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不可随意分割予人(《韩诗外传·卷七•第十章》)
作者: 孙立尧 发布时间: 2022-05-20
经义:
宋君失国的原因,在于将刑罚的大权下放在子罕手中,这实际上与宋君本人的昏庸有关。从理论上来说,国君不可能事必躬亲,所以当然必须将各种事情委托臣子处理,只是自己还要总持国政,对大臣需有一定的限制而已。宋君不能识人之贤否,就听任其言,也是造成这种后果的重要原因。再加上子罕不能为国为君尽忠尽力,种种因素合起来,才会导致宋君的失国。
经文:
《诗》曰:“
语译:
以前司空子罕做宋国的相国,对宋国的国君说:“国家的安定和危险,老百姓是得到治
理还是混乱,在于国君的行为。官爵、俸禄和赏赐,都是人们所喜好的东西,国君应该自己来行使它。杀戮和实施刑罚,都是老百姓所厌恶的,就让我来承担它。”宋君说:“好。我承担其中的美事,你承受一些恶名,我自己知道不会被诸侯笑话了。”国中的人知道杀戮的刑罚由子罕专门去掌管,大臣来亲附他,老百姓害怕他,过了不到一年时间,子罕就把宋国的国君赶走了,而独揽宋国的政权。所以老子说:“鱼不能离开水渊,国家的权柄不能够显露出来。”
《诗经》上说:“为什么让我去服劳役,也不和我商量一下?”
(整理自孙立尧注译:《新译韩诗外传》,台北三民书局2012年版。经义为原书“研析”部分,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标题为整理者所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