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典政治學是基於法治的智慧之學(一)

作者: 翟玉忠 付金才   發布時間: 2022-10-12

經義:

《梓材》是周公給弟弟封治理衛國的三篇告誡之一,其他兩篇為《康誥》和《酒誥》。為在殷人反叛後穩定東方,周公可謂費盡了心血,多次談東方治理問題。僅據《史記•周本紀》:“初,管、蔡畔周,周公討之,三年而畢定,故初作《大誥》,次作《微子之命》,次《歸禾》,次《嘉禾》,次《康誥》《酒誥》《梓材》。”實際上《尚書•周書》很大一部分內容都是記載周公的講話。

本節最突出的一點是:周公強調法律、規矩是包括國王在內的所有人所共同遵守的。同時,他又告訴康叔要寬恕以前諸多犯法者。二者豈不前後矛盾?

原來,衛國是殷人故地,為了穩定局勢,必須先實施寬大、安撫的政策,但法治是常理,寬宥犯法者只是一時權變。

我們一定要準確理解中國古典政治理論中的法與權。中國的法觀念出自宇宙人生的規則、路線,即“道”,主張“道生法”。任何人,包括代表國家的君王,都在法之下。換言之,作為生法者的聖王君主一旦制定法律,自己也要與他人一起共同遵守,且不能隨意更改法律。《黃帝四經•道法》開篇指出:“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繩,而明曲直者也。故執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廢也。”《鶡冠子•兵政》也說:“賢生聖,聖生道,道生法。”

反觀西方,“國王在法律之上”的觀點可謂源遠流長,根深蒂固。14世紀以前,西方普遍流行君權神授的觀點,如果君主的權力來自於神,那麼他顯然可以不受人類法律的約束。即使到16、17世紀“主權在民”觀念已經產生的時代,政治思想家格勞秀斯和霍布斯還認為,君權來自臣民的授權,但是君主並不受社會契約的束縛,因此,君主享有絕對的權力,主權在君,君主可以不受法律約束。

權是什麼?原指稱量物體重量的工具,也稱“錘”,後來引申為度量、權衡、權變。《孟子•梁惠王上》說:“權,然後知輕重;度,然後知長短。物皆然,心為甚。”心地上的權衡、權變,即智慧,《禮記•喪服四制》云:“權者,智也。”因此,中國的“權”概念不能譯為西方政治學的中“power”,“power”來自拉丁語,指運用意志以達到某種目的的能力。而中國古典政治中的權,指一種權斷、權變的智慧,握最高權斷之柄是君主的特權(權勢)。西晉法學家劉頌所謂:“事有時宜,故人主權斷。”(《晉書•刑法志》)

在處理權與法的關係上,先賢主張“審法慎權”,就是《論語•堯曰》中說的:“謹權量,審法度。”《管子•七臣七主》更明確指出:法律政令是君臣共同建立的,權勢才是君主獨攬的。君主失其所守則國家危險,官吏失其所守則國家混亂。刑罰由官吏裁決則國家得治,權勢由君主控制則君主有威嚴,法令得人民擁護則人民對國家親近。因此。明君總是明於法,慎于權,使上下安守其職分。“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權勢者,人主之所獨守也。故人主失守則危,臣吏失守則亂。罪決於吏則治,權斷於主則威,民信其法則親。是故明王審法慎權,下上有分。”《商君書•權修》中將國家得到治理分為三個要件,分別是法律、誠信、權柄。上面說:“國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權者,君之所獨制也。人主失守則危。君臣釋法任私必亂。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權制(權制,意為權柄,權宜之制——筆者注)獨斷於君則威。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刑,則奸無端。惟明主愛權重信,而不以私害法。”

相對于西方文化,中國先哲更好地處理了法與權的關係。聖人因道而權變,因權變而制法。《管子•心術上》說:“事督乎法,法出乎權,權出於道。”

綜上所述,中國古典政治學是基於法治的智慧之學。難怪古人直接稱治理國家的路線治道為“道”,“道家”就是治國理政的“君人南面之術”——中華智慧之學由是生焉!

它超越印度佛教與西方基督教偏重離塵出世,升天自利的修行路線,錨定了中國人數千年來於塵世中內養外用,自利利他,圓融智慧的生活方式。

經文:

曰:“封,以厥庶民暨厥臣達大家以厥臣達王惟邦君汝若恒曰:‘我有師師司徒、司馬、司空、尹、旅。’曰:‘予罔殺人。’亦厥君先敬勞肆徂厥敬勞!肆往奸宄殺人曆人宥肆亦見厥君事戕敗人宥。”

語譯:

周王說:“康叔呀,從普通民眾、官員至卿大夫,從官員到封地的最高長官,包括你自己,你們都要遵守法律和規矩。你更要重視手下官員,包括司徒、司馬、司空以及眾大夫,為建立你與眾官員之間的信任,要跟他們說:‘我不會濫殺無辜。’你要先于周天子對眾官員表示尊重和慰勞,到任後就儘快慰勞他們。要寬恕以前那些為非作歹、殺害俘虜的人,也要寬恕那些曾經刺探國家情報的人、那些曾經殘害他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