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與法——中華治道中的經權之辨(三)

作者: 翟玉忠 蔡青   發布時間: 2023-01-11

經義:

中華治道中的權與法,不是現代學人熱衷討論的權力與法律之辨,而是經與權,常道(法)與權變之辨。這是中華治道的核心問題。

本節從正反兩個方面,論述如何以恩惠、均平、悲哀、快樂、禮義、技藝、政令、事功、獎賞、中道、權變治理萬民,強調權變的重要性。

《禮記•喪服四制》云:“權者,智也。”中國古典政治本是智慧之學,守經達權,既堅持原則常法,又能變通行事。

什麼是權和經呢?孟子曾有一個很好的定義:“夫道二:常之謂經,變之謂權,懷其常道,而挾(xié,心裡懷著——筆者注)其變權,乃得為賢。”(《韓詩外傳•卷二》)出自孟子和弟子高子的一段對話。事情是這樣的——許穆夫人是衛懿公的女兒,當初許國和齊國同向衛國求親,懿公選擇將女兒許配給許國。而女兒卻認為,許國小而遠,齊國大而近,衛國一旦有事,可以得齊國之助,希望將自己嫁到齊國,衛懿公不聽。後來狄人來攻打衛國,許國不能救,狄人大破衛國。許穆夫人作《載馳》慰問衛侯,這首詩後來被收入了《詩經》。但高子認為衛懿公的女兒自願嫁到齊國不合禮儀,她的詩怎能編入《詩經》呢?於是孟子作了上面的回答,並指出,有衛女那樣忠於國家的志向則可以權變,自願出嫁,若沒有衛女那樣的心胸,則不可以權變。《韓詩外傳•卷二》:“ 高子問於孟子曰:‘夫嫁娶者,非己所自親也。衛女何以得編於詩也?’孟子曰:‘有衛女之志則可,無衛女之志則怠……’”

《公羊傳•桓公十一年》更明確定義說:“權者何?權者反於經,然後有善者也。”也就是說,權變是在常法的基礎上做出的非常之舉,最終目的依然是維繫常法、善道。

魏晉南北朝時的重要子書《齊子新論》專有《明權章》,對於我們理解經權之辨,權與法的關係很重要。文中說:“循理守常曰道,臨危制變曰權。”對於常道與權變的關係,作者認為固守常理就不能很好地變通,只有拋開常理才能加以權變,這與本篇“以權從法則不行,行不必法”“權不法”的思想是一致的。這個道理微妙難懂,作者還用形象的比喻解釋說,常道就如同平常我們要穿衣戴帽一樣,而權變如鎧甲和頭盔,只有在打仗時才用,並不經常使用,所以只有賢哲之人,才能處理好二者的關係。《齊子新論•明權章》:“夫有道則無權,道失則權作。道之於用,猶衣冠之在身也;權之輕重,猶甲胄之衛體也。介胄禦寇而不可常服,權以理度而不可常用,自非賢哲,莫能處也。”

《齊子新論•明權章》也提到了“惠而忍人”的問題,強調為了維護大義,即便親情也要拋棄,因為親情與大義相比,後者更為重要,歷史上大義滅親的人很多。比如舜流放了弟弟象,周公誅殺了哥哥管叔,春秋時衛國大夫石碏(音què——筆者注)殺死了自己的兒子石厚,魯國公子季友用酒毒死哥哥叔牙。

實踐中道卻不行權變,就會偏執一端,最終背離無可無不可的中道。孟子激憤地寫道:“執中無權,猶執一也。所惡執一者,為其賊道也,舉一而廢百也。”(《孟子•盡心上》)

在遵守常法的基礎上權變,才能實踐中庸之道。《荀子•天論》說:“不知貫(貫,一貫原則,常道——筆者注),不知應變。”

受西方二元對立思維方式影響,今人喜歡以一端為真理,將德法、經權、公私等截然對立起來,真可謂“執一無權”。難怪兩千五百年前孔子就感歎,可以一起學習的人,未必都能學得正道;能夠學得正道的人,未必能夠堅守正道;能夠堅守正道的人,未必能夠力行權變。《論語•子罕篇》:“可與共學,未可與適道;可與適道,未可與立;可與立,未可與權。”

——中庸之道如此難能可貴!

經文:

撫之以惠,和之以均;斂之以哀,娛之以樂;之以禮,教之以藝;震之以政,動之以事;勸之以賞,畏之以罰;臨之以忠,行之以權。權不法,忠不忠罰不服,賞不從勞事不震,政不成藝不淫,禮有時;樂不滿,哀不至;均不一,惠而忍人。凡此物,權之屬也。

惠而不忍人,人不勝害,害不如死。均一則不和。哀至則匱,樂滿則荒。禮無時則不貴,藝淫則害於,政成則不長,事震則寡功。以賞從勞,勞而不至以法從中則賞,賞不必中,以權從法則行,行不必以知權。權以知微,微以知始,始以知終。

語譯:

用恩惠安撫民眾,用公平團結民眾;以悲哀節制他們的沉痛感情,以快樂娛悅他們;用禮使他們和順,用技藝教他們本領;用律法政令規範他們,用勞役兵役動員他們;用獎賞勉勵他們,用懲罰威懾他們。總之,治理民眾要中正無偏,推行政令要通權達變。通權達變則不必拘守常法,把握中道則不必固守一端,要以權變實現真正的中正之道。懲罰不能使人強行服罪,要罪罰匹配;賞賜不能唯力役勞作是從,要重功而輕勞;役使百姓不可態度驕橫,為政治民不可一成不變;技藝不宜過分精巧,禮儀要講究時節合宜;歡樂不能無所節制,悲哀不能達到極限;均平天下卻不能簡單的整齊劃一,恩惠愛人但對某些人要有狠心。凡此種種,都是權變的智慧。

只知行恩惠,而縱容本該嚴懲的惡人,那麼善良的人就會不勝其害,與其讓惡人為害社會,不如及時殺死他。形式上的平均一致,反而會破壞實質的公平,社會不公則民眾不和。哀戚達到極點就難以為繼,歡樂沒有限度就淪為放縱。禮儀不合時節就不美好不可貴,技藝過度精巧就靡費錢財。政事一成不變,就不可長久,役使百姓而盛氣淩人,就難有功績。賞賜如果單憑力役之勞,民眾便只會按部就班,徒勞而無功。以刑罰使人屈服,不是心悅誠服。以常法的“中”作為不變標準進行賞賜,則賞賜必然會有不當的情況。要權變去符合常法必然行不通,行為不必都合乎常法。遵守常法還要通曉權變,行權變要留心事務的細節先兆,把握細節先兆就能夠洞悉起因,洞悉起因就能夠預謀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