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层级、名位就没有良好的社会秩序(《逸周书·器服》)

作者: 翟玉忠 蔡青   发布时间: 2025-09-25

经义:

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社会层级、名位的区分,没有这种区分就没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在此一逻辑的指导下,中华礼制由是生焉。

器服,器物和服饰则是社会层级、名位的标志,不得随便逾越。所以《逸周书·谥法》强调:“谥者,行之迹也;号者,功之表也。车服,位之章也。”就是说谥是评价其行迹;号是表彰其功勋;车马服饰是彰显其爵位。

《周书序》也说,涉及车马、服饰的礼法规定,明确了就不得随便超越,因此作了《器服》。“车服制度,明不苟逾,作《器服》。”

作为社会身份的标志,器服(或称车服)制度是中华礼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生还是死,都要合乎礼制。在西周,车服制度十分严格,层级鲜明,有力保证了社会的正常运行。陈汉平先生总结道:“西周舆服等级之区分,在数量、质地、形制、颜色、纹绘、组合等六方面有所差别。……西周册命所赐舆服物品与所命职官爵位及职务性质之间有严格且鲜明之等级对应关系。官爵、舆服二者同时赐命,同时世袭,同时陟黜。”(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研究》,学林出版社1986年版,第52页。)

遣策是古代丧葬活动中记录随葬物品的清单,以简牍为主要书写材料。本篇所指的器服,主要是丧礼使用的器物和礼服,又由于它与战国、秦汉时期遣策的相似性,我们基本可以断定《逸周书·器服》可能就是标准化的遣策。它与战国时期的包山二号楚墓在记载形式、器物特征描述上十分相近。

罗家湘先生写道:“(《器服》)它采用的是直接记载器物名称、大小、数量的形式。而这种直接记载也不是杂乱无章的,它还要按所载物品的性质、功用分类书写。”(罗家湘:《〈逸周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55-56页。)这种形式也见于包山二号楚墓,其上的祭器均统于“大兆之……器”条下,“金器”在前,“木器”在后;另外,“《器服》的书写还有一个特点,一些器名的前后往往附加一个字或两个字,用以描述器物的某种特征。” (罗家湘:《〈逸周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56-57页。)比如包山二号楚墓有“一金比”“二骨”“二馈鼎”等等。

因为《器服》的遣策性质,所以罗先生认为《逸周书》是晋代汲冢所出。他写道:“《器服》文字既属遣策,可以肯定必非原书,而是混入的墓中文字。汲冢所出是最好的解释。陈梦家以为汲冢应为战国魏的古冢,笔者同意这一看法,认为这份遣策是这位魏国大臣的家臣所记,时间在战国后期,根据《竹书纪年》终于‘今王二十年’分析,当是魏襄王二十年,即公元前299年。”(罗家湘:《〈逸周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

此一解释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支持。因为《新唐书·艺文志》“杂史类”中,“《汲冢周书》十卷”明明与“孔晁注《周书》八卷”并列,且中间隔“子贡《越绝书》十六卷”,二者似非一书。

经文:

明器因外有三疲二用

器服数犊四;棓、禁、丰一,觞荒韦独

食器甒,迤膏侯、屑侯

铋㻡参,冠一竿,皆素独

二丸弇焚菜,脍五昔

纁里桃枝素独,蒲簟席皆素

斧独巾,玄缋緌,缟冠素纰,玄冠组武,卷组缨象□□瑱,絺绅带,象玦,朱极韦素独,簟,籥,捍

次车,羔冒□纯载枉线丧勤焚缨一

给器因名有三几,玄菌,纁里桃枝独,蒲席皆素,布独巾,玄象玄纯

语译:

随葬的明器,按照其外部形制来分类,大致有三个品类和两种功用。

器物与服饰的数量为:小牛玩偶四个;木杖、承酒器座、丰形食器各一件;以及一件皮制的酒杯套子。

盛放食物的器皿有:一个陶瓮,里面放着一罐油膏和一罐肉末。

乐器有:钟磬三套,笙一把,竽一杆,都没有文饰。

两份用带盖器皿盛放的熟制菜肴,以及五份切成细丝的干肉。

一件内衬为浅红色、外部为素色的桃木辟邪物,没有文饰的素蒲席和竹席。

一把斧头和一条头巾,黑色的彩绘帽缨,一顶带素色镶边的白色丧冠,一顶带有编织丝带的黑色冠,以及可缠绕的丝织帽带。还有象牙制品和耳塞,细葛布制成的大腰带,象牙制的玉玦,红色的车饰。另有一件素面皮席,一支竹笛和一个护臂。

一辆随葬用的副车,其车顶由羔羊皮覆盖,车厢有着色的镶边,车上载有弯曲的构件和车轮,配有一整套丧事用的马笼头和装饰华美的缰绳。

供给死者使用的器物,按其名分共有三类:小几案,黑色的坐垫,此外还有一件内衬为浅红色的桃木制品、素色的蒲席、一块布头巾、附黑色镶边的黑色象牙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