擔任治事官、司法官和治民官,選賢任能。他不干涉各項具體工作,處理訴訟司法案件的基本原則是慎用刑罰。文王總攬全局,在具體工作中十分尊重有關部門和司法官們的決定,不橫加干預。周武王最終完成了文王開創的滅商興周大業,西周建立後並未廢棄文王的善政,努力發揚文王寬厚的治理風格,君臣共同繼承了文王偉大的政治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