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典政治学是基于法治的智慧之学(《梓材》一)

作者: 翟玉忠 付金才   发布时间: 2022-10-12

经义:

《梓材》是周公给弟弟封治理卫国的三篇告诫之一,其他两篇为《康诰》和《酒诰》。为在殷人反叛后稳定东方,周公可谓费尽了心血,多次谈东方治理问题。仅据《史记•周本纪》:“初,管、蔡畔周,周公讨之,三年而毕定,故初作《大诰》,次作《微子之命》,次《归禾》,次《嘉禾》,次《康诰》《酒诰》《梓材》。”实际上《尚书•周书》很大一部分内容都是记载周公的讲话。

本节最突出的一点是:周公强调法律、规矩是包括国王在内的所有人所共同遵守的。同时,他又告诉康叔要宽恕以前诸多犯法者。二者岂不前后矛盾?

原来,卫国是殷人故地,为了稳定局势,必须先实施宽大、安抚的政策,但法治是常理,宽宥犯法者只是一时权变。

我们一定要准确理解中国古典政治理论中的法与权。中国的法观念出自宇宙人生的规则、路线,即“道”,主张“道生法”。任何人,包括代表国家的君王,都在法之下。换言之,作为生法者的圣王君主一旦制定法律,自己也要与他人一起共同遵守,且不能随意更改法律。《黄帝四经•道法》开篇指出:“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鹖冠子•兵政》也说:“贤生圣,圣生道,道生法。”

反观西方,“国王在法律之上”的观点可谓源远流长,根深蒂固。14世纪以前,西方普遍流行君权神授的观点,如果君主的权力来自于神,那么他显然可以不受人类法律的约束。即使到16、17世纪“主权在民”观念已经产生的时代,政治思想家格劳秀斯和霍布斯还认为,君权来自臣民的授权,但是君主并不受社会契约的束缚,因此,君主享有绝对的权力,主权在君,君主可以不受法律约束。

权是什么?原指称量物体重量的工具,也称“锤”,后来引申为度量、权衡、权变。《孟子•梁惠王上》说:“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物皆然,心为甚。”心地上的权衡、权变,即智慧,《礼记•丧服四制》云:“权者,智也。”因此,中国的“权”概念不能译为西方政治学的中“power”,“power”来自拉丁语,指运用意志以达到某种目的的能力。而中国古典政治中的权,指一种权断、权变的智慧,握最高权断之柄是君主的特权(权势)。西晋法学家刘颂所谓:“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晋书•刑法志》)

在处理权与法的关系上,先贤主张“审法慎权”,就是《论语•尧曰》中说的:“谨权量,审法度。”《管子•七臣七主》更明确指出:法律政令是君臣共同建立的,权势才是君主独揽的。君主失其所守则国家危险,官吏失其所守则国家混乱。刑罚由官吏裁决则国家得治,权势由君主控制则君主有威严,法令得人民拥护则人民对国家亲近。因此。明君总是明于法,慎于权,使上下安守其职分。“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势者,人主之所独守也。故人主失守则危,臣吏失守则乱。罪决于吏则治,权断于主则威,民信其法则亲。是故明王审法慎权,下上有分。”《商君书•权修》中将国家得到治理分为三个要件,分别是法律、诚信、权柄。上面说:“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权制(权制,意为权柄,权宜之制——笔者注)独断于君则威。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

相对于西方文化,中国先哲更好地处理了法与权的关系。圣人因道而权变,因权变而制法。《管子•心术上》说:“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于道。”

综上所述,中国古典政治学是基于法治的智慧之学。难怪古人直接称治理国家的路线治道为“道”,“道家”就是治国理政的“君人南面之术”——中华智慧之学由是生焉!

它超越印度佛教与西方基督教偏重离尘出世,升天自利的修行路线,锚定了中国人数千年来于尘世中内养外用,自利利他,圆融智慧的生活方式。

经文:

曰:“封,以厥庶民暨厥臣达大家以厥臣达王惟邦君汝若恒曰:‘我有师师司徒、司马、司空、尹、旅。’曰:‘予罔杀人。’亦厥君先敬劳肆徂厥敬劳!肆往奸宄杀人历人宥肆亦见厥君事戕败人宥。”

语译:

周王说:“康叔呀,从普通民众、官员至卿大夫,从官员到封地的最高长官,包括你自己,你们都要遵守法律和规矩。你更要重视手下官员,包括司徒、司马、司空以及众大夫,为建立你与众官员之间的信任,要跟他们说:‘我不会滥杀无辜。’你要先于周天子对众官员表示尊重和慰劳,到任后就尽快慰劳他们。要宽恕以前那些为非作歹、杀害俘虏的人,也要宽恕那些曾经刺探国家情报的人、那些曾经残害他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