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刚,义之方;柔,仁之方也

作者: 翟玉忠   发布时间: 2022-01-06

阐微:

本节从以法治国,简、匿两方面说实现仁义的方法。

帛书说释“‘不竞不絿,不刚不柔。此之谓也’一语云:“非强之也,非急之也,非刚之也,非柔之也,言无所争焉也。此之谓者,言仁义之和也。” 刚柔相济,是实现仁义之和的基础。

在治国实践中,就要做到简、匿相济,一方面要“大罪大诛”,另一方面要“小罪赦之”。这种对仁义的论述在传世文献中是极为少见的,池田知久先生指出:“本章如其所讲的从‘诛大罪’而产生‘义’、从‘赦小罪’而产生‘仁’那样,说明‘仁’、‘义’这种基础性的伦理一起对罪的态度是如何由来的。这样的说明,特别是关于‘仁’的发生的说明是极其少见的,但是总体来说,还是作为儒家的法家化而可以掌握的现象。”(池田知久:《马王堆汉墓帛书五行研究》,王启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386页。)

这种论述,似乎正是商鞅所反对的“重重轻轻”的刑事政策。《商君书•去强第四》中说:“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加重刑于轻罪,刑罚就是不用也能将事情办成,这样的国家才能强大;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即使用了刑罚,犯法的事情却不断发生,国家会被削弱。

乱世用重典。实行以刑去刑,重其轻者的刑事政策,在商君所处的战国时代当是唯一的选择。

《管子》的作者认为法禁的轻重要“随时而变,因俗而动”,但在“民躁行僻”的社会环境下,必须用重刑。《管子•正世第四十七》云:“夫民躁而行僻,则赏不可以不厚,禁不可以不重。故圣人设厚赏,非侈也;立重禁,非戾也。”这段话的意思是说,人民急躁而行为邪僻,立赏就不可不厚,行禁就不可不重。故圣人设厚赏不能算作过分,行重禁不能算作暴戾。

在治国政策上面,学人当通于权变,不可死守章句。

经文:

不简,不行[1];不匿,不辨于道[2]。有大罪而大诛之,简也[3];有小罪而赦之,匿也。有大罪而弗大诛也,不行也;有小罪而弗赦也,不辨于道也。 

简之为言,犹练[4]也,大而罕者也。匿之为言也,犹匿匿也,小而轸者也[5]。简,义之方也;匿,仁之方也[6]。刚,义之方;柔,仁之方也。“不竞不絿,不刚不柔。”此之谓也[7]。

译文:

不简选(大罪),就不能施行;不能有所隐匿(小罪),就不能明察于道。有大罪者判以重刑,就是简;有小罪的能够赦免,就是匿。如果有大罪而不用重刑,就行不通;有小罪而不加以赦免,就不能明察于道。

简说起来就是要简选衡量,是加之大而少的犯罪;匿说起来就是隐匿小而多的罪过。简是实现义的方法,匿是实现仁的方法,刚是实现义的方法,柔是实现仁的方法。诗经上说:“既不争竞也不急求,既不太刚也不太柔。”就是讲的这些。

注释:

[1]不简,不行:帛本说云:“简也,简则行矣。”

[2]不匿,不辨于道:帛本说云:“匿者,言人行小而轸者也……世子曰:‘知轸之为轸也,斯公然得矣。’轸者,多矣;公然者,心道也。不周于匿者,不辨于道也。”小而轸,犹言小而多,小而密。

[3]有大罪而大诛之,简也:帛本说云:“有小罪而赦之,匿也。有大罪而弗大诛,不行也。有小罪而弗赦,不辨于道也。简为言,犹衡也,大而罕者。直之也。”此直,当与上文“不直不(辶+世)”合观,有直心而行之意。

[4]练:此字帛本作“贺”,总之,参照上文“简为言,犹衡也。”文中简有衡量轻重之意。所以上文说:“不以小道凌大道,简也”,帛本说释云:“简也者,不以小爱害大爱,不以小义害大义也。”不以小害大,当然需要简选衡量。

[5]匿之为言也,犹匿匿也,小而轸者也:此段可能是抄写有误,帛本作:“匿之为言也,犹匿,匿小而轸者也。”也可能,匿匿,前一个“匿”为动词,《广雅•释诂》有:“匿,隐也。”后一个“匿”为名词,有小过意。《尔雅•释诂》有:“匿,微也。”匿匿,为隐小过之意。皆能说得通。

[6]简,义之方也;匿,仁之方也:帛本说云:“言仁义之用心之所以异也。义之尽,简也;仁之尽,匿。大义加大者,大仁加仁小者,故义取简而仁取匿。”

[7]“不竞不絿,不刚不柔。”此之谓也:帛本说云:“竞者强也,絿者急也。非强之也,非急之也,非刚之也,非柔之也,言无所争焉也。此之谓者,言仁义之和也。” 引诗自《诗经•商颂•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