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曉命運的本質,人就會樂觀向上(二)

作者: 翟玉忠 蔡青   發布時間: 2023-01-11

經義:

本節詳細闡述了何為天道,何為人道?二者如何相配合以為政治民,以及行為過分可能導致的惡果。清代學者唐大沛進一步解釋說:“王者奉天出治,人道合于天道,以彰善癉(音dàn,憎恨——筆者注)惡之醜,當福善禍淫之命。以紼絻(音fú wèn,古代禮服,借指高官顯位,這裡指爵賞——筆者注)榮人,當天之賜福於人。以斧鉞誅人,當天之降禍於人。”(黃懷信等:《逸周書匯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8-29頁)

天道與人道的關係,是命運思想的核心。只有明天人之分(音fèn,職分,職能——筆者注),究天人之際,才能真正天人合一,成就與天地相參的盛德大業。荀子指出,“明於天人之分,則可謂至人矣”。(《荀子•天論》)

人的職分指人的自我修養和社會治理。什麼是天的職分,天職呢?荀子解釋說,人不做就能成功,不求就能得到,這叫做自然的職能。它雖然深遠,至人也不費盡心力加以考慮;雖然廣大,至人對它也不橫加干預;即使道理精妙,至人也不刨根問底,這叫做不和自然爭職能。上天有自己的時令季節,大地有自己的資源,人類有自己的治理方法,這叫做能和天地相匹配、相統一。《荀子•天論》:“不為而成,不求而得,夫是之謂天職。如是者,雖深,其人不加慮焉;雖大,不加能焉;雖精,不加察焉;夫是之謂不與天爭職。天有其時,地有其財,人有其治,夫是之謂能參。”

荀子認為大自然有自己經久不變的規律,它不為堯而存在,不為桀而滅亡。用導致安定 

的措施去應對就吉利,用導致混亂的措施應對就兇險。所謂“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應之以治則吉,應之以亂則凶”。(《荀子•天論》)所以人生的正確道路是內養外用的修持,積小善成大德,即《命訓》所說的:“大命有常,小命日成。”

所以,君子慎重地對待身邊取決於自己的事情,而不去羡慕那些取決於上天的東西;小人捨棄身邊取決於自己的事情,而指望那些取決於上天的東西。君子慎重對待那些取決於自己的事情,而不去羡慕那些取決於上天的東西,因此天天進步;小人放棄取決於自己的事情,而指望那些取決於上天的東西,因此天天退步。《荀子•天論》:“故君子敬其在己者,而不慕其在天者;小人錯其在己者,而慕其在天者。君子敬其在己者,而不慕其在天者,是以日進也;小人錯其在己者,而慕其在天者,是以日退也。”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捌)《心是謂中》直接區分了天命和身命,就是《命訓》所說的大命和小命。決斷命運的是“天命”,但人也有自身決定的“身命”,死生由天決定,也會因為心而發生改變。所以我們不能只向鬼神、上天求平安,也要在自己的身心上求。文中說:“斷命在天,苛疾在鬼,取命在人。人有天命,其亦有身命……死生在天,其亦失在心。君公、侯王,庶人、平民,毋獨祈保家沒身(沒身,終生——筆者注)于鬼與天,其亦祈諸心與身。”

《周易•繫辭上》說:“樂天知命,故不憂。”通曉命運的本質,人就會樂觀向上,更不致落入《墨子•非命》所否定的宿命論。《墨子•非命》諸篇實際是反對本節的“極命”思想,認為宿命論會使百姓怠惰,百事不成——感興趣的讀者可以參閱。

經文:

夫天道三,人道三。天有命、有福、有禍,人有醜、有紼絻、有斧鉞。以人之醜天之命,以紼絻當天之福,以斧鉞當天之禍。六方三述,其極一也,不知則不行。

極命則民墮,民墮則曠命,曠命以戒其上,則殆於亂。極福則民祿,民祿則幹善,幹善則不行。極禍則民鬼,民鬼則淫祭,淫祭則罷家。極則民叛,民叛則傷人,傷人則不義。極賞則民賈其上,賈其上則民無讓,無讓則不順。極罰則民多詐,多詐則不忠,不忠則無。凡此六者,政之也。

明王是故昭命以命之,曰:大命世,小命身。福莫大於幹善,禍莫大於淫祭,醜莫大於傷人,賞莫大于賈上,罰莫大於貪詐。古之明王奉此六者以牧萬民,民用而不失

語譯:

天道有三個方面,人道也有三個方面:天道有命,有福,有禍;人道有知恥,有爵祿,有刑罰。用人道的知恥對應天道的命,用人道的爵祿對應天道的福,用人道的刑罰對應天道的禍。這六個方面三種方法,它們的原則是統一的,都是以天道指導人道。不懂這個道理,善政就無法推行。

一味信天由命忽視人的主動性,民眾就會怠惰;民眾怠惰,就會不顧天命;不顧天命又戒備其君上,就接近於作亂。只知賜福祿,民眾就會貪祿;民眾貪祿,就會干犯善之事,驕奢淫佚無所不為,教化就無法推行。頻繁降災禍,民眾就會迷信鬼神;迷信鬼神,就會濫行祭祀;濫行祭祀,就會使家道敗落。動輒受辱,民眾就會背叛;民眾背叛,就會傷害無辜;傷害無辜,就會踐踏道義。輕易賞賜,民眾就會向君上冒功求賞,如同做交易;與君上做交易,民眾就不會忠心事上;不忠心事上就不會有所作為。這六種過分失中的情形,都會導致治國理政失敗。

因此,英明的君王明示天命,訓誡民眾說:大命由天降,影響世代子孫運勢;小命乃人為,決定當下自身安危。過分賜福之害沒有比干犯善行更大,過分降禍之害沒有比濫行祭祀更大,過分羞辱之害沒有比傷及無辜更大,過分行賞之害沒有比邀功求賞更大,過分施罰之害沒有比貪財欺詐更大。古代英明的君王遵奉運用這六大法則以治理萬民,萬民就會服從教化,安居樂業而沒有流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