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翟玉忠 付金才 发布时间: 2022-05-06
经义:
无论亲疏,循名责实,赏功罚罪,依法治国,一断于法,这种法家精神,在本节中展现得淋漓尽致!
据《史记·殷本纪》,商代开国谋臣伊尹曾对商汤“言素王及九主之事,汤举任以国政”,显然,“素王”“九主”思想在商代兴起灭夏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但到底什么是“素王”及“九主”,长期以来学人只能猜想。比如南朝宋裴骃《史记集解》引西汉刘向《别录》称:“九主者,有法君、专君、授君、劳君、等君、寄君、破君、国君、三岁社君,凡九品,图画其形。”司马贞《索隐》还做了进一步阐释,今天看来,多属臆测。
直到1973年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九主》,我们才知道,《九主》的核心思想是黄老-法家,九主实际上只有七个名称,即法君、专授之君、劳君、半君、寄主、破邦之主、灭社之主。后两种“破邦之主”与“灭社之主”各有两类,合起来称为“九主”。
中国法治的来源与宗教无关,而是来自对宇宙人事普遍法则的遵从。什么是法君?《九主》说:“法君者,法天地之则者。”“主法天,佐法地,辅臣法四时,民法万物,此谓法则。”
除了法君,其余八种通称为“八商”,即八种应当指责、批判的对象,按错误类型分为“过在主者”“罪在臣者”“臣主同罪者”。这些过错都与臣下被授予特权(专授),政出私门,导致中央集权弱化有关。黄老经典《管子》对于“专授”论述详细。《管子·明法》认为它会导致社会大失序:“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夫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百官识,非惠也,刑罚必也。故君臣共道则乱,专授则失。”《管子·明法解》进一步阐释国家领袖大权旁落、政出多门之祸:“夫生杀之柄专在大臣而主不危者,未尝有也。故治乱不以法断而决于重臣,生杀之柄不制于主而在群下,此寄生之主也。故人主专以其威势予人,则必有劫杀之患,专以其法制予人,则必有乱亡之祸,如此者,亡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专授则失’。”
中国历史的一个基本教训是:官僚集团蜕化为尾大不掉的特殊利益集团,法制混乱,中央衰弱,这是朝代灭亡的开始!
至于素王,汉代一般指具有帝王之德而未居帝王之位者,如孔子。具体说,就是尧那样的无为而治者。《庄子·天道》指出:“夫虚静恬淡、寂漠无为者,万物之本也。明此以南乡(乡通“向”——笔者注),尧之为君也;明此以北面,舜之为臣也。以此处上,帝王、天子之德也;以此处下,玄圣素王之道也。”《周易·系辞下》也说:“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
帛书《九主》和刘向《别录》都记载《九主》有图示,马王堆汉墓竟然出土了“九主图”残片,现存长19.6厘米,宽22.5厘米。从中只能看清“灭社之主”等少量文字。但它仍十分珍贵,如下图:
马王堆汉墓“九主图”残片,来源:陈松长:《帛书“九主图残片”略考》,《文物》2007年第4期。
素王及九主的精神实质是以黄老-法家治国,是商朝兴盛的基础。难怪韩非子将伊尹看作与管仲、商鞅并列的法家人物,《韩非子·奸劫弑臣第十四》中说:“治国之有法术赏罚,犹若陆行之有犀车良马也,水行之有轻舟便楫也,乘之者遂得其成。伊尹得之,汤以王;管仲得之,齐以霸;商君得之,秦以强。此三人者,皆明于霸王之术,察于治强之数。”《太平御览》卷四七二引太史公《素王妙论》:“管子设轻重九府,行伊尹之术,则桓公以霸。”
韩非的老师荀子指出“刑名从商”,刑罚之名取法于商朝,足见商朝在我们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商朝政治有明显的法家特征。蒙文通先生指出:“非子以伊尹、管仲、商君为皆尚法术,则法家之从商,不亦宜乎……则《管子》、《商君》并法伊尹,故韩非以伊、管并言,以为法术之士。则法家之自托于从商,推祖伊尹,犹墨家之法夏从禹,其事明矣。”(蒙文通:《古学甄微,》巴蜀书社1978年版,第230-231页,)
法家,及法家所本的黄老皆与商朝政治密切相关。如墨家法夏、儒家法周,说法家法商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儒家是中华立教之本,黄老-法家是中华立政之本——商朝在中国政治发展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希望今后学人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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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译:
“古代贤者迟任说过:‘对人,要不忘恩情,多用故人;对器物,则不能抱残守缺,要开发创新。’历史上我的先王和你们的祖辈父辈,同甘共苦,合力奠定商朝基业。我岂敢忘恩负义,滥用刑罚呢?你们先辈们的善行功业,传承至今,我没有掩盖忽视。所以在举行国家祭祀大典时,诸位祖辈之灵也随历代先王同享祭拜。赐福或降祸,皆依天理法度,我也不敢擅自赏赐。
“我告诉你们什么是真正的艰难,就像射箭,开弓放箭容易,难的是射中靶心。我们迁都也是一样,要光大先王事业,不容易呀!所以首先要尊重民众,不要欺侮年长的人,也不要轻视年轻的人;其次要踏实下来,竭尽所能建设新家园;第三要服从我的统一指挥。
“不论亲疏,有失者受惩罚,有功者行奖赏。国家发展得好,功劳在你们大家,发展得不好,过错在我一人。
“所有人都要相互转告:从今以后,大家都要做好本职工作,严肃认真,管住自己的嘴,不非议不妄议。否则,等到刑罚临头,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