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礼的相关规则(《乡射礼》之五十二)
发布时间: 2025-08-11
经文:
射者有过则挞之。
众宾不与射者不降。
取诱射之矢者,既拾取矢,而后兼诱射之乘矢而取之。
宾、主人射,则司射摈升降,卒射即席,而反位卒事。
鹿中,髤,前足跪,凿背容八算;释获者奉之,先首。
大夫降,立于堂西以俟射。大夫与士射,袒纁襦。耦少退于物。
司射,释弓矢视算。与献释获者释弓矢。
礼射不主皮。主皮之射者,胜者又射,不胜者降。
语译:
射箭的人如有过错,则以扑抽打作为惩罚。
众宾中不参与射事的人不下堂。取司射作示范之矢的人,既已与其耦轮流取矢完毕,然后一次并取司射作示范的四枝矢。
宾和主人射时,则司射赞相其上堂和下堂,宾和主人射毕就席后司射才无事,返归其位。
鹿中的形制,漆成赤黑色,刻木为鹿形,前腿跪伏,背上凿孔可盛八枝算筹;释获人以手捧之,头向前方。
大夫下堂,站在堂下西边等候上堂射箭。大夫与士为射耦,则袒露其绛色短衣(而不肉袒)。其射耦在射箭的位置上稍退后一些。
司射检视算筹时,要放下弓矢。向释获人献酒时,也要先放下弓矢。
演习礼乐之射,以容体合礼乐为主而不以射中为主。主于射中之射,则胜者继续参与射事,不胜者下堂,下一番便不能继续升堂再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