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2022-01-04
[•]宋荊戰弘(泓)水之上,[2]宋人□□陳(陣)矣,荊人未濟。[3]宋司馬[4]請曰:“宋人寡而荊人眾,及未濟,78擊之,可破也。”宋君曰:“吾聞[之],君子不擊不成之列,不童(重)傷,不禽(擒)二毛。”[5]士為匽魯君79槀(犒)師,曰:“宋必敗。吾聞之,兵□三用,不當名則不克。[6]邦治適(敵)亂,兵之所(跡)[7]也。小邦□80大邦邪以
(攘)之,[8]兵之所□也。諸侯失禮,天子誅之,兵□□□也。故……81於百姓,上下无却,[9]然後[10]可以濟。伐,深入多殺者為上,所以除害也。今宋用兵而不□,82見閒(間)而弗從,非德伐回,陳(陣)何為。[11]且宋君不佴(恥)不全宋人之腹𧯬(頸),而佴(恥)不金〈全〉荊陳(陣)83之義,[12]逆矣。以逆使民,亓(其)何以濟之。”戰而宋人果大敗。84
[1]原注:此章事見《左傳》僖公二十二年(西元前638年),也見《公羊傳》和《谷梁傳》,但士匽的評論為各書所無。(17頁注[一])
[2]此句前之章首圓點,原釋文未補。原注:荊即楚。泓水在今河南省柘城縣境。(17頁注[二])
[3]原注:《左傳》作:“宋公及楚人戰于泓,宋人既成列,楚人未既濟。”(17頁注[三])《校釋》認為“陳”“列”義同,帛書“陳”上二缺文,當是“既成”二字(38頁)。《左傳》言“未既濟”,意思是渡河尚未渡完,說法比帛書的“未濟”精確。
[4]原注:《左傳》作“大司馬固”。按《國語•晉語四》:“公子(重耳)過宋,與司馬公孫固相善。”韋昭注:“固,宋莊公之孫大司馬固也。”後來宋成公時,公孫固是宋國執政。《穀梁傳》作“司馬子反”,當有誤字。《韓非子•外儲說左上》作“右司馬購”,固購音近。《史記•宋世家》誤作目夷。按公子目夷時官左師,不官司馬。(17頁注[四])
[5]原注:《左傳》作:“司馬曰:‘彼眾我寡,及其未既濟也,請擊之。’公曰:‘不可。’既濟而未成列,又以告,公曰:‘未可。’既陳而後擊之。宋師敗績,公傷股,門官殲焉。國人皆咎公。公曰:‘君子不重傷,不禽二毛,古之為軍也,不以阻隘也。寡人雖亡國之餘,不鼓不成列。’”(17頁注[五])《校釋》:《左傳》載楚人未既濟及未成列之前,司馬分別告于宋襄請擊楚;《事語》司馬於未濟前請擊楚,宋公即云:“君子不擊不成之列。”此《事語》記事與《左傳》不同一也。《左傳》宋襄公“不重傷,不禽二毛”云云,乃宋師敗績後之語;《事語》宋公未戰之前,即應司馬以此二句;此《事語》記事與《左傳》不同二也。《韓非子》云:“楚人未及濟,右司馬購強趨而諫曰:‘楚人眾而宋人寡,請使楚人半涉未成列而擊之,必敗。’襄公曰:‘寡人聞君子曰:不重傷,不禽二毛’,……宋人大敗。”記事與《事語》甚近,蓋同一資料來源也。(38-39頁)重(chóng)傷,指使已有傷者再度受傷。二毛,指年紀較大,頭髮已有黑白二色的人。
[6]《解題》引此句作“兵有三用,不當名則不克”,將“兵”下一缺字補作“有”,並引下文解釋說:這是說兵在三種情況下可以用:一“邦治敵亂”,二“小邦□大邦邪以之”,“諸侯失禮,天子誅之”。(38頁)
[7]《說文》“跡”字籀文作“𨒪”。帛書“跡”字所從之“夾”,並非“夾”而是“朿”的訛體。此種“𨒪”字也見於馬王堆帛書《老子》乙本卷前佚書(參看《字形表》103頁)。“策”字亦有訛體“筴”,見於字書。《楚辭•天問》“昏微遵跡,”王逸注:“遵,循也。跡,道也。”“跡”如作動詞用,可以當遵道、循道講。《詩•小雅•沔水》“念彼不蹟,”《毛傳》:“不蹟,不循道也。”“蹟”與“跡”是一字異體,兵之所跡,用兵所遵循之道。
[8]原釋文在“大邦”之後加逗號。原注: ,攘之異體字,取。(17頁注[六])《解題》引此句,“大邦”後不加逗號(參看注[6]),並解釋說:
第二項“小邦”後缺一字,其義當在亂和失禮之列。邪在這裡無義,如假為迓是相迎,假為御是捍御,義則相近,由聲音求之,當即攘字。攘的意義是取,但不是平白無故地取。……是因其自來而取之。那末,第二項就應該解釋為小國暴虐無道或興兵作亂,大國應戰而攘取之。(39-39頁)。
依上說,如要給此句加逗號,應加在“小邦□”之後。
“”字也見於馬王堆帛書《老子》甲本卷後佚書《明君》篇:
……明君……有積也,有侍(待)也,有也。……所積者兵也,所寺(待)者時也,所
者暴也。……[積]兵則必勝,寺(待)時則功大,
暴則害除而天下利。(《馬王堆漢墓帛書》[壹]36-37頁)
讀為“攘”義亦可通(參看《解題》38、39頁)。但此字所從之,其下部與一般“羊”字有異。馬王堆帛書中的“羊”旁雖然也有作此形者(如《老子》甲本154和156行“不祥之器”之“祥”),畢竟極為少見。因此此字究竟是否能釋為“
”讀為“攘”,恐怕還須進一步研究。由於沒有更好的釋法,此處從原釋文釋為“
”。又,馬王堆帛書中有些“逆”字所從的“屰”也作
(參看《字形表》108頁及本書本章84行‘逆’字)。此字如釋作“
”的話,也許可以讀為“斥”。“斥”,《說文•九下•廣部》作㡿,從“屰”聲。“朔”亦從“屰”聲,“遡”、“溯”與“泝”為異體,“愬”、“𧪜”與“訴”為異體。皆可證“屰”、“斥”音近。但從文義上看,將此字讀為“斥”,似不如讀為“攘”合理。
[9]原注:卻與隙字通,間隙。(7頁注[七])“无”字。原釋文誤為“無”,參看第二章注[9]。
[10]此字原釋文誤為“後”,參看第二章注[9]。
[11]原注:回,不正。(17頁注[八])非德伐回,當指宋君既無應有之德(如能使“上下無隙”等),作戰方法又不合理。上文說“伐,深入多殺為上,所以除害也,”與此處“伐回”之語相照應。《史記•宋世家》襄公十三年泓之戰一段,最後記子魚的話說:“兵以勝為功,何常言與?必如公言,即奴事之耳,又何戰為!”帛書此句“陳何為”,義與“又何戰為”相近。
[12]“金〈全〉”,原釋文直接釋作“全”。原注:《韓非子•外儲說左上》:“襄公曰:‘寡人聞君子曰:不重傷,不擒二毛,不推人於險,不迫人於阨,不鼓不成列。今楚未濟而擊之,害義。請使楚人畢涉成陳而後鼓士進之。’左司馬曰:‘君不愛宋民腹心不完,特為義耳。’”與此書略同(17頁注[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