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名责实:非人格化官僚制的非人格化管理(《立政》二)

作者: 翟玉忠 付金才   发布时间: 2023-03-06

经义:

在传统基于血缘和世袭的权力结构中,官员忠诚的对象常常是个人。而现代官僚等级制不同,官员具有非人格化特征,他们依法为组织而非个人服务。官员作为组织的一分子,如同机器的零件,在处理公务时应只考虑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 不应考虑任何私情关系及个人情感。

本节我们看到,周人早就有较完备的官僚制度。顾颉刚先生将它们分为五大类,第一组是王的枢密,第二组是王的近臣,第三组执行政务,四组处理侯国事务,第五组处理边疆事务。

诸多官职背后必然有明确的职责,从《周礼》中我们还能看到这一点。这些官员具有现代官僚制特征,君主所作的是选举称职的官员,让官员依法、依规行政——文中特别强调君王不能干预司法。对此刘起釪先生不禁感叹:“文王只严加综核各有司的用职与违职,而不侵越各官员职掌,特别不干预刑狱。武王接着遵行文王之道。这就见出了这两位古代有名君主关于用人行政的卓越过人之处,宜乎造就了周家八百年天下。其中不干预刑狱这点,西方民主国家经历多少世代的国会斗争、民主拼搏,才挣得一个司法独立,而周代开国之君在三千多年前就已提出这一在后代备遭践踏的卓越原则,也实在太珍贵了。”(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686页。)

刘先生没有提到的一点是:中国人不干预司法是基于“道生法”,国君和各级官员都当遵从宇宙人生基本法则的信条,目的是建立稳定的政治重心,《管子·七臣七主》:“法令者,君臣所共立也。”而西方的司法独立,是基于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衡的观念,目的是整个社会的平衡——二者的安邦治国理念迥异。

由于西方多党政治客观上要求对本党的忠诚,实际上弱化了官员的非人格化特征,对于政务官尤其是这样;中国先贤发展出了非人格化官僚制的非人格化管理理论,基于名学原理依法行政——循名责实。

《韩非子·二柄第七》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说明循名责实这种非人格化管理方法,关键是“审合刑(刑,通‘形’——笔者注)名”,考察臣下的言论是否异于他们所做的事。他说:“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非罚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有大功,故罚。”

文中举例说:韩昭侯有一次喝醉酒睡着了,掌帽官见他冷,就给他盖上了衣服。昭侯睡醒后很高兴,问近侍说:“谁给我盖衣服?”近侍回答:“掌帽官。”昭侯便同时处罚了掌衣官(类似本节掌管衣服的天子近臣“缀衣”——笔者注)和掌帽官。他之所以处罚掌衣官,是认为掌衣官失职;处罚掌帽官,是因为掌帽官越权。韩非评价说:韩昭侯不是不怕寒冷,而是认为越权的危害超过了寒冷。所以明君管理臣下,臣下不能越权去立功,不能说话不恰当。超越职权就该处死,言行不一就该治罪。司守本职,言而有信,群臣就不能结党营私了。《韩非子·二柄第七》:“昔者韩昭候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君之上,觉寝而说(说通‘悦’——笔者注),问左右曰:‘谁加衣者?’左右对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与典冠。其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故明主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陈言而不当。越官则死,不当则罪。守业其官,所言者贞(贞,当也——笔者注)也,则群臣不得朋党相为矣。”

审合形名,循名责实是大型社会组织中非人格化管理的理论瑰宝,其具体实施方法以及背后的逻辑基础名学,尚待我们深入研究。

经文:

亦越文王武王,克知三有宅心灼见三有俊心。以敬事上帝,立民长伯立政任人、准夫、牧,作三事。虎贲、缀衣、趣马小尹、左右携仆百司庶府大都小伯、艺人、表臣百司、太史、尹伯庶常吉士。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夷微卢烝三亳阪尹

文王惟克厥宅心乃克立兹常事司牧人以克俊有德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训用违。庶狱庶慎,文王罔敢知于兹亦越武王率惟敉功不敢替厥义德率惟谋从容德以并受此丕丕基。”

语译:

“文王武王时期,二人都对选拔治事、治民和司法三个领域官员的标准有明确的认识,清楚其思想信念。二位先王以虔诚奉侍上天的态度,为国为民选任官员。他们治理天下政务:在中央和王畿地区,任人、准夫、牧,负责政务、司法和管理民众;虎贲、缀衣、趣马小尹、左右携仆、百司庶府等职务负责侍奉天子和宫廷事务;在公卿们封地内,有大都伯、小都伯、艺人、表臣百司、太史、尹伯等职务,他们能各尽职守,妥善处理各项事务;还设置了司徒、司法、司空、亚旅等职务;为东部、西部、南部地区的周边少数民族任命了首领;在殷商和夏朝故都所在地也任命了长官。

“文王能深入了解官员的品德,考察其是否符合九德的标准,然后再让他们担任治事官、司法官和治民官,选贤任能。他不干涉各项具体工作,处理诉讼司法案件的基本原则是慎用刑罚。文王总揽全局,在具体工作中十分尊重有关部门和司法官们的决定,不横加干预。周武王最终完成了文王开创的灭商兴周大业,西周建立后并未废弃文王的善政,努力发扬文王宽厚的治理风格,君臣共同继承了文王伟大的政治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