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抛弃法治空谈以德治国(《酒诰》三)

作者: 翟玉忠 付金才   发布时间: 2022-10-09

经义:

《酒诰》作于西周立国之初,周公有鉴于商人酗酒败亡的教训,严格要求本族人不得平时聚会饮酒,对违犯者,甚至处以死刑,目的显然是防止周人腐败。圣人在大乱之后,重其轻者,轻罪重罚,用心之苦,千载之后,仍可见一斑!

后世学人多反对法家重其轻者的刑事政策,不知千古圣贤居乱世皆如此。

但对那些违反饮酒令的殷商旧臣百官,周公却采取了先教后诛,先礼义教化后施以刑罚的政策。这影响甚巨,先礼而后刑,反对“不教而诛”,成为后世重要的治国原则。

《荀子•富国》指出,既不能不教育就用刑法诛杀,又不能只教育而不诛杀,更不能诛杀而不奖赏。要礼与法,刑罚与奖赏并用。他说:“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励(勤励,勤奋——笔者注)之民不劝。”

孔子直言,不经教化便加以杀戮叫做暴虐。《论语•尧曰》引孔子语:“不教而杀谓之虐。”

《大戴礼记•礼察第四十六》论礼义教化与法律刑罚的关系,将礼比作防水的堤坝,礼废弛不修,违法乱纪社会动乱就将发生,这就好比堤坝堵塞,大洪水就要暴发一样。因为礼义因人情节人欲,让各种伦理关系都能和协相处。文中说:“君子之道譬犹防(防,堤防——笔者注)与?夫礼之塞,乱之所从生也;犹防之塞,水之所从来也……故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聘射之礼废,则诸侯之行恶,而盈溢(盈溢,犹言骄横——笔者注)之败起矣。丧祭之礼废,则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倍死,同“背死”,不怕死——笔者注)忘生之徒众矣。”

礼与法是相辅相成的,只不过礼禁止于违法行为发生之前,法惩戒于违法行为发生之后,所以法的作用显而易见,礼的功用却不易看到。文中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

从西汉时起,一种将礼义教化与法律刑罚对立的观点产生了。一代儒宗董仲舒在给汉武帝的对策中,论述以德教治国而不用刑罚治国时,将阴阳对立起来,认为刑罚属阴,而阴处于空虚不用之地,所以不当用刑罚。这一推理近乎荒唐,离阴阳对立统一、相生相克的本义相差太远。董仲舒写道:天道最大的就是阴阳,阳是德,阴是刑,刑主杀,德主生。所以阳常常处在盛夏,任用是生育养长;阴经常处在严冬,积聚在空虚不起作用的地方。由此可以看出,天是任用德教,不任用刑罚的。王者秉承天意来做事,所以任用德教而不任用刑罚。

《汉书•董仲舒传》记载:“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

这一荒诞推理对后世影响非常恶劣。直到今天,还时常看到一些人在各种场合空谈以德治国,片面强调礼义教化,“有治人而无治法”——背离圣贤中道,抛弃以法治国,抛弃法律刑罚,这要不得!

经文:

王曰:“封,予不惟若兹多诰。古人有言曰:‘人无于水,当于民监。’今惟殷坠厥命,我可不大监,抚于时!”

“予惟曰:汝劼毖殷献臣侯甸男卫太史友、内史友,越献臣百宗工矧惟尔事服休服采矧惟若畴圻父薄违农夫若保宏父定辟矧汝刚制于酒。”

“厥或诰曰:‘群饮。’汝勿,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诸臣工,乃湎于酒,勿杀之,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乃事,同于杀。”

王曰:“封,汝典听朕毖勿辩乃司民湎于酒。”

语译:

周王说:“康叔呀,我的告诫已经很多了。古人有句话:‘领导人不能仅以水为镜观察自己,更要以民众为镜子反观治国理政之策。’想到殷商因为失去民心而灭亡,我们就会以史为鉴,认真反省自己,提高我们的治理能力。

“我还想说:你一定要严肃告诫这三类人:第一类是与殷商渊源很深的殷商遗臣、众诸侯国君、众史官、众官员们;第二类是你的直属部下、管理游宴休息的近臣、管理朝祭活动的近臣;第三类是负责保卫国家安全的军事大臣司马、负责农业生产的司农、负责制定法律的司寇,当然还包括你自己。你们必须采取严格措施强制禁绝饮酒。

“假如有人向你报告:‘现在有人正在聚众饮酒。’你不要扮演老好人,纵容他们,应将聚众饮酒者全部逮捕押送到中央,我将对他们处以死刑;对于从殷商归顺过来的旧臣百官,他们若沉湎于饮酒,可以不处以死刑,先对他们进行教育,给其改过机会。经过这样明确的思想教育,若仍有人不遵从训诫,我将不再同情他们,绝不赦免他们的罪行,将和聚众饮酒者一样处以死刑。”

周王说:“康叔呀,你要经常学习我对你的告诫,不要让民众沉湎于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