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翟玉忠 付金才 發布時間: 2022-09-10
經義:
本節講的法律涉及個人、家庭和政治,周公苦口婆心,一一向康叔說明。
深入研究表明,商代法律制度十分發達,且上上下下都要遵守,即使商王本人也不例外。據《史記•殷本紀》,太甲在繼位後“不遵湯法,亂德”,結果被大臣伊尹流放到桐宮,後來太甲深深悔過,重新遵守湯法,才又回來執政——這反映出人類早期普遍存在的原始民主政治特徵。
據《左傳•昭公六年》:“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可知三代皆制定了法律,但商代在中國法制史上佔據十分重要的地位。《康誥》中周公也一再勸誡康叔學習商人的法律制度。
商代法規完善,囊括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針對官員的法律是太甲時期制定的。《古文尚書•伊訓》說伊尹“制官刑,儆於有位”。官刑的具體內容包括懶政,怠政,無功於民眾;有罪不舉;沉迷于酒色、遊獵等等。
商代還有軍事法律,在《甘誓》《湯誓》中能看得特別清楚。甲骨文多有“師惟律用”的記載,師律就是軍紀軍法。
針對百姓的法律,除了本節提出的諸項,還包括妖言惑眾、違背王命、囤積居奇,及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法律。
《呂氏春秋•孝行覽》引《商書》:“刑三百,罪莫大於不孝。”所以我們不能說,孝德相關的法律條文是由周文王最早制定的,儘管文中強調“由文王作罰”。至於長期以來只有周人重德治、商人只重宗教和嚴刑峻法的觀點,更是荒唐——通過《洪範》我們不難理解,德治思想是夏、商、周三代所共有的,不能因為紂不重德治,就認為有商一代都不重德治,否則,何以後人念念不忘盤庚之德!
同時我們不要忘記,周人的德,後面有相應的法律支撐,不似今天多停留在口頭上,納入蒼白無力輿論監督的道德說教。
《周禮•地官司徒第二•大司徒》要求大司徒用鄉中的八種刑罰糾察萬民:一是針對不孝的刑罰,二是針對不和睦九族的刑罰,三是針對不親愛姻戚的刑罰,四是針對不友愛兄弟的刑罰,五是針對不講信用于朋友的刑罰,六是針對不救濟貧困的刑罰,七是針對製造謠言的刑罰,八是針對暴亂之民的刑罰;用五禮防止萬民詐偽並教他們以中正,用六樂防止萬民情欲並教他們以平和。凡不服從教化而有爭訟的,與地方官一同聽取訴訟,觸犯刑律的則移交給司法官。文中說:“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亂民之刑。以五禮防萬民之偽而教之中,以六樂防萬民之情而教之和。凡萬民之不服教而有獄訟者,與有地治者聽而斷之,其附于刑者,歸於士。”
與西方社會宗教主要負責教化,法律主要負責秩序不同,中國自古以來是一個世俗性國家,政治法律與社會教化高度統一,不可分割,政府既要承擔“君”的責任,也要承擔“師”的責任。盲目學習西方,割裂法律與道德,這是近代社會的一大退步,身處21世紀的我們必須警醒!
經文:
王曰:“封,元惡
“
語譯:
百姓凡有偷盜搶劫、謀財害命、悍不畏死、犯上作亂等行為,可視為犯罪,所有人都痛恨那些行為。
周王說:“康叔呀,在所有罪行中,最惡劣的是不孝不友。因為孝友是道德的底線,秩序的基石。兒子不敬父親,不聽教導,盡做些讓父親傷心難過的事;父親不愛護孩子,反而厭惡嫌棄;弟弟違背倫理,不尊重兄長;哥哥也不顧念弟弟苦衷,不友愛提攜弟弟。父子兄弟之間的關係敗壞到如此地步,若執政者不動用刑罰,加以懲治整頓,道德將被踐踏,社會將生大亂。我要強調的是,對於此類踐踏底線的犯罪,你要果斷運用文王制定的刑法,嚴懲不貸。”
“次一等的罪行是官員們違反國家律法,包括負責教化的外庶子、訓人等官員和負責行政的各級官員。他們違反國家法律私發政令,欺騙民眾,嘩眾取寵,樹立個人威望,無視國法威嚴,拒不遵照執行,且煽動民眾仇恨君主。他們如此徇私枉法,會導致更深重的惡行和災禍,我最痛恨這類人。哎,你應該當機立斷,以死刑嚴懲這些罪犯。第三類違法是一些諸侯國君,他們忽視對家族成員和官員的約束管控,違背天子命令,在當地作威作福。你無法用道德來感化改變這些人,只有通過刑罰來約束他們。你要敬重國法,用法律來教化治理民眾,要像文王那樣對治國理政始終保持敬畏之心。若你能將文王的治國傳統和精神發揚光大,我會十分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