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2021-12-31
•晉獻公欲得隨會也,[2]魏州餘請召之。[3]乃令君羊(佯)囚己,斬桎堬(逾)……[4]28曉朝曰:“魏州餘來也,台(殆)□□隨會也。”[5]君弗□也。[6] 崣(魏)[州]餘果與隋會出,[7]曉朝矰(贈)之以策,29曰:“□□吾矰(贈)子,子毋以秦□□人,吾謀實不用□。”[8]□□□與[9]吏□□聞之[曰]:[10]“□□30□□□□□噌(贈)亡人以[11]……魏州餘……31……矣果□不□[12]□是以二[子]弗知畏難而□□□□晉邦□□32□□謀而曉朝得之,椁亓(其)心也。[13]二子畏亓(其)後事,必謀危之”。□□會[14]果使(諜)毚(讒)之曰:33“是知餘事,將因我於[15]晉。”秦大夫信之,君殺曉朝。[16]34
[1]原注:此章事見《左傳》文公十三年(西元前614年),此所記有些不同。評論者的話是別的書所沒有的。(7頁注[一])
[2]原注:此在晉靈公七年,帛書作晉獻公,誤。據《左傳》,隨會在晉靈公元年奔秦。由於秦國用隨會,晉國人覺得不安,此時六卿相見,提出這個問題,並不是晉君提出的。……當是傳聞之異。隨會即士會,後來又叫范武子。(7頁注[二])
[3]魏州餘,晉國魏邑的大夫。“州”,《左傳》作“壽”,《史記•秦本紀》》作“讎”,三字皆音近。原注:據《左傳》是缺向趙盾提出召回隨會,“乃使魏壽餘偽以魏叛者,以誘士會”。此說“魏州餘請召之”,也不同。(7頁注[三])
[4]原注:此處文有殘缺,當是弄斷腳上的刑具,逾牆逃走的意思。《左傳》作“執其孥于晉,使夜逸,請自歸於秦,秦伯許之”。(7頁注[四])
[5]曉朝,《左傳》作繞朝。此處所記繞朝之言不見於《左傳》。《校釋》:本章句首曰:“晉獻公欲得隨會也。”疑本句“台□□隨會也”,所缺二文,當從句首作“欲得”也。(27頁)
[6]“君弗□也”四字,原釋文視為繞朝之言的一部分,與上文“魏州餘來也,台(殆)□□隨會也”連為一句,“……隨會也”之後用逗號,後引號加在“君弗□也”之後。《解題》中引用此句時把“弗”下一字釋為“許”(《文物》1977年第1期38頁)。今按:此四字如屬曉朝言于秦君之語,其否定詞不應用“弗”字,而應用“勿”“毋”一類字。故可定為述事之語。“弗”下一字嚴重殘損,從圖片上看不出原來是什麼字;從文義看,當是“聽”一類字。“君弗□也”,意謂秦君不聽信曉朝之言。此章之末“君殺曉朝”句中的“君”也指秦君。下文中曉朝所說的“吾謀實不用”,就是指秦君不聽信他而言的。
[7]“崣”與“”當為一字異體(關於“
”字參看第三章注[2])。“隋”與“隨”通。“隨”本作“䢫”(《說文》及帛書皆如此作),從“辵”“隋”聲。
[8]《左傳》作:“繞朝贈之以策(杜注:策:馬,曰:‘子無謂秦無人,吾謀適不用也’”。原釋文將“策”當作補出之字。今按:此字尚殘存“竹”頭,又有《左傳》之文可比對,故徑釋為“策”。《校釋》認為據《左傳》可將“秦”字下二缺字補為“之無”,並在“用”字下補一“也”字(27頁)。從圖版看,“秦”與“人”之間的缺文,也有可能多到三個。
[9]此字殘存右側,原釋文未釋。
[10]原注:聞字上缺二字,當是評論者之名。(7頁注[一○])
[11]“噌”字原釋文徑釋為“贈”,此字殘去左旁,上文假“矰”為“贈”,此字原來恐亦作“矰”。
[12]“不”下一字殘存左旁“其”,疑是“欺”字。
[13]原注:槨,忖度。(7頁注[一一])此注不知何據。
[14]原注:上面說“二子”,這裡應兼指州餘和隨會。(7頁注[一二])《校釋》則疑“會”上缺文是“晉隨”二字(27頁)。從圖版看,“會”上缺文似也有可能多到三字。
[15]此字原釋文誤為“於”,參看第二章注[9]
[16]原注:這一段是《左傳》沒有的。《韓非子•說難》說:“故繞朝之言當矣,其為聖人于晉而為戮于秦也。”與此合。(8頁注[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