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齊桓公與蔡夫人乘舟章[1]

發布時間: 2022-01-02

•齊亙(桓)公與蔡夫人乘周(舟)。[2]夫人湯(蕩)周(舟),禁之,不可,怒而歸之,未之絕,蔡人嫁之。[3]士說曰:“蔡亓(其)亡乎。42夫女制不逆夫,天之道也。事大不報怒,小之利也。說之□小邦失[4]大邦之□□亡將□[5]43……[6]是故養之以玩好,[7]申之以子□,尊以[8]……44□□今蔡之女齊也,[9]為□以為此,今聽女辭而嫁之,以絕齊,是□惌(怨)以□也。□□□□[10]45□惡角矣而力□□□□□乎。”[11]亙(桓)公image.png(率)币(師)以侵蔡,蔡人遂潰[12]46

[1]原注:此章事見《左傳》僖公三年及四年(西元前657年及次年)。《左傳》只有敘事,沒有士說的議論。(10頁注[一])。

[2]此章及第十四章皆以“周”為“舟”。《老子》八十章“雖有舟輿”之“舟”,馬王堆帛書《老子》甲、乙二本亦皆作“周”。二字古通(參看《會典》778頁“周與舟”條)

[3]原注:《左傳》僖公三年說:“齊侯與蔡姬乘舟於囿,蕩公。公懼,變色,禁之,不可。公怒,歸之,未絕之也。蔡人嫁之。”此作“夫人蕩舟”,與《韓非子•外儲說左上》所記同。(10頁注[二])

[4]此“失”字殘存右側,原釋文未釋。

[5]原釋文“之”字下只打一個缺文號,“將”字下打了兩個缺文號。今據圖版反映的實際情況加以改正。

[6]原釋文此處作“□則□□□□,”第二字殘存左側“貝”旁,但上下文皆缺,無法肯定其是否“則”字,似以不釋為妥,故用省略號代替這六個缺字。

[7]“好”上一字原釋文未釋,今據殘畫及文義定為“玩”字。此字“元”旁下部殘畫位置偏左,圖版57行“親”字“見”旁下部,寫法與此相近。《國語•齊語》:“皮幣玩好,使民鬻之四方,以監其上下之所好。”韋昭注:“玩好,人所玩弄而好也。”

[8]“以”上一字殘存左側,原釋文釋作“重”,諦審可知是“尊”字殘文,故改釋。“尊”上一缺字疑當是“女”。“養之以玩好,申之以子女,尊以……”,都是小國事大國的手段。蔡嫁女給齊君,就是“申之以子女。”

[9]“女”用為動詞。《左傳》桓公十一年:“宋雍氏女于鄭莊公曰雍。”杜注:“以女妻人曰女。”莊公二十八年:“晉伐驪戎,驪戎男女以驪姬。”杜注:“納女於人曰女。”

[10]原釋文此處打了五個缺文號,據圖版,此處缺字只能有三或四個,今暫定為四個。

[11]原釋文在“角矣”之後加句號。今按:彼此比力量強弱叫“角力”。《禮記•月令》孟冬之月:“天子乃命將帥講武,習射御,角力。”帛書此處“角矣而力……”似有可能當連為一句讀,故將“角矣”後的句號取消。

[12]原注:《左傳》僖公四年作:“齊侯以諸侯之師侵蔡,蔡潰。”(10頁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