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官司寇第五》经义

发布时间: 2026-05-02

经义 

秋官系统共有六十六官,大司寇是其长,小司寇是大司寇的副手。按照《叙官》的说法,秋官是“刑官”,即掌刑法之官,此说大体不误。如大司寇的主要职责就是掌刑法,其中包括惩治违法诸侯的三典,惩治违法之民的五刑。用圜土狱城聚教不良之民,用“两造”之法防禁诉讼不实之辞。用罚坐“嘉石”和服役之法惩罚不良之民。用立“肺石”之法使穷民的冤情得以上达,定期宣布刑法,掌评断诸侯以至庶民狱讼的邦典、邦法和邦成,监视对违令将士行刑,等等,皆属掌刑法之职。

小司寇协助大司寇工作,其主要职责也是掌刑法。但此外小司寇还掌询万民和群臣,又掌大校比时登记民数上报天府,以及孟冬献民数于王等职,则似与秋官的性质不类。

大小司寇之下的六十四属官,其审掌察,掌货贿,都则,都士,家士待五官职文佚缺,其他五十九官,职掌则较复杂。

第一类是掌刑法狱讼的官,有士师、乡士、遂士、县方士、讶士、司刑、司刺、司厉、司圜、掌囚、掌戮、布宪、禁杀戮、禁暴氏等,凡十六职。

第二类是掌各种禁令的官,有雍氏掌沟渎之禁、萍氏掌水禁、司寐氏掌宵禁、司烜氏掌火禁、野庐氏掌路禁、修闾氏掌国中路禁。衔枚氏禁喧哗等,凡七职。盖禁令近于刑法,故属之司寇。

第三类是掌隶民的官司,有司隶、蛮隶、闽隶、夷隶、貉隶等,凡六职。案隶民罪犯罪隶和少数民族战俘,把他们当作奴隶加以监管役使,有执法性质,故此类职官亦属之司寇。

第四类是掌司盟约的官,有司约、司盟二职。盟约有类似法律的约束力,故此二官亦属之司寇。

第五类是掌接待四方宾客以及与诸侯和蛮夷交往的官,有大行人、小行人、司仪、行夫、环人与夏官之环人官名同而职异、象胥、掌客、掌讶、掌交等,凡九职。

第六类是掌辟除的官,包括除去腐尸以及攻捕鸟兽虫怪等,有蜡氏、冥氏、庶氏、穴氏、翨氏、硩蔟氏、翦氏、赤犮氏、蝈氏、壶涿氏、庭氏等,凡十一职。还有负责统计民数的司民,掌为王和公侯伯子男出巡时“执鞭以趋辟”的条狼氏,掌有关矿物开采的职金,掌除草木造田的柞氏、薤氏,掌供祭祀之杖和杖函的伊耆氏,掌供犬牲的犬人,等等,皆可自成一类。可见司寇的属官除掌刑法外,还有许多与刑法无关的职事,其中有些似当属之他官而杂入此官。如第五类官主要职责是掌宾礼,当属之春官;掌统计民数的司民,掌除草木造田的柞氏、薤氏,以及掌矿物的职金等,则当属之地官。又第六类诸职以及伊耆氏所掌,皆属杂事,不知缘何属之司寇。又第六类职官的职掌至微,而分工至细,如同样是掌捕兽,既有攻捕猛兽的冥氏,又有掌捕蛰兽的穴氏;同样是掌除虫,既有挚除毒蛊的庶氏,又有掌除蠹虫的翦氏,还有掌除墙中虫豸的赤犮氏,以及掌除水虫的壶涿氏;同样掌除鸟,既有掌攻猛鸟的翼氏,又有掌覆妖鸟巢的硩蔟氏,还有掌射妖鸟的庭氏。又仅因蛙类的叫声吵人而亦特设蝈氏一职,专掌除蛙类,真可谓不厌其烦,一故亦颇为后世举者所讥。 

根据《周礼》的设官构想,秋官主刑,所以称为“刑官”。《周礼·秋官》中描述了比较完备的刑法体系。其他官中也有提到刑法。

《周礼》设计的刑法名目繁多,各种刑法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大的类别有“五刑”。《秋官·大司寇》:“以五刑纠万民: 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在这里,“五刑”是与上功、上命、上德、上能、上愿“五赏”相对提出的。至于“五刑”具体是哪些,《周礼》中有的提到了,有的没提。《地官·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 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这“乡八刑”大概就是“乡刑”吧。“军刑”在《夏官》中没有具体的条目,只有“临战宣示”。《秋官·士师》:“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三曰禁,用诸田役……”这就是战前动员时向全军宣示的军法,对违犯者有相应的刑罚。“官刑”在《天官·大宰》也曾提到“七曰官刑,以纠邦治”,对具体刑罚语焉不详。《天官· 宰夫》:“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这是对失职官吏的处罚,也未提及具体的处罚。

还有针对诸侯的刑法——九伐之法。《夏官·大司马》:“以九伐之法正邦国:冯弱犯寡则眚之,贼贤害民则伐之,暴内陵外则坛之,野荒民散则削之,负固不服则侵之,贼杀其亲则正之,放弑其君则残之,犯令陵政则杜之,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在对诸侯国履行刑罚时,大司寇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用邦国的“三典”区别对待:对新建立的诸侯国用“轻典”,对承平安定的诸侯国用“中典”,对篡弑 叛逆的诸侯国用“重典”。

除了刑法,还有禁令辅助。《秋官·士师》:“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周礼》中禁令无所不在:“乡师”掌理所治乡的禁令,受理并审查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族师”掌理本族的禁令。“司市”掌理市场的禁令。“林衡”掌理林麓的禁令,调节均平守护林麓的人民。“川衡”掌理川泽的禁令,调节均平守护川泽的人民。夏官“候人”掌理本方的禁令。“都司马”掌理都中士庶子和兵众、车马、兵甲的禁令。宫禁的细目最多,由“小宰”总管。“宫正”则掌理王宫中的禁令,严格执行宫门的检查,宫中官吏的子弟中有放荡懈散和奸险诡诈的,就驱逐他们出宫。“阍人”掌理王宫中门的禁卫,禁止丧服、随葬品入宫,禁止衣内暗穿铠甲和携带伤人武器的人入宫,禁止穿奇装异服和狂怪的人入宫;宫内的人、携带公物的人以及宾客,如果没有人引导陪同,就禁止他们出入。“寺人”掌理王宫中女御和女奴们的禁令。在《地官》的相关职位中也有禁令,如《司关》的关禁,《迹人》的田禁,《山虞》的木禁,《司虣》的市禁,《媒氏》的婚禁等。

《周礼》中具体的刑罚叫作“五刑之法”,即墨、劓、宫、刖、杀 五种肉刑。《秋官·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

墨刑,刺犯人的面或额,染上黑色作为标记的刑罚。

劓刑,割去犯人鼻子的刑罚。

宫刑,后来叫“腐刑”,是残害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育能力的刑罚 。

刖刑,砍脚的刑罚。

杀刑,将犯人杀死的刑罚。

这五种肉刑都是非常严酷的,而够得上这五种肉刑的罪名竟有2500种。不但如此,对于杀刑还有更严酷的手段。《秋官·掌戮》: “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同样是处死,还要弄出种种 行刑方法,处死之后还要加以凌辱。一般的杀人犯处死刑之后陈尸三天,杀死王的亲属的却要把尸体千刀万剐,比对一般杀人犯严酷得多,就是要让人不敢触动王室。《掌戮》里特别提到对于“贼”要腰斩,较之一般的砍头更要严厉得多。这又是为什么?贼,在古代不是指偷鸡摸狗之辈,指的是与统治者作对、反抗统治者的人。

《周礼》一方面强调礼教,另一方面也没有忽视刑罚。但《周礼》的刑罚虽然严酷,却同法家的严刑苛法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法家是弃礼任法,把礼乐之类全抛在一边,《周礼》是以刑辅礼,刑在礼之后。 这一点,不可不加以明辨。法家一度显赫,但行之不远,就归于消沉,而《周礼》这一套却影响深远。单以《大司徒》中的“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来说,就行之久远。有地治者指各级治民官,他们本是行政官员,教化治下民人也是其职责。而按照《大司徒》的这一条规定,他们又成了执法官,要参与审理案件。这种集行政、司法于一身的做法,正是中国历代司法制度上的一大特点。需要注意的是,照《周礼》的原意,那些治民官的司法权有一定的限度。凡是够得上墨、劓、宫、刖、杀五刑的,他们就无权审理,而要移归专门的司法机构办案了。这同现代的行政、司法分立的观念又是十分吻合的。

《周礼》的刑法相当严酷,但是它毕竟只是一种手段,而且是居于辅助地位的手段,用来辅佐礼教的推行实施。礼教与刑罚这两手并存并用,但有主次之分,所以《周礼》设计了内容十分丰富的审判制度。

(一) 调解—— “调人”专司“和难”之事。“和难”即调解和解决人民之间的怨仇。《地官· 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鸟兽,亦如之。 ……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意思是说,调人专门掌理人民之间发生的仇怨事件。凡是由于过失而杀人伤人的,则集合民众公议而令之和解。过失杀伤他人鸟兽的,也照此办理。凡人民因口角而动手相争斗的,要加以调解使之和好。不愿和解的则记载事件发生的本末上报官府。

(二) 诅盟——“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凡人民之间发生诉讼的,在官府受理案件后,要先让诉讼双方发誓立盟。诅盟的内容大约是说明自己一方有理,以及如果说了谎又当接受何种惩罚之类。《秋官· 司盟》又载:“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 …… ” 大意是说凡行盟诅,要让诉讼当事人双方各在其居住地召集当地民众,预备牲物 (祭神用的物品)来进行盟诅。盟诅的内容供法官断案时参考。

(三) 入矢与入钧金——《秋官·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大意是说,凡有诉讼,必须让争讼双方当事人亲自到法庭,让他们交一束矢 (即一捆箭) 作保证,然后才正式受理案件。

(四) 五听——《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大意是说用五种审讯方法来获得案件事实:一是考察当事人的辞状和语言是否合理;二是看当事人讲话时神色是否从容;三是看当事人讲话时气息是 否平和;四是看当事人被问话时反应是否迟钝;五是看当事人回答讯问时眼光是否慌张。

(五) 证据制度——《秋官·士师》:“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又《朝士》:“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意思是说,凡是因财货而发生诉讼的,要根据买卖货物时签订的契约和券书来裁决。凡因为债务问题而发生纠纷的,有契约的才受理。《朝士》又云:“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是说凡受死友委托向债务人讨取债务,因债务人抵赖而发生诉讼的,要传唤当地知情者来作证。

(六) 三刺、三宥、三赦——《秋官·小司寇》:“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又《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  听狱讼。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大意是说,法官审判死罪案件,要征求群臣、群吏、庶民的意见。对不小心、过失、遗忘而杀人的,要予以宽免。对幼童、老人、白痴杀人的,要予以赦免。用上述三种办法来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以便处以轻重适当的刑罚,以至于处死。

(七) 诉讼程序——《地官·大司徒》:“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其附于刑者,归于士。”凡人民有不服从教化而争讼的,由当地官员审讯判决;对应当处于五刑的重罪案件,要上报给上级司法官审理。《秋官》中乡士、遂士、县士、方士等地方各级法官,“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地方各级法官掌管本地的狱讼,审查辞状,辨明案件的性质,制作法律文书, 呈报给司寇。在一定期限内,由司寇主持审讯,大小法官和司刑官都出席,各自发表意见。作出判决后,士师接到判决书,择日执行刑罚。

(八) 诉讼期限——《秋官·朝士》:“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这是说各级司法官审理案件是有期限的,国中十天,郊二十天,野三十天,都三个月,邦国一年。当事人对各级法官的裁决不服的,在上述期限之内上诉于朝士,过了期限的就不再受理,原判决生效。

(九)八议——这是对八种特殊身份的人给予特别照顾的差异性规定。也是后世封建法制中八议制度的原型。所谓八议即:“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即是说八种有特殊身份的人犯了罪,法官不能直接判刑,而要上报君主,由君主亲自决定。这八种人包括,君主的亲属,君主的故旧,贤良的大臣,有才能的官吏,有功于王室的人,有爵位的贵族,曾为王室效力的人,君主的贵宾。此外,《小司寇》规定“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 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掌戮》规定“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即贵族发生诉讼,不必亲自出席法庭,可以请人代理。君主的亲属和有爵位的人犯罪被处死刑,不能在市朝公开行刑。这也是一种保护特权的差异性规定。

(十) 申诉制度——《秋官·大司寇》:“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意思是说,在外朝设立肺石,远近无兄弟、无子孙而老迈幼弱者有事呈报朝廷而地方官不肯转达的,可以立在肺石上, 三日之内,由朝士接受他们的告辞,转达给朝廷,并处分当地长官。这种制度也包括不服地方法官的判决而引起的申诉案件。

《周礼》的刑罚,除了严酷的肉刑,也有挽救性的刑罚,这就是耻辱性的惩罚措施和劳役刑罚。

(一) 嘉石之制

嘉石之制。这是一种带有耻辱性的惩罚制度。《地官·司救》:“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又《秋官·大司寇》:“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是说,对有违法行为但还够不上犯罪的人,为使他们不危害乡里并责命其改邪归正,就让他们戴上手铐脚镣,跪坐在嘉石上面示众。重罪者在嘉石上跪坐十三天,并罚做苦役一年。以下轻罪分别为跪坐嘉石九天、七 天、五天、三天,并分别罚做苦役九个月、七个月、五个月、三个月。然后由地方政府负责领回原地,加以释放,以观后效。

(二) 圜土之制

圜土之制。这也是一种带有耻侮性质的刑罚手段,比嘉石之制为重。《地官·司救》载:“其有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于圜土。” 又《秋官·大司寇》载:“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又《司圜》载:“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是说,把为害乡里并受罚三次的人关进牢狱。不让他们穿戴正常人的服饰,以示耻辱。把他们的劣迹写在板上挂在背后。罚他们做劳役。劳役的期限是重罪三年,中罪二年,轻罪一年。私自逃跑的,杀死。期满释放回乡里,在三年之内不能享受正常人的待遇。这种惩罚的特点是,不伤害他们的身体,也不征收他们的财物。

综上,《周礼》中描述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量刑、行刑制度。这对于后世刑法制定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至今仍不失其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