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裂法律与道德是近代社会的一大退步(《康诰》四)

作者: 翟玉忠 付金才   发布时间: 2022-09-10

经义:

本节讲的法律涉及个人、家庭和政治,周公苦口婆心,一一向康叔说明。

深入研究表明,商代法律制度十分发达,且上上下下都要遵守,即使商王本人也不例外。据《史记•殷本纪》,太甲在继位后“不遵汤法,乱德”,结果被大臣伊尹流放到桐宫,后来太甲深深悔过,重新遵守汤法,才又回来执政——这反映出人类早期普遍存在的原始民主政治特征。

据《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可知三代皆制定了法律,但商代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康诰》中周公也一再劝诫康叔学习商人的法律制度。

商代法规完善,囊括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针对官员的法律是太甲时期制定的。《古文尚书•伊训》说伊尹“制官刑,儆于有位”。官刑的具体内容包括懒政,怠政,无功于民众;有罪不举;沉迷于酒色、游猎等等。

商代还有军事法律,在《甘誓》《汤誓》中能看得特别清楚。甲骨文多有“师惟律用”的记载,师律就是军纪军法。

针对百姓的法律,除了本节提出的诸项,还包括妖言惑众、违背王命、囤积居奇,及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法律。

《吕氏春秋•孝行览》引《商书》:“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所以我们不能说,孝德相关的法律条文是由周文王最早制定的,尽管文中强调“由文王作罚”。至于长期以来只有周人重德治、商人只重宗教和严刑峻法的观点,更是荒唐——通过《洪范》我们不难理解,德治思想是夏、商、周三代所共有的,不能因为纣不重德治,就认为有商一代都不重德治,否则,何以后人念念不忘盘庚之德!

同时我们不要忘记,周人的德,后面有相应的法律支撑,不似今天多停留在口头上,纳入苍白无力舆论监督的道德说教。

《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大司徒》要求大司徒用乡中的八种刑罚纠察万民:一是针对不孝的刑罚,二是针对不和睦九族的刑罚,三是针对不亲爱姻戚的刑罚,四是针对不友爱兄弟的刑罚,五是针对不讲信用于朋友的刑罚,六是针对不救济贫困的刑罚,七是针对制造谣言的刑罚,八是针对暴乱之民的刑罚;用五礼防止万民诈伪并教他们以中正,用六乐防止万民情欲并教他们以平和。凡不服从教化而有争讼的,与地方官一同听取诉讼,触犯刑律的则移交给司法官。文中说:“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以五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以六乐防万民之情而教之和。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其附于刑者,归于士。”

与西方社会宗教主要负责教化,法律主要负责秩序不同,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世俗性国家,政治法律与社会教化高度统一,不可分割,政府既要承担“君”的责任,也要承担“师”的责任。盲目学习西方,割裂法律与道德,这是近代社会的一大退步,身处21世纪的我们必须警醒!

经文:

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不畏死,罔弗

王曰:“封,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不率大戛矧惟外庶子、训人惟厥正人越小臣诸节乃别播敷造民大誉弗念弗庸厥君。时乃引恶惟朕憝。已!汝乃其速由兹义率杀。亦惟君惟长,不厥家人,越厥小臣外正。惟威惟虐,大王命,乃非德用乂。汝亦罔不克敬典乃由裕民,惟文王之敬忌,乃民。曰:我惟有,则予一人以。”

语译:

百姓凡有偷盗抢劫、谋财害命、悍不畏死、犯上作乱等行为,可视为犯罪,所有人都痛恨那些行为。

周王说:“康叔呀,在所有罪行中,最恶劣的是不孝不友。因为孝友是道德的底线,秩序的基石。儿子不敬父亲,不听教导,尽做些让父亲伤心难过的事;父亲不爱护孩子,反而厌恶嫌弃;弟弟违背伦理,不尊重兄长;哥哥也不顾念弟弟苦衷,不友爱提携弟弟。父子兄弟之间的关系败坏到如此地步,若执政者不动用刑罚,加以惩治整顿,道德将被践踏,社会将生大乱。我要强调的是,对于此类践踏底线的犯罪,你要果断运用文王制定的刑法,严惩不贷。”

“次一等的罪行是官员们违反国家律法,包括负责教化的外庶子、训人等官员和负责行政的各级官员。他们违反国家法律私发政令,欺骗民众,哗众取宠,树立个人威望,无视国法威严,拒不遵照执行,且煽动民众仇恨君主。他们如此徇私枉法,会导致更深重的恶行和灾祸,我最痛恨这类人。哎,你应该当机立断,以死刑严惩这些罪犯。第三类违法是一些诸侯国君,他们忽视对家族成员和官员的约束管控,违背天子命令,在当地作威作福。你无法用道德来感化改变这些人,只有通过刑罚来约束他们。你要敬重国法,用法律来教化治理民众,要像文王那样对治国理政始终保持敬畏之心。若你能将文王的治国传统和精神发扬光大,我会十分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