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人情而制國法——將道德與法律統一起來(三)

作者: 翟玉忠 付金才   發布時間: 2022-09-10

經義:

周人以“明德慎罰”治國。上節講“明德”,從本節開始講“慎罰”。

施刑要謹慎。周公告誡康叔,必須牢牢掌握生殺刑罰的大權,這是防止刑罰濫用的政治基礎。其次,對於重大案件,要反復思量,準確客觀,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復研究,不可主觀臆斷。

無論禮還是法,德還是刑,都不可離開人情、人性。本節開篇即講要根據人情定罪。對於那些慣犯、累犯,即使是小罪,也要重罰;對於那些過失、偶然犯罪,且誠意悔過的,即使犯大罪,也不可以輕易執行死刑。

累犯一般指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被處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歷史發展規律是因革損益,既有所繼承——因,又有所革新——革。大家請看,當代慎罰的法律精神,與三千年前並無二致,都強調罪犯的主觀條件,犯罪動機。因為經是大典大法,是不同族群歷史經驗的薈萃、結晶,具有超越時空的性質。

所以漢朝人在司法過程中重視“引經決獄”,司法官員審理案件,當適用律令出現空白或模糊時,便引用《詩經》《尚書》《春秋》等經典作為審案依據。因以孔子所作魯國編年史《春秋》最為常用,故又稱“春秋決獄”。

這方面重要的人物是西漢大儒董仲舒,作為公羊學大師,他以引《春秋》斷案著稱當世。國家有重大政治法律問題時,皇帝甚至讓主管司法審判的廷尉前去諮詢。《後漢書•應劭傳》記載:“膠東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親至陋巷,問其得失。於是作《春秋決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經對。”

《春秋決獄》已失傳,但其他史籍還保存少量春秋決獄案件。比如《太平預覽》記載:甲父乙與丙相鬥,丙以佩刀刺乙,甲舉杖擊丙救父,誤傷了乙。按照漢朝法律規定,兒子毆打父親,要被梟首示眾。兒子甲辯護稱:“我之所以毆打自己的父親,完全是無心之失。當時父親乙和丙正在打鬥,我操起一根棍子,本欲打丙,但倆人扭打成一團,不停地翻滾,誰承想打中了父親。”

對於兒子甲的“毆父”行為,司法官員意見不統一,於是去請教董仲舒。董仲舒認為,因為作為兒子的甲是過失、偶然犯罪,起于天然孝心救父,屬無心之過,所以當被赦免,不應被殺。他引用的是《春秋公羊傳》許國太子止“弑君”,並非故意而被君子寬恕的例子。“臣愚以為,父子至親也,聞其鬥,莫不有怵惕(怵惕,音chù tì,意思為恐懼警惕——筆者注)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詬(詬,恥辱,這裡指毆打——筆者注)父也。《春秋》之義,許止父病,進藥于其父而卒,君子固心赦而不誅。甲非律所謂毆父,不當坐。”([清]王謨輯《漢魏遺書》輯董仲舒《春秋決事》)

“春秋決獄”實際是《康誥》“敬明乃罰”、緣人情而制國法觀念的發展,它將道德與法律統一起來,這也是人類法制文明的一大進步!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考慮犯罪動機,不是為人治大開綠燈,所以文中強調“義刑義殺”,反對憑個人意志斷案。

經文:

王曰:”嗚呼!封,敬明乃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爾,既道極厥辜乃不可殺。”

王曰:“嗚呼!封,有敘時,乃大明惟民其敕懋和。若有疾,惟民其畢棄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非汝封刑人殺人,無或刑人殺人。非汝封又曰劓刵人,無或劓刵人。”

王曰:“外事,汝陳時臬司師茲殷罰有倫。又曰:“要囚念五、六日至於旬時,丕蔽要囚。”

王曰:“汝陳時臬,罰。蔽殷彝用其義刑義殺勿庸以次汝封乃汝盡遜曰時敘惟曰未有遜事。已!汝惟小子,未其有汝封之心,朕心朕德惟乃知

語譯:

周王說:“唉,康叔呀,對於刑罰你要持謹慎和嚴明的態度。比如,有人犯罪雖小,卻不認錯悔過,在犯罪路上越走越遠,這說明他在鑽法律的空子,蓄意犯罪。其罪雖小也必須正之以法。相反,有的人罪行雖大,卻能反省自己的錯誤並改邪歸正,屬偶然犯罪,且並非蓄意,此時便不可判其死刑。”

周王說:“康叔呀,你若能按照下面的原則進行治理,百姓們一定會誠心擁護,辛勤勞作,和睦相處。你像醫治自己的病痛一樣去解除百姓的疾苦,百姓們便會遠離違法犯罪。你像愛護嬰兒一樣愛護百姓,百姓便會安康幸福,井然有序。你務必要親掌刑罰權柄,沒有你的命令,誰也不可施刑殺人,沒有你的命令,誰也無權割掉犯人的鼻子或耳朵。”

周王說:“處理訴訟案件,你要向司法官員公佈刑罰標準,要參照殷商的法律來治理百姓,因為這裡是殷商故地。”周公接著說:“處理重大案件,你要反復研究五六天,甚至十天,只有這樣才能準確審理重大案件和要犯。”

周王說:“司法官員在審判中,要參照殷商法律標準進行。在量刑上,該判刑的就判刑,該誅殺的就誅殺,均要以法律道德為遵循,而不是你個人的主觀意願。如果將自己的主觀意見當作天意,主導司法訴訟,那就違背了刑罰事務的基本原則。康叔呀,你還年輕,無論做什麼,都不要主觀和自負,只有這樣你才能真正理解我對你的用心和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