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中的禮與法、刑與兵(六)

作者: 翟玉忠 付金才   發布時間: 2022-01-07

經義:

我們不能將現代西方概念硬套在中國身上。

漢代以前相當長的時期內,中國文化中禮與法、刑與兵難以區分。

周代大宰為百官之首,“掌建邦之六典”,這六典,既有禮典,又有法典(刑典)。典也是法的意思,東漢學者鄭玄作注說:“典,常也,經也,法也。王謂之禮經,常所秉以治天下也;邦國官府謂之禮法,常所守以為法式也。”

至漢代依然是這樣,許多法律條文既是禮又是法,比如關於爵制相關的條文,明顯就是禮制的法條。章太炎先生指出禮法不分一直持續到魏晉時期,他說:“漢律非專刑書,蓋與《周官》《禮經》相鄰。漢律之所包絡,國典官令無所不具,非獨刑法而已矣。漢世乃一切著之於律。後世複以官制儀法與律分治,故晉有《新定儀注》、《百官階次》諸書,而諸書儀雜禮,公私間作。訖唐,有《六典》、《開元禮》。由是律始專為刑書,不統憲典之綱矣。”(章太炎:《章太炎全集》(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38頁。)

今天有人將禮與法,以法治國與以德治國,如西方宗教與政治一樣截然對立起來,明顯是對中國文化的無知——二者都是治國不可或缺的,哪能只談一個方面!中國傳統上沒有西方社會教權與王權的嚴重對立。

中國古代刑與兵也難以分開,它們都是在社會正義基礎上不得已而為之。對外實現正義,就是兵,對內就是刑。《商君書•畫策》認為上古沒有禮也沒有刑,是黃帝時代社會秩序大亂,才制定了禮法與兵刑。上面說:“神農之世,男耕而食,婦織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農既沒,以強勝弱,以眾暴寡。故黃帝作為君臣上下之義、義子兄弟之禮,夫婦妃匹之合。內行刀鋸,外用甲兵。”

春秋時魯國大夫臧文仲說有五種刑罰,分大、中、薄三類,“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以威民也。”(《國語•魯語上》)他說的比《商君書•畫策》更為詳細,但無本質差別。《商君書•畫策》說的內、外,不能簡單理解為國家內外,當指用兵、刑地點不同。因為臧文仲接著就說,用甲兵、斧鉞殺死的在野外執行,用刀鋸處死的在市、朝執行。“大者陳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中國自古就是一個大一統的國家,站在天下(整個世界)角度看問題,並不是一個民族國家,在極大多數時期內也不存在民族國家按叢林法則競爭的國際秩序。上节舜劃定十二州,治理山河,顯然只有在大一統的國家中才能實現。驅逐三苗這類行為,指甲兵大刑而言,不是對個人的刑罰。

先賢禮與法、兵與刑並重。但卻重禮而薄刑,皆主張省刑、慎(恤)刑——除了古今相同的大仁大慈之心,還當與古代勞動力、兵源更為稀缺有關。

孔子在衛國的時候,衛國將軍文子問他為何不能禮與刑並用,孔子將禮比作駕車的韁繩(轡),刑比作趕車的鞭子(策),指出擅長駕車的人,手執韁繩指揮若定,車跑起來就如同舞蹈一樣節奏輕快,並不需要馬鞭起主要作用。《孔叢子•刑論》記載:“文子曰:‘以禦言之,右手執轡,左手運策,不亦速乎?若徒轡無策,馬何懼哉?’孔子曰:‘吾聞古之善禦者,執轡如組(組,帶子——筆者注),兩驂(驂,音cān,指駕在車轅兩旁的馬——筆者注)如舞,非策之助也。是以先王盛於禮而薄於刑,故民從命。’”

經文: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

流共工於幽州,放驩兜於崇山竄三苗三危殛鯀於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語譯:

舜帝十分重視法治。他將墨、劓、剕、宮、大辟等五種肉刑刻畫出來進行展示,以發揮教育和警示作用。為減輕肉刑,帝舜以流放的方法代替五種肉刑,因為肉刑不僅不人道,更是對勞動力的摧殘。舜帝規定用鞭刑懲罰犯了錯誤的官員,用荊條抽打懲罰不服從教化的學生。犯錯誤的人,可以出金贖罪。小過時和非故意錯誤可以赦免。罪行嚴重且不思悔改的,就嚴加懲罰。舜帝強調,在執行刑罰上,必須寬大行事,最大限度減少肉刑和死刑。人口作為勞動力是財富,肉刑和死刑也不利於保護勞動力。

共工、驩兜、三苗和鯀部是舜帝時期的強大部落,其部落首領先後是堯帝、舜帝的大臣。因為這幾個強大部落的擴張,壓縮了相鄰部落的生存空間,引起眾多部落的不滿,稱他們為四凶。為緩和部落矛盾,舜帝將四個強大部落遷移到邊疆地區,這樣一箭三雕,首先緩解了矛盾,其次給了四個強大部落新的發展空間,第三他們向周邊傳播華夏文明。因為四個部族的處罰得當,世人心悅誠服,天下秩序安定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