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韓魏章[1]

發布時間: 2021-12-25

[•知伯]□韓、魏以□趙襄[子於晉]陽,[2]深[3]……14□赫曰:[4]“□[5]君□□□□而用之,䣭(猶)尚莫敢不□,[6]……肖(趙)氏□□□□□[7]15亡,二家之憂也。[8]今□波而報,君弗見,是辱二主[9]……子恐兵之環之16而佴(恥)為人臣,[10]臣恐□□□□□也。今在□□□鄉[11]……曰□□□□□17□□□□弗隨……18處一於此,難胃(謂)不敢。”韓……,三家為一,以反知……[12]19


[1]此章記智伯率韓、魏圍趙晉陽,趙與韓、魏合謀,三家反滅知伯之事。此事屢見於古書,而以《戰國策•趙策一》、《秦策四》及《史記•趙世家》之所述為較詳。原注:三家反知伯事在周貞定王十六年(西元前453年),……此所載□赫的議論,也是別的古書沒有記載過的。(5頁注[一])

[2]此句原釋文作“□□□韓魏以□□□□□□陽”,“陽”字後未加標點符號。原注:此處當即《戰國策•趙策一》所記“知伯從韓魏兵以攻趙,圍晉陽”事。(5頁注[二])《校釋》認為“若據《國策》以校《事語》,則本句蓋當作‘知伯從韓、魏以兵攻趙氏,圍晉陽’”(22頁)。按:此句“以”下三字尚存殘畫,第一字不可識,其下二字尚可辨識為“趙襄”殘文。“趙”字存“走”旁上部及“肖”旁右半。“襄”字只存右側,但此字原來筆劃複雜(參閱20、21行“襄”字),雖然殘存部分甚少,仍可判斷其為“襄”字。《校釋》於句首補“知伯”,(引者按:其前尚應補章首圓點)于“陽”上補“晉”字,皆可從;認為“以”字下可補“兵攻趙氏”,則與實際情況不符。

《戰國策•秦策四》“秦昭王謂左右”章:“昔者六晉之時,智氏最強,滅破範、中行,又帥韓、魏以圍趙襄子于晉陽,決晉水以灌晉陽,城不沈者三版耳。”(此據鮑本,姚本將此章併入其前“三國攻秦入函谷”章,“帥”上無“又”字。)《秦策》此章內容又見《韓非子•難三》、《史記•魏世家》、《說苑•敬慎》等,文字大同小異。前二者“智”皆作“知”,與帛書此章末句同。今據“又帥韓、魏以圍趙襄子于晉陽”句,在帛書此句“趙襄”與“陽”字間補出“子于晉”三字。句首“[知伯]”下缺字極可能是“率”字(“帥”“率”通。《秦策》“又帥”,《史記•魏世家》及《說苑•敬慎》皆作“又率”,《韓非子•難三》作“而從”,王先慎《集解》據《御覽》引文改作“又率”),但也不能完全排斥是“從”字的可能,故未補。

“魏”字,帛書原作“image.png”。《說文》有“image.png”(見〈九上•嵬部〉)無“魏”,大徐本“image.png”字下注:“今人省山。以為魏國之魏。”漢代人似皆用“image.png”不用“魏”,且多將“山”寫在“鬼”下(參看《字形表》648-649頁)。原釋文徑釋“image.png”為“魏”,今從之,帛書“韓”字皆從“倝”,與《說文》合,今亦從原釋文徑寫作“韓”。

[3]此字只殘存右半,姑從原釋文作“深”。《校釋》認為“所謂‘深□□ □……’蓋言水浸晉陽之深度”(22頁),不知確否。

[4]原注:赫字上似是智字,所說未詳。(5頁注[三])《校釋》:戰國初期,游士有杜赫其人……《事語》本章所載言論,蓋亦杜赫說辭乎?(22頁)按:“赫”上一字上端稍殘,下部與“智”字相合,顯非“杜”字,《校釋》之說不可從。

[5]此字基本完整而筆劃不很清晰,疑是“退”字,但把握不大。

[6]“䣭”原釋文徑釋為“猶”。此字為“猷”字異體,讀為“猶”。“猷”“猶”本來也是一字異體,用法分化是後來的事(參看拙著《文字學概要》223-224頁,商務印書館,1988年)。“不”下一字原釋文作“用”,此字只存左側筆劃,寫法與同行“用”字左側有別,故缺釋。或疑此字左側筆劃是“舟”旁簡寫,乃“服”字殘文。

[7]原注:帛書此章十四、十五、十六(引者按當作“十五、十六、十七”)三行下端“肖氏”等九字(引者按:指十五行“肖氏”,十六行之“子恐兵之環之”、十七行之“曰”)與下章二四、二五兩行“以召人”等十三字,是依文義與殘帛形式復原的。(5頁注[四])按:此注所言兩處復原的文字,都是已與帛書總體脫離並且只能用遙綴的辦法加以綴合的碎片上的文字。整理者對所置行次是否一定正確,可能尚無充分把握。

此章上文用“趙”字,此處又以“肖”為“趙”。這並不可怪。《馬王堆漢墓帛書》[三]所收另一種帛書《戰國縱橫家書》,既用“趙”字又借“勺”為“趙”,而且有時一章之中(如第三、四、二十五等章)甚至一行之中(如第三章的21和26行、第四章的31和33行、第二十五章279行)二字並用,情況與此相類。

[8]《校釋》:案《國策•趙策》一首章載郗疵謂知伯曰:“夫從韓、魏之兵而攻趙,趙亡,難必及韓、魏也。……城降有日,而韓、魏之君無喜志,而有憂色。”難及韓、魏,此韓、魏二家之所以有憂色也。本句“亡”上缺文,可據《國策》補“而趙氏”三字。(23頁)按:《校釋》對文義的解釋是對的,所補之字未必正確,“而”字、“氏”字都不是必有的。

[9]原注:“二家”與“二主”均指韓、魏。(5頁注[四])《戰國策•趙策一》“知伯從韓魏兵以攻趙”章,記郤疵警告知伯韓、魏將反,知伯以告韓、魏之君,魏、韓之君反駁說:“夫勝趙而三分其地,城今且將拔矣。夫二家雖愚,不棄美利於前……是疵為趙計矣,使君疑二主之心而解于攻趙也。今君聽讒臣之言而離二主之交,為君惜之。”文中“二家”“二主”的用法與帛書同(參看《校釋》23頁)。

[10]“……子恐兵之環之而佴(恥)為人臣”句,如綴合無誤,似亦是分析韓、魏之君心理之語。“……子”似即指韓、魏之君,“環”疑當讀為“還”。“恐兵之還之”,即懼怕滅趙後韓、魏將成為知伯的用兵對象。“佴”與“恥”皆從“耳”聲,故“佴”可讀為“恥”,也可以把這種“佴”字就看作“恥”的異體(參看拙文《墨經“佴”“image.png ”“廉”“令”四條校釋》,北京大學中國傳統文化研究中心《國學研究》第三卷260-261頁,1995年)。此字也見於第一三、一四章。

[11]“鄉”上一字原釋文作“之”。此字只存些微殘畫,細審似是“也”之殘文,原釋不可信,姑缺釋。

[12]原釋文在“知”字下只打一個缺文號。原注:知伯本與韓魏圍晉陽,趙襄子使張孟談陰約韓、魏,反擊知伯,見《戰國策•趙策一》。(5頁注[五])《校釋》認為“‘知’下缺文,當是‘伯’字”(23頁)。今按:“知”字下所缺是否只有一字難以斷定,故改用省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