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鲁文公卒章[1]

发布时间: 2021-12-27

[•][2]鲁文公卒,叔中(仲)惠伯□□□佐之。[3]东门襄中(仲)杀适(嫡)而羊(佯)以[君]令(命)召惠[伯],[4]□□□□,[5]20亓(其)宰公襄目人曰:“入必死”。[6][惠伯]曰:“入死,死者君令(命)也。”[7]亓(其)宰[公]襄负人曰:[8]“□□□21□□□□劫於祸而□□□□能无[9]患,亓(其)次……22……也……何听。”[10]……23□□之□□□也,非君令(命)也,有子之所以去也。初□□□□□以召人,今祸满矣,[11]24不与君者,顾image.png君令(命)以召子,[12]亓(其)事恶矣,而……无□初失备以25□君,今亓(其)谋……26入,东门襄[仲]杀而貍(埋)□□□□中。[13]27

[1]本章记鲁文公卒,叔仲惠伯立其嫡子为君,东门襄仲杀嫡立庶(即宣公),诈以君命召惠伯而杀之之事。原注:此事见《左传》文公十八年(公元前609年)和《史记•鲁世家》,但较详。(6页注[一])按:帛书此章所记惠伯之宰劝谏惠伯之言,较《左传》、《史记》为详,参看注[10]。

[2]章首圆点已残去,原释文未补,今为补出。

[3]原注:叔仲惠伯是鲁国宗族,鲁桓公的曾孙。鲁文公死后,东门襄仲要立宣公,叔仲惠伯不同意,立文公嫡子恶而佐之。(6页注[二])《校释》认为“惠伯”与“佐之”间的缺文应为“立适而”三字(24页),似可信。

[4]原注:东门襄仲是鲁庄公的儿子,据《左传》,他在取得齐国同意后,“杀恶及视(引者按:视为恶之母弟)而立宣公”。又说:“仲以君命召惠伯。”此章说“佯以君命”,当指假托叔仲所立的君的命。(6页注[三])

[5]《校释》:案:“惠伯”下缺四字,疑当作“惠伯欲往”。《左传》曰:“仲以君命召惠伯,其宰公冉务人止之。”仲,即襄仲。盖惠伯欲往,公冉务人方始止之也。(24页)此说颇有道理。此说若确,帛书原文“惠伯”二字皆应有重文号。帛书此行“惠”字下尚有一些空白残帛,比照他行末尾,残帛之下已残去的行尾部分,似只能有三字地位,补“伯”字后只能再补二字,原释文打四个缺文号,不知是否由于已考虑到“惠伯”二字应有重文的缘故。

[6]“亓”字原释文作“[其]”。按此字尚残存右下方一笔,据文义当为“亓”字无疑,故不用补文符号。《左传》叙此事,作“其宰公冉务人止之曰:‘入必死’。”公冉务人,帛书此句作“公襄目人”,下文又作“[公]襄负人”。原注:“目”、“负”与“务”并音近。(6页注[四])

[7]原注:《左传》作:“叔仲曰:‘死君命,可也’。”(6页注[五])

[8]“亓宰”二字,原释文作“其□□”,与上文“入死,死者君令也”合为一句,“也”字后用逗号,后引号加在“其□□”之后。《校释》从之,并说:《左传》曰:“其宰公冉务人止之,曰:‘入必死’。叔仲曰:‘死君命,可也’”。据《传》文,“其”下所缺者,当是“可也”二字。(25页)今按:“亓”下一字残存上部右侧,笔画形状与上文“宰”字所从“宀”旁右侧相同,故今将“其□□”改释为“亓宰”。“宰”与“襄”字形皆较长,在“亓”与“[公]襄”之间只补一个“宰”字,从位置上看是说得过去的。按一般文例,上文既已出现“亓宰公襄目人”,此处即不必再重复“亓宰”二字。但写文章或抄文章的人由于疏忽而重复此二字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这并不影响文义。《校释》把“亓”下一字补为“可”,与残画形状全不相合,不可信。

[9]此“无”字原释文误为“无”,参看第二章注[9]。

[10]原注:《左传》作:“公冉务人曰:若君命,可死。非君命,何听。”只有十六个字。此书所记公襄负人的话较详,有一百五十六字。(6页注[六])

[11]原释文将“祸”下一字隶定为“image.png”(引者按:实应隶定为“image.png ”),注曰: image.png疑是满。(6页注[七])马王堆帛书古地图“满”作 image.png(《字形表》796页),此即其变形。今径释为“满”。

[12]原注:image.png 疑是寘的误字,此处当利用讲。(6页注[八])此字究为何字,似尚须进一步研究。

[13]原注:从足旁的字似是路字(引者按:从图版看,当指‘貍’字下第二或第三个缺文号所代表的残文)。《左传》此处作“弗听。乃入。杀而埋之马矢之中。”(6页注[九])《校释》:案:《左传》曰:“杀而埋之马矢之中。”然则《事语》“中”上缺文,当是“之马矢之”四字明矣。(25页)按:原注已指出缺文中有一从“足”之字。又“中”上一字尚存下部残画,显非“之”字。可见《校释》之说不可信。《校释》写作时,其作者尚未见《春秋事语》帛书图版,故所补之字往往与其字在帛书上的残存笔画不合。以下对《校释》补字之明显错误者,不再一一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