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中的礼与法、刑与兵(《尧典》六)

作者: 翟玉忠 付金才   发布时间: 2022-01-07

经义:

我们不能将现代西方概念硬套在中国身上。

汉代以前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文化中礼与法、刑与兵难以区分。

周代大宰为百官之首,“掌建邦之六典”,这六典,既有礼典,又有法典(刑典)。典也是法的意思,东汉学者郑玄作注说:“典,常也,经也,法也。王谓之礼经,常所秉以治天下也;邦国官府谓之礼法,常所守以为法式也。”

至汉代依然是这样,许多法律条文既是礼又是法,比如关于爵制相关的条文,明显就是礼制的法条。章太炎先生指出礼法不分一直持续到魏晋时期,他说:“汉律非专刑书,盖与《周官》《礼经》相邻。汉律之所包络,国典官令无所不具,非独刑法而已矣。汉世乃一切著之于律。后世复以官制仪法与律分治,故晋有《新定仪注》、《百官阶次》诸书,而诸书仪杂礼,公私间作。讫唐,有《六典》、《开元礼》。由是律始专为刑书,不统宪典之纲矣。”(章太炎:《章太炎全集》(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38页。)

今天有人将礼与法,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如西方宗教与政治一样截然对立起来,明显是对中国文化的无知——二者都是治国不可或缺的,哪能只谈一个方面!中国传统上没有西方社会教权与王权的严重对立。

中国古代刑与兵也难以分开,它们都是在社会正义基础上不得已而为之。对外实现正义,就是兵,对内就是刑。《商君书•画策》认为上古没有礼也没有刑,是黄帝时代社会秩序大乱,才制定了礼法与兵刑。上面说:“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义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

春秋时鲁国大夫臧文仲说有五种刑罚,分大、中、薄三类,“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国语•鲁语上》)他说的比《商君书•画策》更为详细,但无本质差别。《商君书•画策》说的内、外,不能简单理解为国家内外,当指用兵、刑地点不同。因为臧文仲接着就说,用甲兵、斧钺杀死的在野外执行,用刀锯处死的在市、朝执行。“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大一统的国家,站在天下(整个世界)角度看问题,并不是一个民族国家,在极大多数时期内也不存在民族国家按丛林法则竞争的国际秩序。上节舜划定十二州,治理山河,显然只有在大一统的国家中才能实现。驱逐三苗这类行为,指甲兵大刑而言,不是对个人的刑罚。

先贤礼与法、兵与刑并重。但却重礼而薄刑,皆主张省刑、慎(恤)刑——除了古今相同的大仁大慈之心,还当与古代劳动力、兵源更为稀缺有关。

孔子在卫国的时候,卫国将军文子问他为何不能礼与刑并用,孔子将礼比作驾车的缰绳(辔),刑比作赶车的鞭子(策),指出擅长驾车的人,手执缰绳指挥若定,车跑起来就如同舞蹈一样节奏轻快,并不需要马鞭起主要作用。《孔丛子•刑论》记载:“文子曰:‘以御言之,右手执辔,左手运策,不亦速乎?若徒辔无策,马何惧哉?’孔子曰:‘吾闻古之善御者,执辔如组(组,带子——笔者注),两骖(骖,音cān,指驾在车辕两旁的马——笔者注)如舞,非策之助也。是以先王盛于礼而薄于刑,故民从命。’”

经文: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语译:

舜帝十分重视法治。他将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肉刑刻画出来进行展示,以发挥教育和警示作用。为减轻肉刑,帝舜以流放的方法代替五种肉刑,因为肉刑不仅不人道,更是对劳动力的摧残。舜帝规定用鞭刑惩罚犯了错误的官员,用荆条抽打惩罚不服从教化的学生。犯错误的人,可以出金赎罪。小过时和非故意错误可以赦免。罪行严重且不思悔改的,就要严加惩罚。舜帝强调,在执行刑罚上,必须宽大行事,最大限度减少肉刑和死刑。人口作为劳动力是财富,肉刑和死刑也不利于保护劳动力。

共工、驩兜、三苗和鲧部是舜帝时期的强大部落,其部落首领先后是尧帝、舜帝的大臣。因为这几个强大部落的扩张,压缩了相邻部落的生存空间,引起众多部落的不满,称他们为四凶。为缓和部落矛盾,舜帝将四个强大部落迁移到边疆地区,这样一箭三雕,首先缓解了矛盾,其次给了四个强大部落新的发展空间,第三他们向周边传播华夏文明。因为四个部族的处罚得当,世人心悦诚服,天下秩序安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