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殺里克章[1]

作者: 裘锡圭   發布時間: 2021-12-23

 …………[2]□□□□□殺里克,□□曰:[3]“君…………1□□□晉將無□□□□者…………2□□□無解舍,[4]□□□幾亓(其)後者也。[5]今殺里克,…………3□□□者死,忠者□□□疾之,幾或道之乎?[6]是塞……4……於□□路(賂)弗予,[7]…………5……韓(間)午秦□□今君將先□。”[8]6


[1]原注:《春秋》僖公十年(西元前650年)夏,“晉殺其大夫里克”。此章所記當時人的議論,別的古書裡沒有記載過。(3頁注[一])殺里克之事,詳見《春秋》三《傳》(僖公九年、十年)、《國語》(晉語二、三)等書。晉獻公于魯僖公九年去世。大夫荀息受遺命立獻公所寵的驪姬所生之子奚齊為君。時獻公之子重耳、夷吾皆逃亡在外,晉大夫里克欲迎亡公子為君,殺奚齊。荀息繼立奚齊之弟卓子為君,里克又殺卓子,荀息死之。夷吾許秦君及里克與另一晉大夫丕鄭以厚賂,得返國為君(即惠公),即位後不踐其言而殺里克、丕鄭。

[2]此處省略號代表因卷首殘損而缺去的文字(參看前面的“說明”),為原釋文所無。所缺文字究竟屬於本章,還是屬於此前另一章,還是二者兼有,已不可確知。《傳流》指出:“在第一章首行‘□□□□□殺里克’這一句‘殺里’二字右側,還能看到兩個字的殘筆。《馬王堆漢墓帛書》(三)的〈出版說明〉說:‘前部殘缺較重,不知道缺多少行’,當即由此之故。”(276頁)此文並據帛書前面十幾行的狀況,推測“原卷前面還有四行左右的文字”,“所殘去的乃是第一章的前面一部分”(277頁)。

[3]原注:曰字上所缺,當是議論此事的人名。(3頁注[三])

[4]原釋文在“解”、“舍”二字間加逗號,今將逗號移至“舍”字之後。古書中有“解舍”之語。《管子•五輔》:“是故上必寬裕而有解舍,下必聽從而不疾怨。”尹注:“解,放也。舍,免也。”《韓非子•五蠹》:“故事私門而完解舍,解舍完則遠戰,遠戰則安。”帛書此處“解”“舍”二字似亦當連續,“……無解舍”當是議論者批語夷吾歸國為君後不應無所赦免之語。

[5]“幾”字,帛書原文省從一“么”。此書“幾”字全部如此寫。“亓”字,原釋文釋“其”,以下各篇皆同,不再加注。帛書“者”字原漏寫,旁注在“後”“也”二字之間的右側。

[6]“或”下一字原未釋,細審可知是略有殘損的“道”字。本書47及52行皆有“道”字,可以比勘(注意其所從“首”旁上端筆劃偏左)。“幾”“豈”古通(參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515頁“幾與豈”條,齊魯書社,1989。以下引此書簡稱“《會典》”)。幾或道之乎,疑當讀為“豈或導之乎”。“導”字似與下句“塞”字為對文。

[7]原釋文讀“路”為“賂”,當可信。《國語•晉語二》記夷吾返晉前謂秦使者公子縶曰:“中大夫里克與我矣,吾命之以汾陽之田百萬。嬖大夫丕鄭與我矣,吾命之以負葵之田七十萬。”又言秦君若能輔之,歸國即位後當獻“河外列城五”為報。《晉語三》謂“惠公入而背內外之賂”。《左傳》僖公十五年追述其事曰:“晉侯許賂中大夫,既而皆背之。賂秦伯以河外列城五,東盡虢略,南及華山,內及解梁城,既而不與。”鄭良樹〈《春秋事語》校釋〉謂“本句‘路’上缺文,可從《左傳》補入‘背’字”(同人《竹簡帛書論文集》19頁,中華書局,1982年。以下引此文簡稱“《校釋》”)。今按:《校釋》認為此句言惠公背賂之事,可從。但從帛書圖版看,“路”上一字顯非“背”字。其字下部從“貝”,左上部殘去,右上部頗似“此”或“化”字右旁的殘畫,據文義似應釋為“貨”。惜上文殘缺,無法通讀。

[8]“秦”“今”二字間有兩個殘字,所存筆劃極少,無法確釋,所以從原釋文打了兩個缺文號。其第二字從殘畫看,有可能是“币”(師)或“而”字。“閒”,原釋文徑釋作“間”。按:“間”為“閒”的後起分化字。以下遇此字不再加注。

原釋文讀“午”為“忤”,並在“韓間午(忤)秦”下加注說:韓間,人名。《左傳》僖公十五年(即晉惠公六年,西元前645年),晉國和秦國在韓交戰,“晉侯逆秦師,使韓簡視師。”杜預注:“韓簡、晉大夫、韓萬之孫。”簡與間通用。(3頁注[五])原注以“韓間”為“韓簡”,當可信。原釋文雖在“韓間午秦”下加注,但並未在此加逗號或句號,這是很審慎的。疑“秦”下一字或二字當屬上讀。《荀子•富國》:“午其軍,取其將,若撥麷。”楊注:“午讀為迕,遇也。”“韓簡午秦……”之“午”,似當與此“午”字同義。

據《左傳》僖公十五年,秦穆公伐晉深入至韓,“九月,晉侯逆秦師,使韓簡視師。複曰:‘師少於我,鬥士倍我。’”接著,晉侯又使韓簡請戰。“壬戌,戰于韓原,……梁由靡御韓簡,虢射為右,輅秦伯,將止之。鄭(指晉大夫慶鄭)以救公(指晉侯)誤之,遂失秦伯。秦獲晉侯以歸”。《國語•晉語三》所記略同。帛書此處所言“韓午秦□□今公將先□”,似應與韓之戰有關。

《國語•晉語三》:“惠公入而背內外之賂。輿人誦之曰:‘佞之見佞,果喪其田。詐之見詐,果喪其賂。得田而狃,終逢其咎,喪田不懲,禍亂其興。’既里、丕死,禍公隕于韓。”據此,時人是將晉惠公韓原之敗與其背內外之賂的行為聯繫起來的。所以帛書此章所記時人議論,在說了惠公背賂之後,又說到韓之戰的事。

最後還應提出一點,從圖版看,第五、第六兩行的聯繫並無確據,也有可能此二行間原來尚有他行,但其殘帛已無存留或未被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