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杀里克章[1]

作者: 裘锡圭   发布时间: 2021-12-23

…………[2]□□□□□杀里克,□□曰:[3]“君…………1□□□晋将无□□□□者…………2□□□无解舍,[4]□□□几亓(其)後者也。[5]今杀里克,…………3□□□者死,忠者□□□疾之,几或道之乎?[6]是塞……4……於□□路(赂)弗予,[7]…………5……韩(间)午秦□□今君将先□。”[8]6


[1]原注:《春秋》僖公十年(公元前650年)夏,“晋杀其大夫里克”。此章所记当时人的议论,别的古书里没有记载过。(3页注[一])杀里克之事,详见《春秋》三《传》(僖公九年、十年)、《国语》(晋语二、三)等书。晋献公于鲁僖公九年去世。大夫荀息受遗命立献公所宠的骊姬所生之子奚齐为君。时献公之子重耳、夷吾皆逃亡在外,晋大夫里克欲迎亡公子为君,杀奚齐。荀息继立奚齐之弟卓子为君,里克又杀卓子,荀息死之。夷吾许秦君及里克与另一晋大夫丕郑以厚赂,得返国为君(即惠公),即位后不践其言而杀里克、丕郑。

[2]此处省略号代表因卷首残损而缺去的文字(参看前面的“说明”),为原释文所无。所缺文字究竟属于本章,还是属于此前另一章,还是二者兼有,已不可确知。《传流》指出:“在第一章首行‘□□□□□杀里克’这一句‘杀里’二字右侧,还能看到两个字的残笔。《马王堆汉墓帛书》(叁)的〈出版说明〉说:‘前部残缺较重,不知道缺多少行’,当即由此之故。”(276页)此文并据帛书前面十几行的状况,推测“原卷前面还有四行左右的文字”,“所残去的乃是第一章的前面一部分”(277页)。

[3]原注:曰字上所缺,当是议论此事的人名。(3页注[三])

[4]原释文在“解”、“舍”二字间加逗号,今将逗号移至“舍”字之后。古书中有“解舍”之语。《管子•五辅》:“是故上必宽裕而有解舍,下必听从而不疾怨。”尹注:“解,放也。舍,免也。”《韩非子•五蠹》:“故事私门而完解舍,解舍完则远战,远战则安。”帛书此处“解”“舍”二字似亦当连续,“……无解舍”当是议论者批语夷吾归国为君后不应无所赦免之语。

[5]“几”字,帛书原文省从一“幺”。此书“几”字全部如此写。“亓”字,原释文释“其”,以下各篇皆同,不再加注。帛书“者”字原漏写,旁注在“後”“也”二字之间的右侧。

[6]“或”下一字原未释,细审可知是略有残损的“道”字。本书47及52行皆有“道”字,可以比勘(注意其所从“首”旁上端笔画偏左)。“几”“岂”古通(参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会典》515页“几与岂”条,齐鲁书社,1989。以下引此书简称“《会典》”)。几或道之乎,疑当读为“岂或导之乎”。“导”字似与下句“塞”字为对文。

[7]原释文读“路”为“赂”,当可信。《国语•晋语二》记夷吾返晋前谓秦使者公子絷曰:“中大夫里克与我矣,吾命之以汾阳之田百万。嬖大夫丕郑与我矣,吾命之以负葵之田七十万。”又言秦君若能辅之,归国即位后当献“河外列城五”为报。《晋语三》谓“惠公入而背内外之赂”。《左传》僖公十五年追述其事曰:“晋侯许赂中大夫,既而皆背之。赂秦伯以河外列城五,东尽虢略,南及华山,内及解梁城,既而不与。”郑良树〈《春秋事语》校释〉谓“本句‘路’上缺文,可从《左传》补入‘背’字”(同人《竹简帛书论文集》19页,中华书局,1982年。以下引此文简称“《校释》”)。今按:《校释》认为此句言惠公背赂之事,可从。但从帛书图版看,“路”上一字显非“背”字。其字下部从“贝”,左上部残去,右上部颇似“此”或“化”字右旁的残画,据文义似应释为“货”。惜上文残缺,无法通读。

[8]“秦”“今”二字间有两个残字,所存笔画极少,无法确释,所以从原释文打了两个缺文号。其第二字从残画看,有可能是“”(师)或“而”字。“”,原释文径释作“间”。按:“间”为“”的后起分化字。以下遇此字不再加注。

原释文读“午”为“忤”,并在“韩间午(忤)秦”下加注说:韩间,人名。《左传》僖公十五年(即晋惠公六年,公元前645年),晋国和秦国在韩交战,“晋侯逆秦师,使韩简视师。”杜预注:“韩简、晋大夫、韩万之孙。”简与间通用。(3页注[五])原注以“韩间”为“韩简”,当可信。原释文虽在“韩间午秦”下加注,但并未在此加逗号或句号,这是很审慎的。疑“秦”下一字或二字当属上读。《荀子•富国》:“午其军,取其将,若拨。”杨注:“午读为迕,遇也。”“韩简午秦……”之“午”,似当与此“午”字同义。

据《左传》僖公十五年,秦穆公伐晋深入至韩,“九月,晋侯逆秦师,使韩简视师。复曰:‘师少于我,斗士倍我。’”接着,晋侯又使韩简请战。“壬戌,战于韩原,……梁由靡御韩简,虢射为右,辂秦伯,将止之。郑(指晋大夫庆郑)以救公(指晋侯)误之,遂失秦伯。秦获晋侯以归”。《国语•晋语三》所记略同。帛书此处所言“韩午秦□□今公将先□”,似应与韩之战有关。

《国语•晋语三》:“惠公入而背内外之赂。舆人诵之曰:‘佞之见佞,果丧其田。诈之见诈,果丧其赂。得田而狃,终逢其咎,丧田不惩,祸乱其兴。’既里、丕死,祸公陨于韩。”据此,时人是将晋惠公韩原之败与其背内外之赂的行为联系起来的。所以帛书此章所记时人议论,在说了惠公背赂之后,又说到韩之战的事。

最后还应提出一点,从图版看,第五、第六两行的联系并无确据,也有可能此二行间原来尚有他行,但其残帛已无存留或未被发现。