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春青:《禹貢》五服的考古學觀察

作者: 趙春青   發布時間: 2022-04-12

內容提要:《禹貢》五服制度實質是指以王城所在地為中心、從內到外可以劃分為三個大圈:內圈是甸服,是王畿之地;中圈包括侯服和綏服,是大小諸侯所在地;外圈在最外邊,包括要服和荒服。五服制度的實質是以理想化的圖式描繪出一幅中央與地方及四鄰的相互關係的網路圖。這三大圈恰好與龍山時代考古學文化分佈格局基本吻合。可見,《禹貢》五服制度不會是古人的臆說,而是曲折地反映著龍山時代中原與四鄰的相互關係。

一、前言

三皇五帝的說法為中國人所熟知,不過這一中國最早的古史系統卻並不是朝夕之功完成的。據歷史學家考證,在西周文獻中僅有“禹”等少數幾個“帝”,到戰國時期出現幾種不同組合的“五帝”說,戰國末始有“三皇”一詞,到漢代以後才最終出現了三皇五帝的說法(1)。因儒家的宣揚,三皇五帝成了兩千多年來中國人心目中正宗的古史系統。

唐代劉知幾、宋代劉恕和清代崔述等人已經指出這一古史系統為後起偽說,並不可信。20世紀20年代~30年代,以顧頡剛為首的古史辨派更是從根本上對這一古史進行系統清理,徹底推翻了這一古史系統。不過,古史辨派大量採用默證的方法,以對古書的研究代替對古史的研究,認為古書上不曾提到的就是沒有發生的,動輒指責古人造謠,以至於東周以上無古史,顯然疑古疑過了頭。繼古史辨派後,又有傅斯年、徐旭生、蒙文通等人,研究古史傳說時代,就民族分佈地域來區分古史傳說的幾個大系統,但是這種方法注意了地域區別,卻忽略了不同傳說先後演變的過程,也遭到另一些學者的質疑。

真正將古史傳說研究推向深入的正確途徑是必須將古典文獻記載與考古學研究相結合。古史辨派的主帥顧頡剛先生早就提出,建立新的古史需靠考古學的發展。前輩學者已經給我們積累了許多成功的經驗,如王國維對商代先公先王的考證(2)、徐旭生於1959年對豫西的調查(3)、安金槐對登封王城崗的發掘和對禹都陽城的認定等(4),莫不是在古代文獻記載與考古學研究相結合的基礎上做出了巨大成就。

如果說在古史辨派初期中國考古學還是一片荒蕪的處女地,徐旭生著《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時中國考古學尚處於初步發展階段的話,當今的中國考古學已經發展到黃金時代(5)。傳說中五帝時代時空範圍內的物質文化資料源源不斷地展現在世人面前,可以說,目前研究五帝時代的難題不再是苦於相應的考古學的材料太少了,而是“太多”了。面對遍地開花的考古學材料,即使是皓首窮經的古史學家也常常感到無所適從,常常不知將傳說中的某帝某人與哪支考古學文化對應為好。

早在1921年近代考古學傳入中國之後,就不斷有歷史學家嘗試將古史傳說與考古學上的龍山文化、仰紹文化相比附。近年來,隨著中原等地區史前文化序列的建立與完善,將古史傳說某帝與某考古學文化相對應的呼聲更加不絕於耳。參加討論者也由歷史學界擴展到考古學界。如對五帝之一的黃帝的研究,有人主張將黃帝時代與齊家文化相對照(6),有人放入龍山時代(7),有人歸入仰紹文化(8),更有人主張可以把炎黃時代與裴李崗文化相對應(9)。從裴李崗文化到齊家文化時期,時間跨度長達五六千年以上,社會發展階段亦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顯然不會同屬於一個時代!

眾所周知,考古學研究的材料是物質遺存,其研究內容往往是宏觀的,不拘泥於具體的人和事。狹義的歷史學研究的材料是歷史文獻,研究內容往往是具體的人和事。因此,在將古史傳說與考古學文化進行整合研究時似乎有必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注重探討傳說中各帝都邑地望與活動空間、戰爭引起的文化變遷、重大社會變革、大範圍的環境突變等內容,這些內容容易在考古學研究上得到反映;二是按照從已知推未知、由晚及早的技術路線展開研究。

近年學術界已經公認二裡頭文化為夏文化,早于二裡頭文化的是中原龍山文化。按照從已知推未知、從晚到早的原則,如果與考古學相結合來研究古史傳說時期的社會狀況,當然首選龍山時代。與龍山時代大致相當的是五帝時代的晚期——堯舜禹時代(10),而堯舜禹傳說當中又以大禹時期的年代最近,傳說最豐富,因此,可以把大禹時期作為考古學與歷史學整合研究的首選目標。

傳說中關於禹的重大功績有平水土、劃九州、征三苗、制五服等。其中已經有不少學者從考古學角度將大禹治水(11)、禹征三苗(12)、禹貢九州(13) 聯繫起來加以考證,說明古人記載的這些摻雜有神話色彩的傳說內容並非都是古人在造偽,相反都能夠找到真實的考古學證據。

至於《禹貢》五服制度,似乎尚未有人專文將其與考古學成果相結合進行整合研究。本文嘗試對龍山時代晚期的考古學文化分佈格局與《禹貢》五服制度進行初步整合研究。

二、史籍中的大禹及五服制度

禹,不少人視為夏王朝的開國之君,實際上他的主要活動時間是與堯、舜同時的。他治洪水是奉堯或舜之命,他到了晚年仍把王位傳給益,遵守的是堯、舜時期禪讓的制度。因此,我們認為他雖然是夏代的奠基人,但是,實際上應該與堯、舜放入同一個時代,作為五帝時代向夏代過渡的人物來看待比較合適。關於堯舜禹時代的概念,徐旭生先生早在他的《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14) 中就運用過,他生前的最後一篇著作就是《堯舜禹》(15),顯然,他把禹放在與堯、舜同時期的人物來看待的。

誠如一些學者論定的那樣,大禹治水土、劃九州、征三苗等傳說,並非空穴來風,而是有歷史的“素地”。那麼,《禹貢》五服說是否就一定是後人憑空臆想的呢?

五服制度的記述,見於《尚書》、《國語》、《左傳》、《荀子》、《禮記》、《論衡》、《儀禮》、《史記》、《前漢書》等多種文獻。雖說先儒各家對於五服制度涉及的各服範圍大小等具體內容的考證互有分歧,但均深信五服制度的確存在,承認五服制度是大禹或者堯舜時期實行過的制度之一。其中,關於五服制度主要有兩種說法。

第一,《國語》之五服說

《尚書•皋陶謨》說大禹“弼成五服,至於五千”。《左傳》昭公十三年,子產曰:“卑而重者,甸服也。”《國語•周語上》記祭公謀父曰:“夫先王之制:邦內‘甸服’;邦外‘侯服’;侯衛‘賓服’;蠻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賓服’者享,‘要服’者貢,‘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時享、歲貢、終王。”《荀子》卷十二說:“故諸夏之國同服同儀,蠻夷戎狄之國同服不同制。封內甸服,封外侯服,侯衛賓服,蠻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賓服者享,要服者貢,荒服者終王。”《國語•周語中》:“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規方千里以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備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其餘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寧宇。”可見,《國語》等文獻記載比較簡略。

第二,《禹貢》之五服說

《尚書•夏書•禹貢》:“五百里甸服: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銍;三百里納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諸侯。五百里綏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奮武衛。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蠻;二百里流。”這一說法完全被《史記•夏本紀》採納。

自宋代以來,眾多學者紛紛給《禹貢》“五服”作注。其中,集大成者有宋代蔡沈撰寫的《書經集傳•夏書》之《禹貢》篇;明代茅瑞征的《禹貢匯疏》和清代胡渭的《禹貢錐指》等。近人研究《禹貢》者以古史辨派領袖顧頡剛先生研究水準最高。1959年,顧頡剛先生發表《禹貢注釋》(以下稱《顧注》)一文,對“五服”全文作了言簡意賅的注釋。現摘抄如下:

這是把王都作為中心而向四方擴展的。他說:在王都四面各五百里(即方五百里),這塊地方叫做“甸服”;那裡的人民應把農產品送到王都裡去,為了遠處運輸困難,所以規定近處送的多,不但送穀子,連秸稈也要送去作牛馬的飼料,遠處送的少,只須把打出的精米送去就是。甸服以外四面各五百里,這塊地方叫做“侯服”,這是帝王分封給諸侯的領土,近處封的是小國,遠處封的是大國。侯服以外四面各五百里喚做“綏服”,這是介於中原和外族間的地區,應當給它安撫和羈縻,所以一方面要在那裡推廣中原文化,一方面又要整頓武備來保護甸服和侯服的安全。綏服以外四面各五百里喚做“要服”,要服以外四面五百里喚做“荒服”,這些地方都是外族所居,同時也是中國流放罪人的地方。(16)

顧頡剛先生譯文完畢後說:“照這般說來,那時的天下(甸、侯、綏、要、荒)共計方五千里,中央政府勢力所及的地方(甸、侯、綏)所謂‘中國’也者,是方三千里,而直屬于中央的王畿(甸)則只有方一千里。”

他接著說:“這個五服之說,我們一看就知道它只是假想的紙上文章,世界上哪有這樣方方整整的區劃!而且這個區劃跟界線不規則的九州比較,就顯出了很大的衝突。照九州說來講,作者所設想的王都在冀州,所以各州的貢道都直接間接地達到黃河,然而冀州在九州裡卻是處於北部的一個州,和五服說把王都放在中心的絕對不同。兩種說法畫成了地圖套不上去。”

不過,顧先生並未全盤否定五服說,他指出:“五服說不是一個假想的制度,是古代實際存在的,在《國語》的《周語》裡說:‘先王之制:封內甸服,封外侯服,侯衛賓服,蠻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賓服者享,要服者貢,荒服者終王。日祭、月祀、時享、歲貢、終王。’那時所謂‘夷’、‘蠻’、‘戎’、‘狄’諸少數民族都是和諸夏雜居的,而甸服裡也分諸侯,所以這裡所謂‘服’只是部分或類別的意思,不是分疆畫界的意思。”(17) 他認為“五服制是在西周時代實行過的,到中國戰國而消亡”。

1963年,顧頡剛先生發表《畿服》一文對《周語》中五服制度再次加以肯定(18),並明確指出周代一些國家隸屬於某服,如說“虢、畢、祭、鄭皆畿內國,甸服也;齊、魯、衛、燕受封于王,其國在王畿外,侯服也;杞、宋、陳皆先代遺裔,賓服也;邾、莒、徐、楚者,中原舊國,惟非夏、商之王族與周之姻親,輒鄙為‘蠻夷’,要服也;至於山戎、赤狄、群蠻、百濮之倫,來去飄忽無常,異于要服諸國之易於羈縻,惟有聽其自然,斯為荒服矣”(19)。

可見顧頡剛先生只肯定西周實行過五服制度,前此的夏商不存在五服制度。可是,有不少古文獻明確記載著周代實行的是所謂九服制度,並非五服制度。

《周禮•夏官•職方氏》曰:“乃辨九服之邦國: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衛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蠻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藩服’。”《周禮•秋官•大行人》雲:“‘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謂之‘侯服’,歲一見,其貢祀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甸服’,二歲一見,其貢嬪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男服’,三歲一見,其貢器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采服’,四歲一見,其貢服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衛服’,五歲一見,其貢材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要服’,六歲一見,其貢貨物。九州之外謂之‘蕃國’,世一見,各以其所寶貴為摯。”此乃六服,不同于《禹貢》。《周官•秋官•大司馬》:“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國之政職:方千里曰‘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衛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蠻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鎮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這裡只是把“服”改為“畿”,加上“國畿”為十畿。《春秋正義》卷五曰:“周公斥大九州,廣土萬里,制為九服。邦畿方千里,其外每五百里謂之一服,侯、甸、男、采、衛、要六服為中國,夷、鎮、蕃三服為夷狄。”不管是九服、十畿,還是六服,均不同于《禹貢》“五服”說,說明周代實行的九服制度原本就不同于《禹貢》的五服,則毋庸置疑。

顧頡剛先生自己也說“五服說的時代比較九州說為早”(20)。因此,我們認為如果承認周代實行的是九服制度,那麼,五服制度就有可能早到大禹時期乃至更早的堯舜時期。

顧先生否定夏代的五服說,從方法論上說是與他懷疑古史的古史觀相一致的,古史辨派由疑古書到疑古史,動輒懷疑古人作偽。在這裡因五服制度的整齊劃一而被顧先生判為“不過是純出於後人的理想,因而假託于夏或周”。從考古學來講,顧先生作這篇《禹貢注釋》時,中國考古學還處在初步發展時期,那時連龍山文化與仰紹文化孰早孰晚的問題還沒有解決,更談不上對龍山時代文化格局的瞭解。因此,那時他否定大禹五服制度的真實性,雖然有方法論的問題,但是,也不能不承認與當時的考古學發展不足也有一定的關係。

關於治古史傳說的方法,徐旭生先生的態度截然不同于疑古派。他說“有些傳說雖說裡面摻雜了不少的神話,可是它們的確是從當時流傳下來的,裡面也包含著一些可靠的史實”。“古代的人並不作偽,就是《堯典》、《皋陶謨》、《禹貢》、《五帝德》、《帝系》、《五帝本紀》諸篇中所載靠不住的材料,那是因為他們作綜合工作的時候所用的方法不夠精密,並不是他們有意造謠。”(21) 他在《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中把分服說分為四種:(一)《國語•周語》上分的五服;(二)《尚書•禹貢》所分五服;(三)《周禮•夏官•職方氏》所分五服;(四)《史記•秦始皇本紀》上所記的侯服、夷服說。他認為,“後人對五服與九服所作出來大圈套小圈的圖式與《禹貢》及《周禮》的著作人的原意不合”。“如果照後起的解釋,中國的四面為夷、為狄、為戎、為蠻,那麼,要是屬於要服,就應該全屬要服,屬於荒服,就應該全屬荒服,為什麼戎狄為荒服,而夷蠻獨屬要服?如果拿西周的都城宗周(在今陝西西安市附近)來推,都城偏在西北,西邊的戎,接近邊境,就應該進為要服或賓服才對。為什麼附近的反倒成了極遠的荒服,而邊遠的東方的夷卻進成要服呢?”“《國語》內五服的說法並沒有錯,不能拿《禹貢》和《周禮》中後起的錯誤說法來懷疑原來不誤的說法。”(22) 看來,徐先生讚賞《國語》五服的說法,不主張把五服人為地劃分得太具體,特別是不應該在邊緣地區的所謂四夷當中再細分出什麼夷服和荒服來。

20世紀80年代初,李民先生結合當時的考古學研究成果,認為“從龍山文化,尤其是它的晚期地區分佈和周圍那些所謂的‘似龍山文化’的分佈區域來看,它與《禹貢》所寫的地域範圍基本上是合拍的”。“《禹貢》的地域範圍,實應為夏王朝及其與國以及較遠的一些部落或部落聯盟這一格局的寫照。”“《禹貢》中說的‘五服’制度和範圍被後人弄得神秘莫測,究其實,應屬上述情況之折射。”(23)

20世紀80年代末,邵望平先生著《〈禹貢〉“九州”的考古學研究》,結合考古學資料否定了顧頡剛先生關於“中國古代並不曾真有九州這個制度”的結論,提出龍山文化圈恰恰與《禹貢》九州的範圍大體相當,從而論證了《禹貢》九州的真實可信性。

在對《禹貢》九州的研讀當中,先儒賢哲和近代學者都主張不能作機械地理解(24)。既不應該把所謂的五服看作整整齊齊的相套在一起的一串方塊,也不能因為《禹貢》裡把五服描畫得規規矩矩、四四方方的樣子就予以徹底否定。

現在看來所謂的五服,實質是指以王城所在地為中心、從內到外可以劃分為三個大圈:內圈是甸服,亦即《國語》和《荀子》所謂邦內甸服者,地方千里,是王畿之地(25)。中圈在內圈之外,包括侯服和綏服,亦即《國語》所謂“邦外侯服、侯衛賓服”和《荀子》所謂“封外侯服,侯衛賓服”者,兩服在甸服以外四面各一千里,是大小諸侯所在地,仍屬於“中國”的範圍,其使命是推廣中原文化,保衛中央和諸侯國的安全。外圈在最外邊,包括要服和荒服亦即《國語》裡稱為蠻夷要服和戎翟荒服、《荀子》稱之為蠻夷要服和戎狄荒服者,兩服合計又在綏服以外四面各一千里,這裡是“蠻”、“夷”、“戎”、“狄”外族人居住的地方,也是中國流放罪人之處。這種內、中、外三大圈的分佈格局,不宜簡單地理解成一種政治制度和貢賦制度,而是折射出中原地區與四夷之間分佈態勢。

所謂的貢賦關係,甸服之內明言“納”貢,且納貢內容十分具體,或許的確是一種地方向中央交納貢物的納貢制度。侯服及以外諸服,不言“納”字,明顯與甸服不同。《史記•夏本紀》言:“(禹)與益予眾庶稻鮮食。”“與稷予眾庶難得之食。食少,調有餘不足,徙居。”益為東夷首領,屬於要、荒服人,而稷是傳說中周人的祖先。禹只能同他們一起“予眾庶稻鮮食”,不得專權。可見,五服當中的所謂貢賦,很可能只局限在甸服之內,至於中央政府與侯服及以外諸服只是交換、貿易的關係。

總之,五服制度的實質是指大禹確立的中央與地方各大小諸侯及四夷遠近親疏的關係,它以理想化的圖式描繪出一幅中央與地方及四鄰的網路圖。從平面上俯瞰這張巨大的網路圖,從內到外大體可以劃分為三圈。

三、龍山時代考古學文化分佈格局與《禹貢》五服

經過數十年來考古工作者的辛勤勞動,目前學術界已經初步建立起中原及其附近地區的新石器時代考古學文化譜系。如中原地區為裴李崗文化——仰紹文化——中原龍山文化——二裡頭文化。海岱地區為後李一期文化——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岳石文化。長江中游地區是彭頭山文化——大溪文化——屈家嶺文化——石家河文化。內蒙古中南部地區是王墓山下層類型——海生不浪文化——老虎山文化——朱開溝文化。關中及其以西是老官台文化——仰紹文化——馬家窯文化——客省莊文化——齊家文化等。

考察上述地區文化之間的分佈格局及文化交流關係,到了龍山時代即大約西元前2500年以後,才開始出現了以中原為中心的歷史趨勢(26)。所謂的中原龍山文化是一個龐大的史前文化體系。處於中心區域的是王灣三期文化,是為核心文化圈,為第一個文化圈,也可以稱之為“內圈”。圍繞著它分佈一周中原龍山文化諸文化類型,構成第二個文化圈,也可以叫做“中圈”。在中原龍山文化的週邊,又分佈一圈諸支龍山時代考古學文化,構成第三個文化圈,也可以稱之為“外圈”。下面分別言之。

(一)內圈:環繞嵩山周圍分佈的王灣三期文化

王灣三期文化以河南洛陽王灣遺址新石器時代遺存第三期為代表,主要分佈在洛陽、鄭州和伊洛河流域及潁河、北汝河上游地區。基本上分佈于《禹貢》豫州的中心區,主要遺址有洛陽王灣(27)、臨汝煤山(28)、鄭州大河村(29)、禹縣瓦店(30)、登封王城崗(31)、新密古城寨(32) 等。陶器器表紋飾以籃紋、方格紋最多,繩紋較少。器類以夾砂深腹罐、折腹斝、雙腹盆、小口高領甕、斜腹碗和豆最常見,另有罐形甑、單耳杯、刻槽盆等。以嵩山為界,大體可劃分嵩山南邊的煤山類型和嵩山北邊的王灣類型。此外,鄭州地區也具有一定特色。聚落群以伊洛河下游最為密集,可稱為主體聚落群,其周邊環繞兩周大小不等的聚落群(33)。其中,在嵩山以南的煤山類型中已經發現了登封王城崗、密縣古城寨與新砦、郾城郝家台(34) 等4座城址。說明每個聚落群都有發現一座城址的可能性。伊洛河下游地區迄今沒有發現城址,或許與工作有關。

(二)中圈:環繞王灣三期文化的諸文化類型

1. 東邊:造律台類型(文化)

以永城王油坊和造律台遺址為代表,發掘工作最多的是王油坊遺址(35),有人主張命名為造律台文化(36)。主要分佈在豫東的商丘、魯西南和皖西北一帶,基本上位於《禹貢》豫州的東部及與青、徐二州交界的地區,亦即華夏集團與東夷集團的交匯地帶。陶器器表以素面磨光居多數的作風與海岱龍山文化相近。器表施紋飾者以方格紋為主,其次為籃紋和繩紋。常見器形有袋足甗、罐形鼎、深腹罐,另有盆、豆、鬹、子母口甕和器蓋等,還發現有沖天流鬹、鬼臉式和V形鼎足等,其中部分器物與海岱龍山文化同類器物相似。聚落常常在高出地面的堌堆上發現,面積不大,已在淮陽平糧台發現城址一座(37),城址面積不大,但建造得頗為講究。

關於造律台類型,過去歸為中原龍山文化系統,並認為是有虞氏文化(38)。後有山東一些學者提出應歸入海岱龍山文化系統(39)。這種分歧的原因就在於造律台類型含有濃郁的海岱龍山文化因素,處於中原龍山文化與海岱龍山文化的過渡地帶。

2. 北邊:後崗二期文化

該文化以河南安陽後崗第二期遺存為代表(40),重要遺址還有河南安陽大寒(41)、湯陰白營(42)、輝縣孟莊(43),河北邯鄲澗溝(44) 等遺址。主要分佈在河南北部和河北南部,基本在《禹貢》豫州的北部和冀州的東南部。陶器器表以繩紋為主,籃紋和方格紋次之,器類當中炊器以鬲為主,鼎少見,另有甑、甗、高領籃紋甕、侈口繩紋罐、敞口碗、大平底盆、大圈足盤等。可分為南部的後崗類型和北部的澗溝類型,鄒衡先生考證澗溝類型很可能是“伯益之族或其所屬部落”的物質文化遺存(45)。最近還有人提出“孟莊類型”的命名,認為孟莊類型主要分佈在太行山南麓以南、古黃河以北的區域(實即後崗二期文化的西北一角),與共工氏存在一定的聯繫(46)。目前在該文化已經發現後崗和孟莊兩座城址。其中,孟莊城址較大。後崗城址破壞嚴重,面積較小。圍繞這兩座城址均有聚落群,或許是所在聚落群的中心所在。

3. 西北邊:陶寺文化

以山西襄汾陶寺遺址為代表,重要遺址有襄汾陶寺(47)、臨汾下靳(48)、曲沃方城-南石等(49),主要分佈在臨汾盆地,居於《禹貢》的冀州、雍州與豫州之間,亦即華夏、西戎與北狄各族團之間。陶寺遺址分早、中、晚三期,其中早期屬於廟底溝二期文化,中、晚期屬於龍山時代的陶寺文化。早期陶器多為手制和模制,器表紋飾以繩紋為主,達90%以上,另有少量的籃紋、方格紋。器類中出現了大量的雙鋬鬲、釜灶,另有罐形和盆形斝、侈口罐、大口甕、直筒形罐、折腹盆和侈口扁壺等,晚期陶器紋飾以籃紋為主,繩紋和方格紋較少,器類主要有各種形態的鬲、圜底斝,另有甑、深腹盆、籃紋鏤空圈足罐、扁腹壺、豆、碗及單把杯等。陶寺城址內發現了十餘座大墓,出土了彩繪龍盤、穿孔玉斧、象牙雕筒、鼉鼓、帶扉牙的銅器、成組的彩繪木器等。近年還發現了面積達300萬平方米的城圈和可能與觀測天象有關的大型遺跡等,使其再次成為探索中原文明起源的亮點。

關於陶寺文化的族屬,開始有人認為與早期夏文化有關(50),後有大多數學者認為可能和陶唐氏有關(51)。不過仍有人認為陶寺遺址是自堯至禹時期的都城所在,陶寺文化早期為堯(舜)文化,晚期應為夏文化(52)。

4. 西邊:三裡橋類型與客省莊文化

(1)三裡橋類型

以河南陝縣三裡橋龍山文化遺存為代表(53),重要遺址還有晉南芮城的南禮教(54)、夏縣東下馮(55)、垣曲古城東關(56) 等。主要分佈在晉、豫、陝三省的交界地區,處於《禹貢》的“豫州”與“雍州”之間。從考古學看,因處於王灣三期文化、客省莊文化和陶寺文化之間,於是竟出現了把它分別納入上述三支文化的三種劃分方案(57),也有人主張獨立出來叫做三裡橋文化(58)。實際上,該類型的特點就在於其複雜性。其陶器器表紋飾以繩紋為主,籃紋和方格紋次之。基本器類有雙鋬鬲、單把鬲、貫耳鬲、斝、罐、單耳罐、罐形甑、雙腹盆、敞口斜腹碗和單耳杯等。我們主張仍沿用三裡橋類型的名稱為宜。

(2)客省莊文化

以客省莊二期遺存為代表(59),重要遺址有臨潼康家(60)、武功趙家來(61)、岐山雙庵(62) 等。其分佈範圍以陝西關中地區為中心,東起華陰,西至甘肅天水,向北大致可抵洛川,南到商縣。該地區處於《禹貢》雍州的偏南部。其陶器以灰陶為主,但也有不少紅陶,黑陶只有1%左右。陶器絕大多數都有紋飾,以繩紋和籃紋為主,方格紋極其少見。常見器類為單把繩紋鬲、雙耳罐形斝、盆、三耳、雙耳和單耳罐、小口高領甕等。東部的康家類型多灰陶,器類多鬲少斝;西部的雙庵類型陶器多紅陶,器類多斝少鬲。有學者主張把陝北地區以石茆遺址為代表的遺存歸為客省莊文化石茆類型(63),但因其文化因素中含有蛋形甕、斝式盉、大口尊等,引起另一些學者的質疑(64)。

關於客省莊文化的性質,有人認為是齊家文化的源頭(65),有人認為是先周文化的淵源(66)。還有人認為西部遺存為先周文化所繼承,東部的則為夏代有扈氏的祖源(67)。

5. 西南邊:下王崗類型

以河南淅川下王崗遺址二期晚段為代表(68),其分佈範圍在南陽盆地和丹江下游地區。介於《禹貢》豫州與荊州之間,亦即華夏集團與苗蠻集團之間。其重要遺址還有河南淅川黃楝樹(69)、湖北鄖縣大寺(70)、均縣亂石灘(71) 等。陶器器表多繩紋、方格紋,常見器形有罐式或盆式扁三角形足的鼎、深腹圜底罐、細高柄或粗圈足淺盤豆、直口鼓腹甕、盉形器、雙耳罐式甑及高圈足杯等。

關於下王崗類型的性質和命名,有人命名為中原龍山文化下王崗類型(72),有人歸入石家河文化系統(73),也有人把丹江下游的龍山時代晚期遺存命名為“亂石灘文化”,把南陽盆地的文化遺存命名為“八裡崗四期遺存”(74)。之所以意見如此歧異,也是因為處於王灣三期文化、石家河文化和客省莊文化之間的緣故。本文仍視其為中原龍山文化的一支地方類型。

6. 南邊:楊莊二期類型(處於豫州、徐州與荊州之間,亦即華夏、苗蠻與淮夷之間)

這是繼河南駐馬店楊莊遺址發掘之後提出的新類型。以駐馬店楊莊第二期遺存為代表(75),分佈在豫南淮河上游地區,介於王灣三期文化、石家河文化之間,地處《禹貢》豫州東南部,亦即位於華夏集團與苗蠻集團之間。陶器罕見磨光黑陶與方格紋,器表紋飾以豎行或斜籃紋為主,繩紋少見。常見器形有深腹罐、鼓腹罐、大口罐、乳狀足垂腹鼎、雞冠耳盆、盆形甑、擂缽、碗、缽、細柄豆、圈足盤、實心高柄紅陶杯等。

通觀上述的七個文化類型,無不與王灣三期文化發生密切聯繫。但是如果越過王灣三期文化拿方向相反的兩支文化類型加以比較,如把後崗二期文化與下王崗類型相比較,或者把客省莊文化與造律台類型相比較,二者之間就會產生文化面貌迥然不同的現象。位於中央地帶亦即《禹貢》豫州的王灣三期文化,起到了溝通四面八方的紐帶作用。

需要說明的是,在王灣三期文化內部,仍然可以劃分出從內到外三層聚落群,最裡邊的是伊洛河下游及其附近的龐大聚落群,圍繞它又分佈著兩周聚落小群。如果把王灣三期文化視為甸服的話,這種聚落群的分佈狀況或許反映出在王畿內部仍不是鐵板一塊,也可以分為若干大小不等的聚落群,這些聚落群的面積大約相當於當今一兩個縣。在某些聚落群中已經發現了面積在50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聚落或城址,說明每一個聚落群都有自己的中心聚落,構成一個相對獨立的單位。結合《禹貢》五服,這些諸多的聚落群,或許就與甸服之內的所謂“邦”、“采”、“侯”有關。

(三)外圈:環繞中原龍山文化的諸龍山時代考古學文化

1. 東邊:黃河下游的龍山文化

以山東省章丘龍山鎮而得名(76) 的山東龍山文化,主要分佈在山東省及其鄰近地區,學術界又稱之為海岱龍山文化、典型龍山文化等,可簡稱為龍山文化。這裡大約相當於《禹貢》兗州、青州和徐州的範圍,按照徐旭生先生的研究亦屬於東夷集團。龍山文化以高度發達的制陶技術聞名天下。陶器廣泛採用輪制,陶胎很薄,器形規整,以黑陶和灰陶數量最多,另有白陶和橙黃陶。器表絕大部分為素面磨光,施紋者較少,常見紋飾有弦紋、鏤空、壓劃紋。靠豫東越近,方格紋和繩紋出現得越多。器類當中三足器、圈足器和平底器都很發達,器身常帶有流、耳、鼻、把等附件,常見子母口器和大量器蓋。主要器類有盆形鼎和罐形鼎、袋足鬹、甗、豆、蛋殼陶杯、單把杯、盆、環足盤、罐、甕等。

學者對龍山文化類型的劃分不盡一致(77),最新的研究成果是劃分為膠東半島的楊家圈類型,淄、濰河流域的姚官莊類型,魯東南的兩城類型,魯中南為中心的尹家城類型,魯西地區的尚莊類型(78)。在上述五個類型當中,接近豫東的尚莊類型,除主體文化因素為龍山文化外,還可以見到陶器器表紋飾當中除素面磨光外,籃紋的比例最高,次為方格紋和絃紋,器形當中也有與造律台類型接近的器物,如侈口方格紋或繩紋罐等,越往東龍山文化自身的色彩越濃,越往西與造律台類型、後崗二期文化的共同的文化因素越多。

龍山文化城址已發現9處,計有城子崖、丁公、田旺、邊線王、五蓮丹土、景陽岡、藤花落、薛城、較場鋪等。除楊家圈類型外,其餘諸類型均發現有城址,每個類型至少都應該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單元。在每個類型中分佈著許多大小不等的聚落群,那些含有城址的聚落群,應該是大大小小的邦國。其中,聊城較場鋪城址所在的聚落群,與中原龍山文化關係較為緊密。

2. 北邊:內蒙古中南部的老虎山文化

老虎山文化以內蒙古涼城老虎山遺址而得名(79),是近幾年確立的北方地區的龍山時代的考古學文化。目前,對這一文化的研究尚處於初期階段,對該文化的年代、分佈範圍的認識還不盡一致。本文贊同把老虎山文化作為狹義的“北方地區”的龍山時代晚期遺存來理解。其範圍大體為晉北、陝北、冀西北和內蒙古中南部地區。這裡大體處於《禹貢》冀州的北部,屬於北狄與中原交界的地帶。

老虎山文化的陶器常見斝和斝式鬲、素面夾砂罐、口沿及器身飾多道附加堆紋的直壁缸、斂口甕、高領罐、斜腹或淺腹盆、缽、豆、大口尊、單耳罐、罐形盉等。其中,以斝和斝式鬲、素面夾砂罐、高領罐、直壁缸和斂口甕最具特徵。

老虎山分為三個類型,即河套——陝北地區的白草塔類型、晉中地區的遊邀類型和冀西北的篩子綾羅類型(80)。除了篩子綾羅類型受到來自山東龍山文化和河北、北京地區的文化影響外,更多的是老虎山的文化因素南下拓展。其中,鬲類的南下路線是晉南-豫西-豫東和山東。

關於老虎山文化有人主張歸入中原龍山文化系統,本人認為它分佈在陶寺文化以北,文化面貌大多不同于中原龍山文化,只是個別因素與中原相似,應屬於北狄族的文化遺存,不宜歸入中原華夏集團當中。

3. 西邊:黃河上游的齊家文化

齊家文化以甘肅廣河縣的齊家坪遺址而得名(81)。重要遺址有甘肅永靖秦魏家(82)、武威皇娘娘台(83) 和青海樂都柳灣(84)。齊家文化的分佈以黃河上游為中心,東起隴東,西到河西走廊,南抵白龍江上游,已經超出了《禹貢》九州的範圍,屬於西戎之地。齊家文化的陶器以紅褐色和橙黃色為主,灰陶較少。常見籃紋和繩紋,還有少量彩陶。主要器類是雙大耳罐、高領罐和侈口夾砂罐,另有豆、碗和少數陶鬲。根據地域差異,有人主張把齊家文化自東向西依次劃分為甘肅東部的七裡墩類型、甘肅中部的秦魏家類型和河西走廊及青海東部的皇娘娘台類型(85)。東部類型與客省莊文化聯繫較為密切,越向西自身文化特徵越突出。

4. 南邊:長江中游的石家河文化

石家河文化以湖北省天門市石家河遺址而得名(86),過去曾叫做“桂花樹三期文化”、“湖北龍山文化”、“青龍泉三期文化”、“長江中游龍山文化”等。重要遺址還有天門市譚家嶺(87)、鄧家灣(88)、肖家屋脊(89),鄖縣青龍泉、大寺(90),隨州西花園(91),湖南省安鄉劃城崗(92) 等。主要分佈在長江中游地區,北至河南南陽盆地南側,東至湖北黃崗,南抵洞庭湖的北岸和西岸,西到西陵峽。大體處於《禹貢》荊州範圍,亦即苗蠻集團所在地。石家河文化的陶器以灰色為主,也有一些紅陶,籃紋和方格紋相當發達,基本上沒有繩紋。陶器群以圈足器較為發達,三足器和凹底器較多,平底器較少。主要器類有高領罐、腰鼓形罐、罐形和盆形寬扁足鼎、豆、泥質瘦袋足鬹、擂缽、缽、厚胎斜腹紅陶杯、折腹圈足杯、高圈足杯及尊等。

關於石家河文化,有學者劃分為中心區的石家河類型、鄂西北的青龍泉類型、鄂東南的堯家林類型、江漢平原西南部的季家湖類型、洞庭湖北岸和西岸的劃城崗類型等(93)。

石家河文化與中原龍山文化的下王崗類型、楊莊二期類型關係密切,折射出中原地區的華夏集團與苗蠻集團的互動關係。在石家河文化內部,不僅在中心區發現了面積達120萬平方米的石家河城址(94),而且還在湖北石首市的走馬嶺(95)、江陵縣的陰湘城(96)、荊門市的馬家垸城(97) 發現有屈家嶺-石家河時期的城址。另在湖南澧縣也發現有城頭山和雞叫城兩座城址(98)。這些城址的周圍,往往分佈著由不同等級的聚落組成的聚落群。表明在苗蠻集團的內部,也分佈著大大小小的古國或邦國,其中,以西北部被劃分為青龍泉類型者與中原地區的交往關係最為緊密。

5. 西南:長江上游的寶墩文化

寶墩文化以四川新津縣寶墩村遺址而得名(99)。在1995年底以來,在成都平原相繼發現新津寶墩、都江堰芒城(100)、郫縣古城(101)、溫江魚鳧城(102)、崇州雙河城(103) 等龍山時代城址,確立了成都平原早于三星堆文化的寶墩文化。該文化主要分佈在成都平原,屬於《禹貢》梁州之域,亦即古代巴蜀人居住的地方。寶墩文化的陶器以灰色為主,紋飾以繩紋或線紋為主,此外夾砂深腹的盆、簋口沿上也往往有壓印的紋飾。器類主要有平底器和圈足器兩種,不見三足器和圜底器。代表性器物有繩紋花邊口罐、圈足罐、敞口圈足尊、盤口圈足尊、喇叭口高領罐、壺、寬折沿平底尊、寬沿盆等。由於寶墩文化的研究剛開始不久,深入探討有待時日,現已經初步查明寶墩文化是三星堆文化的直接淵源。從目前發表的資料看,其文化面貌與中原龍山文化差別明顯,應屬於古巴蜀集團的文化遺存。

在寶墩文化內部相距不遠的範圍內,已經查明的龍山時代城址居然有6座之多,可見,當時的成都平原與長江中游和黃河中游聚落群和城址分佈一樣,反映出當時的成都平原亦走進了邦國林立的社會發展階段。

6. 東南:長江下游的良渚文化

良渚文化首次發現于浙江余杭縣良渚鎮一帶(104),1960年正式提出良渚文化的命名(105)。重要遺址有江蘇吳縣草鞋山(106)、武進寺墩(107)、余杭反山(108)、瑤山(109)、莫角山(110)、匯觀山(111)、青浦福泉山(112) 等。太湖流域是良渚文化主要分佈區,其中,杭州西北部的良渚、瓶窯和安溪一帶,是良渚文化的中心區。這裡大致相當於《禹貢》揚州的範圍,亦即古越族的所在地。良渚文化玉器特別發達,多見玉禮器,如琮、璧、鉞、冠狀飾,以及管、璜、珠等。陶器以泥質灰陶和黑皮磨光陶和紅褐色夾砂陶為主,表面磨光,有的更施以朱繪和線刻的紋飾,多飾弦紋、鏤空。器類以圈足器和三足器較發達,不少器類流行附加貫耳、盲鼻、寬把附件等。典型器類有魚鰭形和“T”形足的陶鼎、細長頸袋足鬹、雙鼻壺、鼓腹圈足壺、竹節狀圈足豆、圈足盤、帶流杯。

良渚文化聚落群的分佈,以瓶窯地區為中心區。該地區的聚落群作為良渚文化的中心聚落群,不僅有莫角山遺址,周圍還分佈著反山、瑤山遺址。另有以上海市青浦縣福泉山為中心的聚落群,以常州寺墩遺址為中心的聚落群等。中心區聚落群的級別最高,其餘比之低一個檔次,是次中心聚落群。

綜上所述,在第二圈之外,分佈著更遠一圈考古學文化,構成環繞第二圈的一周考古學文化分佈帶。其中,山東龍山文化為東夷人遺留的文化遺存;長江中游的石家河文化為苗蠻集團的古文化遺存;西邊的齊家文化,應該是西戎集團的古文化遺存;而北邊的老虎山文化,也無法歸到中原龍山文化系統,只能估計為北狄人的物質文化遺存。這樣,包圍在中原龍山文化之外的實際上就是所謂“四夷”之文化遺存。

四、中原內部及其與“四夷”文化交流的考古學證據

(一)在王灣三期文化中見到的四鄰的諸中原龍山文化因素

如前所述,龍山時代晚期在《禹貢》九州範圍內的內圈範圍雖然不算太大,但在這裡卻可以看到來自四面八方的文化因素。

來自東方文化因素的如小潘溝遺址出土的磨光紅陶盉,洛甯“鬼修城”出土的鬼臉式鼎足(113),吉利東楊村的帶鋬素面罐,鄭州閻莊出土的沖天流鬹,與典型龍山文化的同類器相似。孟津澗溝遺址出土的泥質灰陶圈足盤、泥質灰陶尊(114),鄭州旮旯王遺址出土的鏤空高圈足盤、黑陶高柄杯等亦常見於王油坊類型和典型龍山文化。

來自北邊文化因素的如武陟大司馬遺址出土的雙耳大口深腹罐、甗等,與修武李固(115) 龍山晚期及後崗二期文化(116) 有相似之處;鄭州馬莊遺址出土的素面袋足甗常見於中原龍山文化後崗類型。在洛陽西呂廟遺址(117) 發現的扁口罐與山西襄汾陶寺(118) 所出的相似。小潘溝遺址出土的單把袋足鬲、西幹溝遺址出土的釜灶與晉南龍山遺址(119) 所出相似。

來自西邊文化因素的如孟津鳳梨窯遺址出土類似齊家文化的紅陶雙耳罐(120);汝州李樓出土的單把罐與客省莊文化康家遺址所出相近。澠池鄭窯遺址出土的單把鬲、繩紋矮足鼎、卷沿淺腹盆亦與客省莊文化同類器相似。

來自南邊文化因素的如伊川馬回營出土的陶塑鳥和陶塑狗(121),在白元遺址(122) 出土的擂缽,禹縣瓦店出土的鳥首形盉、竹節狀觚,李樓出土的尖底缸,洛陽吉利東楊村出土的厚胎缸等,均與石家河所出同類器物相似。

(二)在諸中原龍山文化類型中見到的其他龍山時代諸支考古學文化因素

每相鄰的二三支考古學文化類型,往往彼此含有較多的相同或相近的文化因素。如造律台類型與後崗二期文化、龍山文化互見的器物有子母口甕、鬼臉式鼎足、覆缽形器蓋、沖天流鬹等。

陶寺文化和老虎山文化常見斝、鬲、釜灶和單把罐,客省莊文化和三裡橋類型常見單把鬲,客省莊文化和齊家文化共見器物雙耳罐,下王崗類型與石家河文化互見的器物有寬扁足鼎、斜腹杯、高流盉,廣富林遺存與王油坊類型共見白陶帶流鬹、豎條形筒形杯和三角形扁足的鼎等。

(三)在各地龍山時代文化中見到的中原文化因素

與王灣三期文化見到較多的各地文化因素不一樣,在外圈即中原龍山文化之外的諸龍山文化當中,很少見到內圈即王灣三期文化的典型器物。目前,經常見到的是帶有時代特徵的、不限於某一文化類型的器物,如缽、碗、豆、圈足盤等。屬於王灣三期文化標型器的雙腹盆、平流鬶、平底折腹斝等,很少在遠離中原的其他文化當中出現。換言之,在內圈可以找到不少來自中圈和外圈諸文化類型相同和相近的器物。在中圈和外圈相鄰的文化類型可以找到更多相同和相近的文化因素。可是,在外圈的諸文化類型當中,卻很少能夠找到內圈相同或相近的文化因素。這大概是因為,“揆文教、奮武衛”的事情是由綏服最多加上侯服來承擔的,甸服不承擔這樣的義務。因此,經常與異族人即要、荒服打交道的是與之相鄰的綏服,即中圈週邊的大小邦國,它們自然與相鄰的要、荒之人聯繫密切。這種在內圈可以見到四面八方來自中圈和外圈的物品,而在外圈卻很少看到內圈物品的現象的確耐人尋味。

五、餘論

如前所述,李民和邵望平先生早已指出龍山文化圈與《禹貢》九州的範圍大體相當。我們認為與《禹貢》九州緊密相關的《禹貢》的五服制度,也並非空穴來風。《禹貢》九州簡略地描繪了夏代早期(乃至堯舜時期)中原地區與四夷的關係圖。在前輩學者研究《禹貢》九州時,龍山時代聚落研究尚未啟動,譜系研究也不盡完善。如今,這兩方面都取得了很大進展,我們應該結合考古學的新進展,尤其是聚落考古的新成果,對《禹貢》的最後一個堡壘五服制度——發起攻擊。若與考古學文化相比附,我們認為王灣三期文化大致相當於王畿即甸服,環繞王灣三期文化的中原龍山文化諸文化類型包括後崗二期文化、造律台文化、三裡橋類型、楊莊二期類型、下王崗類型、陶寺文化等當為侯服和綏服,分佈在中原龍山文化東邊的海岱龍山文化、南邊的石家河文化、西邊的客省莊文化和齊家文化、北邊的老虎山文化當為要服和荒服。

需要說明的是,關於大禹的活動中心,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大致有禹都晉南、禹都豫西、禹興於西羌、禹生石紐和先晉南後遷豫西等五種說法。其中,持禹興於西羌和禹生石紐兩說的人較少,主流意見有豫西和晉南地區兩說,那麼,禹都到底在晉南,還是豫西?還是先晉南後豫西?僅從文獻上打筆墨官司是永遠扯不明的糊塗賬,只有靠考古學來解決。目前,雖說尚未有夏代文字這一鐵證,但從文化譜系上以及聚落考古的成果來考察,已仍能夠作出比較明確的回答。

從考古學譜系研究看,豫西地區龍山文化與二裡頭文化存在著直接的承繼關係,而陶寺文化則看不出它與二裡頭文化早期存在承襲關係。因此,把禹都陽城定在豫西地區更為符合考古發現的實際情況。以前,安金槐先生力主登封王城崗為禹都陽城,近年我們提出夏啟之居為新密新砦龍山文化城址,而二裡頭遺址為夏代晚期都城,總之把環嵩山地區視為夏代的中心地區即甸服,應該沒有太大的問題。

   除《禹貢》五服外,還有五帝時期的所謂三服說,《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諸臣議帝號時說:“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顧頡剛注釋:“地方千里者,甸服也;其外有‘侯服’,又其外有‘夷服’。所雲夷服,即要服也。實三服制而非五服制。”這一三服制或許比禹貢的五服制更早,可以追溯到五帝時代。不過在我們尚未對《禹貢》五服清算之前,不著急作更遠的鑽研,放到將來再進行五帝時代的“三服”制度與龍山時代早期整合研究吧。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禹貢的五服說,不會是古人憑空想像的偽說。它和禹貢的九州篇一樣,都是具有一定真實素地的歷史文獻,對於我們研究龍山時代中原與四鄰的關係、對於瞭解龍山時代早期國家形態、開展中國文明起源研究等都具有極其重要的參考價值。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來源:《中原文物》2006年05期)

注釋:

(1)顧頡剛:《與錢玄同先生論古史書》,《古史辨》第一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

(2)王國維:《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續考》,《觀堂集林》(上),中華書局,1959年。

(3)徐旭生:《1959年夏豫西調查“夏墟”的初步報告》,《考古》1959年第11期。

(4)安金槐:《豫西夏文化初探》,《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1979年第1期。

(5)張忠培:《以世界的中國姿態迎接新世紀》,《中國考古學九十年代的思考》,文物出版社,2005年。

(6)劉起釪:《我國古史傳說時期綜考》,《古史續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

(7)嚴文明:《黃河文明的發祥與發展》,《華夏考古》1997年第1期。

(8)許順湛:《黃帝時代是中國文明的源頭》,《中州學刊》1992年第1期;王震中:《從仰紹文化與大溪文化的交流看黃帝與嫘祖的傳說》,《江漢考古》1995年第1期;陳旭:《炎黃歷史傳說與中華文明》,《河南博物院落成暨河南省博物館建館70周年紀念論文集》,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

(9)李紹連:《炎黃文化與炎黃子孫》,《中州學刊》1992年第5期。

(10)嚴文明:《文明起源研究的回顧與思考》,《文物》1999年第10期。

(11)王青:《大禹治水的地理背景》,《中原文物》1999年第1期;袁廣闊:《孟莊龍山文化遺存研究》,《考古》2000年第3期。

(12)石興邦、周星:《試論堯、舜、禹對苗蠻的戰爭——我國國家形成過程的考察》,《史前研究》1988年第1期。

(13)邵望平:《〈禹貢〉“九州”的考古學研究》,《考古學文化論集》(2),文物出版社,1989年。

(14)徐旭生:《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科學出版社,1960年。

(15)(21)徐旭生:《堯、舜、禹》(上、下),《文史》第三十九、第四十輯,中華書局,1994年。

(16)顧頡剛:《禹貢注釋》,《中國古代地理名著選讀》(第一輯),科學出版社,1959年。

(17)(20)顧頡剛:《禹貢注釋》,《中國古代地理名著選讀》(第一輯),2頁,科學出版社,1959年。

(18)顧頡剛在《畿服》一文中談到《周語》之五服時說:“合王畿、侯國與力所未及之區域而言之,以遠近為次第,凡分五部,皆命之曰‘服’。其曰‘甸服’者,即〈商頌〉之‘邦畿’;……‘侯服’,諸侯也,王所封殖以自衛者。‘賓服’,前代王族之有國者,以客禮待之,蘄其能貼服於新職權,轉而為今王之屏藩也。更別‘夷蠻’、‘戎狄’為‘要’與‘荒’。夷蠻者,雖非前代王族,而久居中原,其文化程度已高,特與新王室之關係較疏,故不使躋于華夏之列;然猶服我約束,故謂之‘要服’;要者,約也。戎狄者,未受中原文化陶冶之外族……故謂之‘荒服’;荒,猶遠也。斯蓋久當時形勢加以理想化,作更精密之分析與更整齊之規劃,而試定此五種稱謂,原非事實上確有此等嚴整之界線。”見顧頡剛:《畿服》,《史林雜識初稿》,中華書局,1963年。

(19)顧頡剛:《畿服》,《史林雜識初稿》,中華書局,1963年。

(22)徐旭生:《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修訂本),38~39頁,科學出版社,1960年。

(23)李民:《尚書與古史研究》(修訂本),中州書畫社出版,1981年。

(24)胡渭在《禹貢錐指》卷第十九引金吉甫雲:“五服之制,因地而為長短者……地有廣狹,俗有夷夏,未必截然如此方正。”胡渭亦指出:“《王制》曰:‘凡四海之內,斷長補短,方三千里’。〈漢書•地理志〉曰:‘洛邑與宗周同封畿。東西長而南北短,短長相覆為千里。’……以是知先王體國經野皆用此法。雖雲四面相距各若干裡,其間容有所乘除,未必面面均齊,或贏縮也。”

(25)李民先生認為《禹貢》所說的“甸服”,是指夏王朝的中心區域,當然這個區域並不像偽《孔傳》說的那樣,是整整齊齊的“四面五百里”,“規方千里之內”。

(26)趙輝:《以中原為中心的歷史趨勢的形成》,《文物》2000年第1期。

(27)北京大學考古實習隊:《洛陽王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61年第4期。

(28)洛陽市博物館:《臨汝煤山遺址試掘簡報》,《考古》1975年第5期;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河南二隊:《河南臨汝煤山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82年第4期;河南省文物研究所:《臨汝煤山遺址1987~1988年發掘報告》,《華夏考古》1991年第3期。

(29)鄭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鄭州大河村》,科學出版社,2001年。

(30)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禹縣瓦店遺址發掘簡報》,《文物》1983年第3期。

(31)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登封王城崗與陽城》,文物出版社,1992年。

(32)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河南新密市古城寨龍山文化城址發掘簡報》,《華夏考古》2002年第2期。

(33)趙春青:《鄭洛地區新石器時代聚落的演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

(34)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郾城郝家台遺址的發掘》,《華夏考古》1992年第3期。

(35)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河南二隊:《河南永城王油坊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集刊》(5),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

(36)董琦:《虞夏時期的中原》,科學出版社,2000年。

(37)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河南淮陽平糧台龍山文化城址試掘簡報》,《文物》1983年第3期。

(38)李伯謙:《論造律台類型》,《文物》1983年第4期。

(39)徐基:《山東龍山文化類型研究簡論》,《紀念城子崖遺址發掘60周年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齊魯書社,1993年;欒豐實:《王油坊類型初論》,《海岱地區考古研究》,山東大學出版社,1997年。

(40)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1979年安陽後崗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85年第1期。

(41)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安陽大寒村南崗遺址》,《考古學報》1990年第1期。

(42)河南省安陽地區文物管理委員會:《湯陰白營河南龍山文化村落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集刊》(3),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年。

(43)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輝縣孟莊》,科學出版社,2003年。

(44)河北省文物局文物工作隊:《河北邯鄲澗溝村古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61年第4期。

(45)鄒衡:《關於夏商時期北方地區諸臨境文化的初步探討》,《夏商周考古學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

(46)袁廣闊:《孟莊龍山文化遺存研究》,《考古》2000年第3期。

(47)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隊等:《山西襄汾陶寺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80年第1期;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隊等:《1978~1980年山西襄汾陶寺墓地發掘簡報》,《考古》1983年第1期;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隊等:《陶寺遺址1983~1984年Ⅲ區居住址發掘的主要收穫》,《考古》1986年第9期。

(48)下靳考古隊:《山西臨汾下靳村墓地發掘簡報》,《文物》1998年第12期;山西省臨汾行署文化局、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隊:《山西臨汾下靳村陶寺文化墓地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99年第4期。

(49)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山西翼城南石遺址調查、試掘報告》,《三晉考古》(二),山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

(50)高煒:《試論陶寺遺址和陶寺類型龍山文化》,《華夏文明》(一),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

(51)許宏等:《陶寺類型為有虞氏遺存論》,《考古與文物》1991年第6期。

(52)黃石林:《陶寺遺址乃堯至禹都論》,《文物世界》2001年第6期;王克林:《陶寺晚期龍山文化與夏文化》,《文物世界》2001年第5期、第6期。

(53)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廟底溝與三裡橋》,科學出版社,1959年。

(54)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隊:《山西芮城南禮教村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64年第6期。

(55)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等:《夏縣東下馮》,文物出版社,1988年。

(56)中國歷史博物館等:《垣曲古城東關》,科學出版社,2001年。

(57)第一,主張把它納入王灣類型(即王灣三期文化),文見李仰松:《從河南歷史文化的幾個類型談夏文化的若干問題》,《中國考古學會第一次年會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79年;第二,主張劃入客省莊文化,見鄭傑祥:《河南龍山文化分析》,《開封師範學院學報》1979年第4期;第三,主張把黃河以北的歸入陶寺文化,見張江楷等:《新石器時代考古》,233~234頁,文物出版社,2004年。

(58)董琦:《虞夏時期的中原》,57頁,科學出版社,2000年。

(59)蘇秉琦、吳汝祚:《西安附近古文化遺址的類型和分佈》,《考古通訊》1956年第2期。

(60)西安半坡博物館:《陝西臨潼康家遺址第一、二次試掘簡報》,《史前研究》1985年第1期;陝西省考古研究所康家考古隊:《陝西臨潼康家遺址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88年第5、第6期。

(61)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武功發掘報告》,文物出版社,1988年。

(62)西安半坡博物館:《陝西岐山雙庵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學集刊》(3),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年。

(63)鞏啟明:《關於客省莊文化的若干問題》,《中國原始文化論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

(64)梁星彭:《試論客省莊二期文化》,《考古學報》1994年第4期。

(65)梁星彭:《齊家文化起源探討》,《史前研究》1984年第3期。

(66)徐錫台:《早周文化的特點及其淵源的探索》,《文物》1979年第10期;尹盛平:《先周文化的初步研究》,《文物》1984年第7期。

(67)張天恩等:《關於客省莊二期文化幾個問題的探討》,《考古與文物》1995年第2期。

(68)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淅川下王崗》,文物出版社,1989年。

(69)長江流域規劃辦公室考古隊河南分隊:《河南淅川黃楝樹遺址發掘報告》,《華夏考古》1990年第3期。

(70)(90)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青龍泉與大寺》,科學出版社,1991年。

(71)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長江工作隊:《湖北均縣亂石灘遺址發掘報告》,《考古》1986年第7期。

(72)王震中:《略論“中原龍山文化”的統一性和多樣性》,《中國原始文化論集——紀念尹達八十誕辰》,文物出版社,1989年。

(73)(93)張緒球:《石家河文化的分期分佈和類型》,《考古學報》1991年第4期。

(74)樊力:《豫西南地區新石器文化的發展序列及其與鄰近地區的關係》,《考古學報》2000年第2期。

(75)北京大學考古學系等:《駐馬店楊莊》,科學出版社,1998年。

(76)李濟等:《城子崖——山東曆城縣龍山鎮之黑陶文化遺址》,中央歷史語言研究所,1934年。

(77)趙輝:《龍山文化的分期和類型》,《考古學文化論集》(3),文物出版社,1993年;李權生:《論山東龍山文化陶器的分期及地域性》,《考古學集刊》(9),科學出版社,1995年;何德亮:《山東龍山文化的類型與分期》,《考古》1996年第4期;欒豐實:《海岱龍山文化的分期和類型》,《海岱地區考古研究》,山東大學出版社,1997年。

(78)李伊萍:《龍山文化——黃河下游文明進程的重要階段》,科學出版社,2005年。

(79)田廣金:《涼城縣老虎山遺址1982~1983年發掘簡報》,《內蒙古考古》1986年第4期;內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岱海考古(一)——老虎山文化遺址發掘報告集》,科學出版社,2000年。

(80)韓建業:《中國北方地區新石器時代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2003年。

(81)裴文中:《甘肅考古報告》,《裴文中史前考古學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7年。

(82)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甘肅工作隊:《甘肅永靖秦魏家齊家文化墓地》,《考古學報》1975年第2期。

(83)甘肅省博物館:《甘肅武威皇娘娘台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60年第2期;甘肅省博物館:《武威皇娘娘台遺址第四次發掘》,《考古學報》1978年第4期。

(84)青海省文物管理處考古隊等:《青海樂都柳灣原始社會墓葬第一次發掘的初步收穫》,《文物》1976年第1期。

(85)謝端琚:《試論齊家文化》,《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3期。

(86)石龍過江水庫指揮部文物工作隊:《湖北京山、天門考古發掘簡報》,《考古通訊》1956年第3期。

(87)茂林:《天門縣譚家嶺遺址發掘簡訊》,《江漢考古》1985年第3期。

(88)石家河考古隊:《湖北天門市鄧家灣遺址1992年發掘簡報》,《文物》1994年第4期。

(89)石家河考古隊:《肖家屋脊——天門石家河考古發掘報告之一》,文物出版社,1999年。

(91)武漢大學歷史系考古教研室等:《西花園與廟檯子》,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

(92)湖南省博物館:《安鄉劃城崗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學報》,1983年第4期。

(94)石家河考古隊:《石家河遺址群調查報告》,《南方民族考古》1992年第5期。

(95)荊門市博物館等:《湖北石首市走馬嶺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報告》,《考古》1997年第5期。

(96)荊門市博物館等:《湖北荊州市陰湘城遺址1995年發掘簡報》,《考古》1998年第1期;荊門市博物館等:《湖北荊州市陰湘城遺址東城牆發掘簡報》,《考古》1998年第1期。

(97)湖北省荊門市博物館:《荊門馬家垸城址屈家嶺文化城址調查》,《文物》1997年第7期。

(98)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澧縣城頭山屈家嶺文化城址的調查與試掘》,《文物》1993年第2期;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澧縣城頭山古城址1997~1998年發掘簡報》,《文物》1999年第6期。

(99)成都市文物考古工作隊等:《四川新津寶墩遺址的調查與試掘》,《考古》1997年第1期。

(100)成都市文物考古工作隊等:《都江堰市芒城遺址的調查與試掘》,《考古》1999年第7期。

(101)成都市文物考古工作隊等:《四川郫縣古城址的調查與試掘》,《文物》1999年第1期。

(102)成都市文物考古工作隊等:《四川省溫江魚鳧城遺址調查試掘報告》,《文物》1998年第12期。

(103)成都市文物考古工作隊等:《成都史前城址發掘又獲重大成果》,《中國文物報》1997年1月19日。

(104)施昕更:《良渚》,浙江省教育廳,1938年。

(105)夏鼐:《長江流域考古問題》,《考古》1960年第2期。

(106)南京博物院:《江蘇吳縣草鞋山遺址》,《文物資料叢刊》(3),文物出版社,1980年。

(107)南京博物院:《江蘇武進寺墩遺址的試掘》,《文物》1983年第2期;南京博物院:《1982年江蘇常州武進寺墩遺址的發掘》,《考古》1984年第2期。

(108)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反山考古隊:《浙江余杭反山良渚墓地發掘簡報》,《文物》1988年第1期。

(109)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余杭瑤山良渚文化祭壇遺址發掘簡報》,《文物》1988年第1期。

(110)楊楠等:《余杭莫角山清理大型建築基址》,《中國文物報》1993年10月10日。

(111)劉斌等:《余杭匯觀山發現祭壇和大墓》,《中國文物報》1991年8月11日。

(112)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員會:《上海福泉山良渚文化墓葬》,《文物》1984年第2期。

(113)李健永、裴琪、賈峨:《洛寧縣洛河兩岸古遺址調查簡報》,《考古通訊》1956年第2期。

(114)(120)洛陽博物館:《1975年洛陽考古調查》,《河南文博通訊》1980年第4期。

(115)北京大學考古專業商周組、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等:《晉豫鄂三省考古調查簡報》,《文物》1982年第7期。

(116)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1979年安陽後岡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85年第1期。

(117)洛陽市文物工作隊:《洛陽西呂廟龍山文化遇址發掘簡報》,《中原文物》1982年第3期。

(118)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隊、臨汾地區文化局:《山西襄汾縣陶寺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80年第1期;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隊、臨汾地區文化局:《1978~1980年山西襄汾陶寺墓地發掘簡報》,《考古》1983年第1期。

(119)楊富鬥主編:《三晉考古》,192~258頁,山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

(121)洛陽地區文物保護管理處:《河南伊川馬回營遺址試掘簡報》,《考古》1983年第11期。

(122)洛陽地區文物隊:《伊川白元遺址發掘簡報》,《中原文物》198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