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拋棄法治空談以德治國(三)

作者: 翟玉忠 付金才   發布時間: 2022-10-09

經義:

《酒誥》作于西周立國之初,周公有鑒於商人酗酒敗亡的教訓,嚴格要求本族人不得平時聚會飲酒,對違犯者,甚至處以死刑,目的顯然是防止周人腐敗。聖人在大亂之後,重其輕者,輕罪重罰,用心之苦,千載之後,仍可見一斑!

後世學人多反對法家重其輕者的刑事政策,不知千古聖賢居亂世皆如此。

但對那些違反飲酒令的殷商舊臣百官,周公卻採取了先教後誅,先禮義教化後施以刑罰的政策。這影響甚巨,先禮而後刑,反對“不教而誅”,成為後世重要的治國原則。

《荀子•富國》指出,既不能不教育就用刑法誅殺,又不能只教育而不誅殺,更不能誅殺而不獎賞。要禮與法,刑罰與獎賞並用。他說:“故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誅而不賞,則勤勵(勤勵,勤奮——筆者注)之民不勸。”

孔子直言,不經教化便加以殺戮叫做暴虐。《論語•堯曰》引孔子語:“不教而殺謂之虐。”

《大戴禮記•禮察第四十六》論禮義教化與法律刑罰的關係,將禮比作防水的堤壩,禮廢弛不修,違法亂紀社會動亂就將發生,這就好比堤壩堵塞,大洪水就要暴發一樣。因為禮義因人情節人欲,讓各種倫理關係都能和協相處。文中說:“君子之道譬猶防(防,堤防——筆者注)與?夫禮之塞,亂之所從生也;猶防之塞,水之所從來也……故婚姻之禮廢,則夫婦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鄉飲酒之禮廢,則長幼之序失,而爭鬥之獄繁矣。聘射之禮廢,則諸侯之行惡,而盈溢(盈溢,猶言驕橫——筆者注)之敗起矣。喪祭之禮廢,則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倍死,同“背死”,不怕死——筆者注)忘生之徒眾矣。”

禮與法是相輔相成的,只不過禮禁止於違法行為發生之前,法懲戒於違法行為發生之後,所以法的作用顯而易見,禮的功用卻不易看到。文中說:“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後。是故法之用易見,而禮之所為生難知也。”

從西漢時起,一種將禮義教化與法律刑罰對立的觀點產生了。一代儒宗董仲舒在給漢武帝的對策中,論述以德教治國而不用刑罰治國時,將陰陽對立起來,認為刑罰屬陰,而陰處於空虛不用之地,所以不當用刑罰。這一推理近乎荒唐,離陰陽對立統一、相生相剋的本義相差太遠。董仲舒寫道:天道最大的就是陰陽,陽是德,陰是刑,刑主殺,德主生。所以陽常常處在盛夏,任用是生育養長;陰經常處在嚴冬,積聚在空虛不起作用的地方。由此可以看出,天是任用德教,不任用刑罰的。王者秉承天意來做事,所以任用德教而不任用刑罰。

《漢書•董仲舒傳》記載:“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是故陽常居大夏,而以生育養長為事;陰常居大冬,而積於空虛不用之處。以此見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從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

這一荒誕推理對後世影響非常惡劣。直到今天,還時常看到一些人在各種場合空談以德治國,片面強調禮義教化,“有治人而無治法”——背離聖賢中道,拋棄以法治國,拋棄法律刑罰,這要不得!

經文:

王曰:“封,予不惟若茲多誥。古人有言曰:‘人無于水,當於民監。’今惟殷墜厥命,我可不大監,撫于時!”

“予惟曰:汝劼毖殷獻臣侯甸男衛太史友、內史友,越獻臣百宗工矧惟爾事服休服采矧惟若疇圻父薄違農夫若保宏父定辟矧汝剛制於酒。”

“厥或誥曰:‘群飲。’汝勿,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又惟殷之,諸臣工,乃湎於酒,勿殺之,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辭,惟我一人弗恤,弗乃事,同於殺。”

王曰:“封,汝典聽朕毖勿辯乃司民湎於酒。”

語譯:

周王說:“康叔呀,我的告誡已經很多了。古人有句話:‘領導人不能僅以水為鏡觀察自己,更要以民眾為鏡子反觀治國理政之策。’想到殷商因為失去民心而滅亡,我們就會以史為鑒,認真反省自己,提高我們的治理能力。

“我還想說:你一定要嚴肅告誡這三類人:第一類是與殷商淵源很深的殷商遺臣、眾諸侯國君、眾史官、眾官員們;第二類是你的直屬部下、管理游宴休息的近臣、管理朝祭活動的近臣;第三類是負責保衛國家安全的軍事大臣司馬、負責農業生產的司農、負責制定法律的司寇,當然還包括你自己。你們必須採取嚴格措施強制禁絕飲酒。

“假如有人向你報告:‘現在有人正在聚眾飲酒。’你不要扮演老好人,縱容他們,應將聚眾飲酒者全部逮捕押送到中央,我將對他們處以死刑;對於從殷商歸順過來的舊臣百官,他們若沉湎於飲酒,可以不處以死刑,先對他們進行教育,給其改過機會。經過這樣明確的思想教育,若仍有人不遵從訓誡,我將不再同情他們,絕不赦免他們的罪行,將和聚眾飲酒者一樣處以死刑。”

周王說:“康叔呀,你要經常學習我對你的告誡,不要讓民眾沉湎於飲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